- 1、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什么开展诊疗活动
- 2、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
- 3、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 执业登记
- 4、医疗机构法人申办基本条件
-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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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什么开展诊疗活动 (一)

贡献者回答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 (二)
贡献者回答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办理部门如下:
一般情况: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无需设置批准书的医疗机构: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特定设置方式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条例规定特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所: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例如在济南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延续)的实施主体是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 执业登记 (三)
贡献者回答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执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如下:
执业登记流程:
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需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业登记条件:
医疗机构需持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设施,如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等。建立规章制度,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需材料:
包括《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验资证明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规章制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医疗机构还需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需提交相关合同书或协议书。诊所、护理站等小型医疗机构需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审批流程: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材料后,需在45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变更,应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许可证校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间隔期限根据不同类型医疗机构有所不同,一般每3年校验1次。医疗机构需在校验间隔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未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被注销。
登记名册上报:
每年1月底前,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需上报本年度内登记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至市卫生行政部门。
停止执业活动规定:医疗机构终止医疗执业活动或因扩建、改建等原因暂时歇业或部分歇业时,需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管理和使用受法律保护,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
医疗机构法人申办基本条件 (四)
贡献者回答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 床位在100张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五)
贡献者回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登记与校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执业登记 申请材料:需提交《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备案回执、用房产权或使用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验资证明、规章制度、法定代表人及科室负责人名录和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特殊机构额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时,还需提交药房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审核流程: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对执业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予登记情形:包括不符合批准书核准事项、投资不到位、用房或公共设施不能满足需求、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等。
二、登记事项 基本登记事项:包括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注册资金、服务方式、诊疗科目等。 特殊机构附加事项:门诊部、诊所等还需核准登记附设药房的药品种类。
三、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需提交变更登记注册书、变更原因和理由等材料。 变更情形:包括内部服务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变更登记事项超出原管辖权限等。 审核流程:登记机关依据规定和当地设置规划进行审核,作出核准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四、校验 校验周期:床位100张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为一年。 校验申请:医疗机构应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提交校验申请书和执业许可证副本等材料。 校验结果: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完成校验。不符合标准的机构可给予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将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五、公告与上报 公告内容:医疗机构的开业、迁移、更名等变更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上报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需逐级上报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什么开展诊疗活动,维格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