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二十一条司法解释 (一)

婚姻法二十一条司法解释

最佳答案1.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 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 本条是关于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 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5.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

6. 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在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出于某种原因不能维持生活时,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负担其生活费用或给予一定的帮助。

7. 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自愿给予经济帮助,法律并不干预。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义务。

8. 教育子女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家庭教育对子女的成长有很大的影响。父母子女间的亲密关系,为教育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有义务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10. 父母不但要对未成年子女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教育,同时为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学习和受教育提供应有的物质条件。

11. 如果父或母一方丧失抚养能力,如身患重病,完全丧失劳动或自理能力,可由另一方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和责任。

12. 因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

13. 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15. 父母抚养教育了子女,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民族培养了后代,他们理应得到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

16.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7.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赡养老人还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

18.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9. 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还应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20. 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21.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其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22.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3.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24.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25. 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

26.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 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28. 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9. 本条第四款特别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溺婴不仅仅指父母用水溺杀自己的婴儿,父母杀死自己的婴儿的行为都属于溺婴,包括将婴儿用手扼死、用绳索勒死、活埋、闷死、饿死或冻死等行为。

30. 弃婴是指父母对自己的婴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198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1. 本次修改婚姻法,又增加了禁止弃婴的规定。溺婴和弃婴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的。

32.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漫长的历史时期,有些劳动人民因为生活窘迫,无力抚养子女而被迫溺婴或者弃婴。

33. 还由于存在着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在生育问题上重男轻女,因而溺、弃女婴较多。

34.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和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溺婴和弃婴的现象已大为减少,但并未完全绝迹。

35. 目前,仍有人出于传统偏见,为了想生男孩而溺、弃女婴,有的为了逃避抚养责任而抛弃患有先天性疾病、残疾的婴儿。

36. 认真贯彻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婴儿的生命、实行计划生育具有重要意义。

37.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除本法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中也规定,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子女;禁止溺婴和弃婴。

38.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之时开始,不论男婴、女婴,不论是否患有重病、是否有残疾,父母都有义务予以抚养,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9.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溺婴属于杀人罪,应被判处三年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40. 弃婴构成遗弃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1. 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如属于虐待,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婴儿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2. 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本条适用于婚生父母子女之间、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继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43.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最佳答案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行为界定:家庭暴力包括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与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定义: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构成婚姻法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关于婚姻法第四条的司法适用:

不予受理: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处理:对于已经受理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内容是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部分关键条款的简要概述,旨在帮助理解其司法适用和定义范围。在实际应用中,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民法典关于婚姻司法解释二 (三)

最佳答案民法典关于婚姻司法解释二,是对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进一步解释和规定。

一、婚姻关系的认定

民法典关于婚姻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婚姻关系的认定标准,包括结婚登记的效力、事实婚姻的认定等。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因婚姻关系认定不清而引发的纠纷,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财产的处理

该解释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分割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是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公平合理地分割,确保双方在离婚后的经济权益得到保障。

三、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民法典关于婚姻司法解释二强调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四、其他重要规定

此外,该解释还涉及了婚姻中的债务承担、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问题。这些规定为处理婚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

民法典关于婚姻司法解释二在婚姻关系认定、夫妻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权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处理婚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婚姻关系的维护还需要双方的努力和沟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或者否认存在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确认婚姻关系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不得调解,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属于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三十四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长期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且他们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四)

最佳答案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未婚同居的界定:

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界:1994年民政部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界限,之前的符合结婚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如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且在法院受理案件前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对过错方的惩罚:

《婚姻法》第46条的补充:为了惩罚过错方,《婚姻法》第46条进行了全面的补充,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损害赔偿类型:明确损害赔偿分为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诉讼规定: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判决不许离婚而一方单独提出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告知与适用情况:

书面告知: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中,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书面告知当事人。适用情况: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提出诉讼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未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而在二审时提出的,法院先调解,调解不成则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重要内容:确立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以应对日益增多的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规定:第三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而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经济利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民法典中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五)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 结婚登记 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 民事诉讼 ,主张撤销 结婚 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 抚养 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 抚养费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 监护人 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 离婚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 生育 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 贷款 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 养老保险 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 养老金 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 为条件的 财产分割 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 起诉离婚 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 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维格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