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能仲裁

哪些案件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法律界限的探讨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以其高效、灵活和保密性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采用。然而,并非所有争议都适合或允许通过仲裁来解决。法律对于可仲裁事项的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本文将深入探讨哪些案件不能仲裁读者更好地理解仲裁的法律界限。
一、涉及公共政策的案件
首先,涉及公共政策的案件通常不被允许仲裁。这类案件往往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基本的道德伦理。例如,反垄断案件、消费者保护案件以及涉及环境污染的案件,由于其广泛的社会影响,需要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理,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仲裁机构作为非政府机构,缺乏处理此类案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家庭法相关争议
其次,家庭法相关的争议也不适宜通过仲裁来解决。这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财产分割等敏感问题。家庭法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情感和人际关系,需要法院依据法律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进行细致的权衡和裁决。仲裁虽然可以提供私密和高效的解决途径,但在处理这类极具个人化和感情色彩的问题上,可能无法确保公正性和全面性,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案件及部分行政案件
再者,刑事案件及部分行政案件同样不能仲裁。刑事案件涉及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这是国家公权力的核心领域,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裁决。仲裁机构无权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也无法对犯罪人作出刑罚决定。同样,部分行政案件,如涉及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判断等,也属于国家行政权力的范畴,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由法院进行审查。仲裁在这些领域的应用会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综上所述,仲裁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在特定的法律框架内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涉及公共政策、家庭法相关争议以及刑事案件和部分行政案件的争议,由于关乎公共利益、个人权益和国家权力的行使,通常不被允许通过仲裁来解决。这些法律界限的确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在面临争议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仲裁的适用范围和法律限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
- 1、交通事故晋城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 2、如何告劳动仲裁?
- 3、职场就业咨询,懂的进
哪些案件不能仲裁的相关问答
交通事故晋城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一)
贡献者回答不会受理。
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常是指因侵权而产生的财产权益纠纷。也就是说,可以根据仲裁法仲裁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性,如果当事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非平等性关系,则该争议不能申请仲裁。
2.仲裁事项具有可处分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只有对具有可处分性的事项,才能通过签订仲裁协议的形式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3.争议内容具有财产性,即当事人可以提请仲裁的事项一定是基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产生的争议。
如何告劳动仲裁? (二)
贡献者回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场就业咨询,懂的进 (三)
贡献者回答以下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一、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数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三、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五、真假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
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的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六、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劳动者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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