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参与分配往往伴随着一定的时间限制。无论是在职场上的绩效奖金分配,还是在社区中的资源共享,时间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通常来说,具体的期限会根据活动的性质、组织的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有的分配可能要求在年度结束前完成,而有的则可能设定了更为紧迫的月度或周度截止日期。因此,及时了解并参与分配,是确保自身权益不受影响的重要一环。
参与分配有时间限制吗,期限是多久 (一)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参与分配没有时间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97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六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为限。
第一百零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的保险理赔费的。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参与分配的条件为:
(1)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2)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
(3)多个债权人针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5)申请参与配债务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经起诉。
(6)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 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 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 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 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第九十二条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 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 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三)
优质回答参与分配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同时要提交申请书。那么,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陈某与胡某以办理企业名义,向数十人借款共计200多万元,后因到期未还,债权人将陈某与胡某诉至法院。法院查明陈某与胡某有住房一栋及商品房一套,遂裁定查封该住房一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5月,案件执行过程中,南昌市某小额借贷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暂缓执行并参与分配,同时提交了南昌某法院判决书、担保借款合同等,该判决书规定陈某与胡某归还该公司借款239万元,江西某工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李振芳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南昌市某小额借贷公司可以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指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参与分配制度逐渐成为法院执行多债权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特定的贡献,参与分配制度的设立本身就并非追求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全部利益,这一制度只提供债权人普遍受偿的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李振芳律师解析:
参与分配是指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后,债务人的其他已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起诉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
在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又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采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其破产制度普遍使用于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债权人可利用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一般的强制执行从而获得公平清偿;而我国采用有限破产主义,仅法人可使用破产制度,公民和其他组织则无适用的可能。
《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从司法解释而言,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其一、执行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法人则适用破产制度。
其二、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只有存在数个债权人同时请求同一债务人清偿其债务,并且该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其所有债务时,才会发生法律上的平等保护问题。这就是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
擅长交通事故,拆迁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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