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网传计划生育罚款要退了 是真的吗?
- 2、超生罚款可以退的消息是真的吗
- 3、国家对超生退费的政策
- 4、超生罚款退费最新政策
- 5、大儿子80年小儿子87年出生小儿子08年过世父母可以审批独生子女费吗?
本文导航,以下是目录:
网传计划生育罚款要退了 是真的吗? (一)
答网传计划生育罚款要退不是真的。
计划生育时期缴纳的“超生罚款”实际是“社会抚养费”,是对超生行为的经济处罚。从法律层面看,这种处罚一旦作出并执行完毕,不会因后续政策变化而撤销。国家遵循不诉及既往原则,不能用现行法律处理过去的行为。随着生育政策调整,虽超生罚款缴纳义务放宽,但已依法完成缴纳的无法要求退还。目前现行行政法规和司法实践中,都未出现支持退还超生罚款的政策导向与指导精神。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未来绝对不会有相关退费政策。若之前缴纳过计划生育罚款,建议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后续可能出现政策变动时使用。
超生罚款可以退的消息是真的吗 (二)
答【法律分析】
答案是不能的,因为当时的计划生育是国家必须要实施的一项政策,一旦违背就会受到处罚。当时的情况和现在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现在国家鼓励家庭能够多生,在当时确实不允许的。对于在当时政策下执行的罚款自然是无法退还的。可以理解很多当时交了罚款的家庭会心生不满只是因为当时的罚款金额达到上千元,相当于现在的上万元,这几千块钱都可以满足一个家庭好几年的开销了。
【法律依据】
《超生罚款最新》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国家对超生退费的政策 (三)
答目前,国家对超生退费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超生罚款,即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它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具有强制性和补偿性特点。一旦缴纳,通常不可退回。
虽然我国的生育政策近年来有所放宽,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但这并不改变过去超生行为的违法性,也不影响已经作出的罚款决定。因此,目前已经缴纳的超生罚款不会因政策变化而退回。
此外,各地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和执行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在一些地区,对于已经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执行完毕的,会予以维持;而对于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则不再继续征收。但具体情况仍需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总的来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各地实践,已缴纳的超生罚款通常无法退还。公民应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超生罚款退费最新政策 (四)
答超生罚款退费最新政策包括社会抚养费取消、地方政策差异、退还罚款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社会抚养费取消
根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社会抚养费已经被取消。这意味着,对于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情况,如果已经作出了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如果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进行受理、处理。
2、地方政策差异
虽然中央政策已经取消了社会抚养费,但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因此存在差异,并且各地征收的宽严程度不一。这意味着即使在全面三孩政策放开后,不同地区可能仍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定不同的罚款标准。
3、退还罚款的情况
对于之前因超生而缴纳的罚款,是否退还存在不同的说法。一些地方可能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或为了缓解社会矛盾,会出台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超生家庭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或退还部分罚款。但这种做法并非普遍现象,且具体操作需要参考当地政策。
超生罚款退费的具体条件如下:
1、在国家未出台退费政策前,超生罚款(即社会抚养费)无法退回。生育政策虽然已经全面放开,鼓励生育,但之前缴纳的超生罚款不会退还。
2、从法律层面来看,社会抚养费是行政类收费,在国家没有出台退费政策的情况下,无法退回。
3、尽管当前的生育政策已经放宽,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追溯过去的罚款政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些罚款是不可退还的。
4、有观点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具有溯及力,已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可以依法返还。特别是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法律规定了优先照顾的政策。
超生罚款退费的构成要件如下:
1、政策变化
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如全面放开二孩到鼓励生育三孩政策,原先的超生罚款政策已经发生变化,这是退款的前提条件。
2、法律依据
退款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解释。《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中提到,对于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再退还,未征收的部分不再继续征收。
3、行政决定
退款的决定需要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后作出。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罚款已经收缴,且当事人已经符合退款条件,应当及时退还罚款。
4、申请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决定。
5、证据材料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需要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行政行为通知书、相关申请材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等。
6、时效性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三十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大儿子80年小儿子87年出生小儿子08年过世父母可以审批独生子女费吗? (五)
答政策引出
编辑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1] 独生子女费
发放标准
编辑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2]
申领条件
编辑
双方申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只存活一个未超过18周岁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单方申领,用各自对方小孩的名字.
(五)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单方申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二)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三)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扶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
(四)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扶养子女,且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直接扶养子女方可以单方申领。[3]
政策发展
编辑
32年不变
从1982年起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这一奖励政策,成为整整一代人的家庭记忆。但是,32年来很多省份几乎没有什么变化。 [1]
形同虚设
我国不少地方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都适当增加了独生子女费的奖励标准,但大都是从每月5元增加至10元,或将享受奖励的年限从“到独生子女14岁止”提高到16岁或18岁。
西安交通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姜全保说,独生子女费曾给生活带来不小的改善,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至今只具有象征意义,已经失去了当初政策制定时引导群众少生优生的实际意义,这项政策对当前年轻人的影响已经微乎其微了。
建议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曾建议提高独生子女费。莫言认为,计划生育政策确实有效缓解了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了资源环境的压力,也促进了经济发展,为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了贡献,独生子女家庭的确应该提高待遇、给予照顾。
陕西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刘天奇表示,和上世纪80年代初相比,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已经上涨了几十倍,而独生子女费的提高显然太慢。以当前的消费水平,将这项奖励费用提高到约占平均工资的10%左右较为合理,而且应该建立定期增长机制,实现与工资增长水平的同步增长。 [1]
提高奖励
海南省人大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大幅提高了独生子女费,明确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据了解,全国多地也正拟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度提高此项奖励。 [1]
二孩退费
编辑
2014年以来,不少省区市的地方人大在修订“计生条例”时增加了“单独”可以生育二胎的条款。作为最后一个放开“双独二胎”的省份,河南省在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批准生育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 [4]
然而对比国家的相关规定,河南的“退费”规定明显“打架”。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可以找到明确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河南省卫计委相关人员回应称,国家卫计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国、全局的指导性意见,而每个省份情况不同。
“二孩先退独生子女费”的规定,并非河南独有。按照山东省卫计委的相关政策,符合二孩政策的夫妻,在办理生育证时,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不再收回,但要求退还自2014年7月政策落地至发放生育证期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5]
全面二孩
编辑
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6]
媒体评价
编辑
新华社:河南要求退还独生子女费是权力傲慢
2014年11月,河南省有关部门要求申请二胎指标的夫妇退还独生子女奖励的规定引发各界热议,与其同时,对是否应该返还过去的二胎超生罚款却又绝口不提。这种做法透出浓浓的权力傲慢之气,令人反感。 [4]
如此傲慢的规定眼中完全没有百姓。众所周知,单独二胎政策出台之前,夫妇双方只生育一个孩子,为国家的计划生育做出了贡献,享受奖励合理合法。现在,当夫妇按照国家新政策依法申请二胎时,地方政府却要求收回独生子女奖励,这无疑是“以今日之我打倒昨日之我”,时空错乱。 [4]
况且,按此逻辑,过去的二胎超生罚款现在又合法了,是不是同样理应返还?然而当地条例中又绝口不提此事。如此有意无意的选择性失忆却占尽所有便宜,心中何曾想到群众的利益? [4]
权力的傲慢还体现在对国家政策的选择性忽视。此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很显然,“退”与“不退”这两种截然相反的情况,不是一句当地官员口中的“省情不同”就能搪塞过去的。权力的傲慢让人无奈,吃相如此难看也让人难忍。不过,也有人调侃道,大家应该感到庆幸,还没让你还利息呢。[4]
;转百度百科
明白了超生罚款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维格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