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一)

贡献者回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关经营许可
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这是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法定资质。二、具备专业处置能力
处置设施:应建设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包括焚烧设施、填埋设施、物化处理设施等,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处置技术: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和方法,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理。三、遵守环境保护规定
排放标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环境监测: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对处置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监测,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四、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
安全防护:为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防止职业危害。培训与教育:对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五、建立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接收、贮存、处置、转运等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综上所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从事医疗废物处置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有效处置,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二)
贡献者回答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传染病专用门诊和传染病定点救治医疗卫生机构涉疫情封闭治疗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第四条省、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集中处置设施。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现有集中处置设施进行能力评估,对于设备老化、工艺落后、处置能力不足的集中处置设施,及时组织改建、扩建,并积极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急备用能力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集中处置设施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期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废物及时处置。
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实现医疗废物收集应收尽收、全面覆盖,处置及时有效、科学规范。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并按照所在地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医疗废物,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共同确认医疗废物分类包装及贮存方式;
(二)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交接时共同填写转移联单;
(三)保证备用收集容器容量多于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
(四)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当能够满足医疗废物产生量和收集周期的贮存要求,并留有运送操作空间;
(五)禁止在医疗废物周转箱外散堆医疗废物。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移交医疗废物,并及时签订集中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接收条件的医疗废物。因拒绝接收造成医疗废物长期堆存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附近没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且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协商后,可以委托有贮存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暂存,并由受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合适地点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公共区域设置固定的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协议,将医疗废物就近投放到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再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和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的收费标准,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各环节的特点,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实行分类收集,明确收集容器要求以及需要进行特殊处置的操作程序和规则;
(二)明确规定收集时间、运送路线、贮存地点等内容的操作规范;
(三)内部运送及内外部交接、转移的管理措施;
(四)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达到卫生标准的保证措施;
(五)设施设备和工具达到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的保证措施;
(六)防范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和发生其他意外事故的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
(七)记录、评价、监测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八)与外部报告制度相衔接的内部报告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全文 (三)
贡献者回答1. 本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并保障人体健康。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2. 本条例所定义的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毒性或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的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
3.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医疗卫生机构在收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产生的生活垃圾,也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4. 国家鼓励医疗废物的集中无害化处置,并支持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而国家会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供适当支持。
医疗废物及暂存点的几点要求 (四)
贡献者回答医疗废物及暂存点的:
**选址要求:**
1. 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需设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禁止露天堆放。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2. 设施、设备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措施,如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及预防儿童接触等。
3. 设施、设备应定期消毒和清洁。
**基本设施设备:**
1. 紫外线灯管。
2. 木门或缝隙处下方至少钉上30公分铁皮防鼠板。
3. 纱窗。
4. 排风扇。
5. 工作人员配备围裙、手套、水靴等防护用品,防止职业暴露。
**内部要求:**
1. 制度上墙,包括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相关内容可上网下载,张贴于墙。
2.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分类要求,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各院医疗废物管理人员。
3. 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设置塑料桶,并加盖密闭,防止散放和遗漏。
4. 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登记台账。建议准备两本《医疗废物登记簿》以备检查,一本记录入库,包括医院自身及村卫生站产生的废物;另一本记录出库情况。各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废水处理要求:**
1. 按照省上有关部门要求,各院必须建立沼气池,将医院废水统一纳入池中处理。
2. 在沼气池出口处设置一定面积(各院自定)的水池,使用含氯制剂进行消毒。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维格律网关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