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引言

在快速城市化的背景下,上海市作为中国最国际化的都市之一,其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繁荣,但同时也面临着管理复杂、权益保障等挑战。为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海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与《上海市租赁房屋管理规定》。这两项法规不仅为租赁市场设立了明确的规则框架,也为租户与房东提供了法律指引,确保租赁活动的有序进行。以下是对这两项法规内容的深入解析。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解析

该办法主要针对居住用房的租赁活动进行管理,明确了租赁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房屋的安全、卫生、环保等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一)

优质回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居住房屋的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双方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和条例制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租赁活动。其中,租赁需遵循平等自愿、合法诚实信用原则,鼓励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

管理部门明确,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租赁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监督,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工商等其他部门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居住房屋出租人需有合法权属,不得向无证件者出租,而承租人可以是个人或组织,但有特定限制。

不得出租的房屋包括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等。出租单位需最小化,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且不得违规改变房屋性质。租赁合同需详细规定租赁双方信息、租金、使用要求等,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备案。

租赁期间,租金调整、转租和续租都有明确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保障租户权益,同时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以及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要求。对于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或转租等,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扩展资料

为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6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办法》共37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求租房屋注意什么 (二)

优质回答房屋租赁是现在比较火爆的行业,而且现在很多人都会选择房屋租赁的形式,比如说商品房啊或者是公寓住宅等等,当然不同地区对于房屋租赁也有不一样的管理方式和规定,来看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什么,如果是租房的话需要知道求租房屋注意什么等问题,下面小编就来做具体的介绍,告诉大家应该如何租房。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求租房屋注意什么

1、万不得已找中介,首先立场要搞清。中介其实不是中立的,中介的利益偏向于房东一边,房钱收高了,中介费才上得去。租这样的房子前,一定要先摸清市场上同类房子的价格,再和中介据理力争,直到价格合理才租房。

其次,中介的话最多相信一半。中介不是唯一的选择。现在有许多网站就有租房服务,大多是免中介服务费的。而且,知道上网出租的房东一般素质还可以,至少不是等着房钱搓麻将的。不过手脚要快,网上出租帖子一般不到一周就无效了。

2、房屋租赁合同千万要用上海市的标准合同,没有有关部门监制字样的合同即是中介自己印的。合同上除了已有条款外,一定要注明入住前水、电、煤帐单由房东支付。如果是贪心的房东,一般在第一次签合同的时候已经埋下提价的伏笔,比如,坚持合同只签半年,半年后再议等。所以租房前一定要想清楚,到底租多长时间,按照自己的计划签租赁合同,当然钱应该分月或季度付。

上述小编介绍了关于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这个问题,上海市租房如果租赁的话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条件进行申请的,所以这些具体的小常识和规定还是很重要的内容,需要大家多了解和参考的。求租房屋注意什么呢,如果是想要租房的话,一些租房合同的拟定签订啊还有一些注意事项都是很重要的内容,需要大家了解。

上海租赁房最新政策 (三)

优质回答上海租赁房最新政策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2. 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3. 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4. 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5. 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6.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订立住房租赁合同。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平台进行网上签约。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2. 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出租房屋;

3. 负责出租房屋及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项,与承租人约定进行安全检查;

4. 发现承租人在房屋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制止和处罚等工作;

5. 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6.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2. 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者实施违法搭建行为;

3. 装修房屋或者增设设施、设备的,征得出租人同意;

4. 遵守管理规约或者村规民约,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鼓励出租人、承租人投保租赁住房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章 住房租赁经营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或者“房地产经纪”。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本市实行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从业制度。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核实核验房屋权属证明和基本状况,确保房源信息真实有效,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房源核验等信息。

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提供虚假材料、发布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订立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房地产经纪合同前,应当如实说明房屋状况,将可能影响租赁住房使用的因素和安全使用事项,书面告知承租人。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屋的,应当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完成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向社会公示。

法律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样的? (四)

优质回答在现代社会,尤其是一些经济发展状况比较好的大城市,选择购 买房 屋的话,房价是非常昂贵的,所以都会进行租赁房屋居住,租赁房屋居住,有一定的管理办法, 上海 市居住 房屋租赁 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样的这个居住房屋的管理办法,他是生效的,主要内容修改的包括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附属设施,应当符合要求。 一、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样的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2011年7月7日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共37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二、修改内容 第八条修改为: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 赡养 、 抚养 、 扶养 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 保证书 》。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 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 代理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整个上海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废止了,但是在这里还是给大家简单介绍了一下这个,条例管理的内容,比如说出租居住房屋的时候,每个人都居住的人数是不能够超过两个人的,而且居住的面积不能低于五平方米。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维格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