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权分割案例
- 二、存款及房产分割案例
- 三、拆迁补偿款分割案例
- 四、住房公积金及经济补偿案例
- 五、全文总结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典型案例

一、股权分割案例
案例背景
在张家港某公司股权分割案例中,该公司股东仅为原被告两人。鉴于双方均有共同经营该公司的意愿,法院支持了原告按照夫妻财产分割比例继续分割股权的请求。
详细描述
此案例凸显了夫妻共同经营企业时股权分割的复杂性。法院在裁决时,不仅考虑了双方的财产权益,还兼顾了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双方的经营意愿,确保了裁决的公平与合理性。
二、存款及房产分割案例
案例背景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未分割存款余额以及一处房产。其中,存款余额部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分割请求;而房产部分,因尚不具备过户及分割条件,法院建议待条件具备后再行主张。
详细描述
存款余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分割的部分,原告有权要求分割。而房产分割则受到过户条件及双方协商情况的影响,法院在此类案件中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灵活裁决。
三、拆迁补偿款分割案例
案例背景
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奖,但法院未予支持。理由包括已生效民事调解书中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被告称款项已用于生活开支以及房屋可能涉及他人份额等。
详细描述
此案例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拆迁补偿款分割时的审慎态度。法院会综合考虑生效法律文书、款项用途及房屋权属情况等因素,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住房公积金及经济补偿案例
案例背景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被告要求分割原告婚后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法院予以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由原告支付被告一定金额。另一案例中,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时已就经济补偿作了明确约定,法院支持了原告按协议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详细描述
住房公积金及经济补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双方有权要求进行分割或协商处理。法院在裁决时会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及协议内容,确保裁决的公平与公正。
五、全文总结
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涉及股权、存款、房产、拆迁补偿款、住房公积金及经济补偿等多个方面。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法院在裁决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财产权属及法律规定等因素。通过典型案例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审慎态度和灵活裁决方式,旨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这些案例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财产管理和权益保护,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和损失。
- 1、民法典几个典型案例
- 2、身边法律小故事案例和道理
- 3、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版(2)
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典型案例的相关问答
民法典几个典型案例 (一)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一、被上诉人离婚,原配丈夫拒不缴纳应付房贷,因此通过海美缘婚介所与上诉人认识,双方达成共同承担涉案房屋一切费用,上诉人享有房屋居住权的协议。二、涉案房屋已经由王曙光通过合同分割给了被上诉人。上诉人根据与被上诉人的协议有权在房屋中居住。双方未就涉案房屋进行居住权登记的原因是王曙光诈骗他人钱财房屋被查封。被上诉人任起桃答辩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任何关系。其上诉请求完全是为了侵吞被上诉人财产。二、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任起桃请求一审法院判令:任起桃名下在星沙凤凰城三期小区26栋16楼5号房,刘小连生前具有居住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双方就涉案房屋并未办理居住权登记,依照上述规定,居住权尚未设立,故对刘小连要求享有涉案房屋居住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身边法律小故事案例和道理 (二)
贡献者回答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了解到吴某某已年逾60,离婚后其名下没有住房,亟待房屋补偿款解决住房问题,对此,法院高效推进执行进展,以期尽快帮助吴某某摆脱住房困境。
另一方面,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了解谢某某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的背后隐情,积极调整执行方案,多次与谢某某兄弟沟通协商,最终确定由其兄弟先行垫付房屋补偿款。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房屋补偿款顺利发放至吴某某手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兑现胜诉权益,保障妇女正常生活的典型案例。
离婚诉讼中,在夫妻共同房产分割方面,男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付女方房屋补偿款的分割方式很是常见,而男方逃避履行房屋补偿款给付义务的情形更是层出不穷,这不仅损害女方合法财产权益,甚至令其陷入无处可居的生活困境。
本案中,谢某某取得夫妻双方唯一住房的所有权,却拒不给付吴某某房屋补偿款,目前吴某某年事已高,且名下没有住房,亟待该笔款项解决住房问题。
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推进房屋评估拍卖工作,形成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高压打击态势,并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展开耐心调解和释法析理,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本案的圆满执结,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负面影响的同时,缩短执行周期,及时兑现胜诉权益,高效解决离婚后妇女的住房难题。
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版(2) (三)
贡献者回答15、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需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享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16、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17、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18、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大农村是比较典型的。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后便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这一点,希望广大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予以特别关注,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9、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本案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并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
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无疑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典型案例,维格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