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 2、牵连犯和吸收犯有什么区别
- 3、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
- 4、有没有必要区分吸收犯和牵连犯?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一)

贡献者回答吸收犯和牵连犯的区别主要在于五点。①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②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③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④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⑤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不再另行处罚。
还可以通过例子更具体的了解,①吸收犯的例子有: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的情形下,私藏枪支是罪,盗窃枪支也是罪,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②牵连犯的例子有:欲非法占有某人的贵重物品,先将其杀死,再夺去其财物,此时起因是为盗窃或者抢劫,结果因为方法问题造成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馨提示】
牵连犯和吸收犯有什么区别 (二)
贡献者回答牵连犯与吸收犯的主要区别如下:
犯罪行为数量及性质:
牵连犯:涉及多个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一个行为是另一个行为的前提或手段,最终导致结果的产生。这些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也包含多个行为,但这些行为之间呈现吸收关系,其中一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使其不再独立存在。这些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行为关系:
牵连犯:行为间表现为牵连关系,即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联系。吸收犯:体现为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的关系。
犯罪故意:
牵连犯:数个行为可能具有不同的犯罪故意,每个行为都有其独立的犯罪意图。吸收犯:数个行为共享同一的犯罪意图,都是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
侵犯客体:
牵连犯:侵犯的直接客体可能不同,且不必针对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吸收犯: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处断原则:
牵连犯:通常遵循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即按照重罪进行处罚,并可能附加轻罪的刑罚。吸收犯:遵循仅以吸收之罪论处的原则,不再考虑被吸收之罪。
法律后果及规定:
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无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吸收犯:在刑法条文中通常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牵连犯与吸收犯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正确区分这两种犯罪形态对于准确判断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 (三)
贡献者回答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是:性质不同,吸收犯指的是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牵连犯指的是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内部罪名之间的关系不同,吸收犯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牵连犯两罪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系。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吸收犯典型例子有:1、入室抢劫。预备行为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行为是抢劫,由抢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2、教唆犯。甲先教唆乙犯罪,后又帮助乙犯罪,甲的帮助行为应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以教唆犯论处。3.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吸收犯的构成特征有:
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欠缺牵连意图或连续意图。
4、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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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有没有必要区分吸收犯和牵连犯? (四)
贡献者回答区分吸收犯与牵连犯,对正确识别犯罪者的动机具有重要意义。表面特征相似,但本质不同。关键在于辨别数行为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认定吸收犯的基本原则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比如,抢劫致人死亡案:行为人抢劫后离开现场,后杀人灭口。两个行为、两个故意,但只定故意杀人罪,因为杀人的行为重于抢劫,属吸收犯。
而认定牵连犯的原则是“后果行为覆盖原因行为”。如抢劫过程中偷盗枪支并使用致死,虽有偷枪与抢劫两个行为、两个故意,但只定抢劫罪。因盗枪是原因行为,抢劫是结果行为,抢劫覆盖了盗枪行为,认定为牵连犯。
综上,区分吸收犯与牵连犯需关注数行为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前者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后者则是结果行为覆盖原因行为。通过此区分,能更准确地识别犯罪动机,有助于精准量刑。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维格律网希望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