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承租人变更

上海公房承租人变更指南
上海,这座繁华的国际大都市,不仅以其独特的城市风貌吸引着世界各地的目光,还承载着无数家庭的居住记忆。在众多住宅类型中,公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历史遗留产物,承载着几代人的居住情感和权益。随着时光的流逝,公房的承租人变更问题逐渐成为许多家庭关注的焦点。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公房承租人变更的相关流程与注意事项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一事务。
一、承租人变更的基本概念与条件
基本概念解析
上海公房承租人变更,是指公有住房原承租人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将承租人资格转移给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或其他指定人员的过程。这一过程涉及法律、政策多方面的规定,需谨慎操作。
变更条件概览
承租人变更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原承租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变更对象为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或有法律认可的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变更对象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住房困难等。具体条件依据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的最新政策执行。
二、承租人变更的具体流程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承租人变更前,需准备一系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承租人死亡证明或丧失行为能力证明;申请人与原承租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明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承诺书及其他根据政策要求需提交的文件。
提交申请并审核
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前往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无误后,将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无异议后,进入正式审批流程,包括房产调查、家庭状况核查等环节。
三、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解析
在实际操作中,常遇到诸如多位继承人意见不统一、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对此,建议家庭成员间事先沟通一致,明确变更对象;仔细阅读并理解政策要求,确保材料齐全准确。必要时,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注意事项提醒
在整个变更过程中,务必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响应管理部门的通知与要求。同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避免信息泄露。此外,由于政策可能随时间调整,建议在正式办理前,再次确认最新政策动态,以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
四、总结
上海公房承租人变更是一项涉及法律法规、家庭关系及住房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事务。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承租人变更的基本概念、条件、具体流程及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建议遵循法律法规,详尽准备材料,注重沟通协调,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承租人变更过程的顺利进行,有效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让这份承载着历史与情感的公房继续成为温暖人心的家。
- 1、上海公房承租人分为这三类|上海房产动迁律师
- 2、上海使用权房承租人如何变更
- 3、上海更改承租人规定
上海公房承租人变更的相关问答
上海公房承租人分为这三类|上海房产动迁律师 (一)
贡献者回答上海的公房承租人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原始承租人:
定义:他们是公房的最初租赁契约的缔造者,通常是通过公房分配获得的,例如企业的在职员工。权利与义务:作为公房权利的核心享有者,其权利不受户口迁移、居住时间或个人其他住房状况的影响,权利与义务直接绑定于最初的租赁合同。
变更承租人:
定义:当原始承租人不幸离世后,根据特定法律程序产生的新的承租人。变更顺序:一般优先考虑配偶,然后是子女,接着是父母,最后是其他直系亲属。变更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将视为无效,甚至可能导致承租资格被撤销。
指定签约代表:
定义:在动迁征收时出现的特殊角色,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承租人,而是因动迁需要临时设立的,代表公房的权益。权利与责任:他们在动迁谈判中可能扮演重要角色,但利益并不直接与公房权益挂钩。对于这类代表,应保持警惕,防止其滥用权力。
了解这些承租人的分类及其权益差异,有助于在公房租赁和动迁过程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上海使用权房承租人如何变更 (二)
贡献者回答上海使用权房承租人变更的方法及条件如下:
变更方法: 方法一: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继承人信息及其他相关事宜,具体流程需按公证处要求办理。 方法二:拿到继承权公证书后,即可办理使用权房承租人的变更手续。
变更条件: 原承租人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新承租人条件: 户籍要求: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家庭成员: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居住时间: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 住房情况:没有其他住房。
注意事项: 原承租人健在:若原承租人仍然健在,则不发生承租人变更,承租人仍为原承租人。 变更合规性:承租人变更需符合规定,不得侵犯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若发生侵权情况,被侵权人可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原承租人去世多年,但一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若因无拆迁补偿等问题而未产生异议,也应尽快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上海更改承租人规定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条件如下:
一、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的条件
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变更租赁户名后,在五年内不得再依该 规定变更租赁户名。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变更租赁 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提出申请时间为节 点;按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 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承租人死亡时间为节点。
本规定所称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而 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及他处住 房条件的限制。
本规定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用单位补贴房款的一半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征收(拆迁) 后所得的安臵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臵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居住困难”,是指以本市当年度公布的申请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核定,低于该标准的为居住困难。
公房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租赁户名:
(一)欠租未缴清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拆除并恢复原状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房屋用途未恢复的;
(四)因违法使用公房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进 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五)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变更租赁户名,承租人与 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房分列租赁户名的条件
公房分列租赁户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各方均具有本处常住户口且已户籍分户;
(二)申请各方已按煤气公司规定分户安装使用煤气灶;
(三)申请分户的房屋必须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有合用卫 生间和灶间;
(四)申请分列租赁户名的各户住房具有固定维护结构、可以独立使用并能分间居住,单间使用面积不低于 10 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公布的申请廉租住房面积标 准;
(五)申请前无欠租。
公房或公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分列租赁户名:
(一)独用成套的公房;
(二)已经市政府认定为保护、保留建筑的公房;
(三)已列入成套改造的公房;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确定征收(拆迁)范围内 的公房;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拆除并恢复原状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房屋用途未恢复的;
(七)因违法使用公房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八)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对分列租赁户名未协商一致的;
(九)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为夫妻或者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单亲家庭。
法律依据:《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上海公房承租人变更,维格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