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收益罪

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打击那些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故意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这一罪名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保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义与立法背景
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这一罪名的设立,源于对犯罪所得的打击和追缴的需要,以防止犯罪分子通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立法背景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的多样化,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来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使得司法机关在追缴犯罪所得时面临诸多困难。因此,国家通过立法,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以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二、犯罪构成与行为表现
犯罪构成方面,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故意予以掩饰、隐瞒;客观要件则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在行为表现上,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行为人可以通过将犯罪所得藏匿起来,或者通过转移、运输等方式将犯罪所得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来掩饰、隐瞒。此外,行为人还可以通过收购、代为销售等方式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些行为都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的追缴工作,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法律责任与刑罚规定
对于犯有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人,法律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有此罪的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对于单位犯罪的,还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在刑罚的执行上,法院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因素来决定量刑的轻重。同时,对于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行为人,法院还可能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判决。
四、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在某案例中,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仍然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移诈骗所得资金。最终,彭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对其的严惩态度。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一方面,这些案例警示人们要远离犯罪行为,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另一方面,这些案例也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正义,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五、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未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逐步完善,我们相信犯罪所得
- 1、销赃罪多少金额要判刑
-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未遂,我的金额29万起诉的会判多久啊!
-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定义
-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构罪标准到底是什么?
- 5、刑法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如何定罪?最好附有案例,专业的来。
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相关问答
销赃罪多少金额要判刑 (一)
答在现代社会中,销赃行为不仅助长了犯罪活动,更是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然而,许多人对销赃罪的认知仍然存在误区,尤其是对于判刑标准的理解。本文将深入探讨销赃罪的定义、量刑标准、相关案例以及法律依据,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销赃罪的法律定义
销赃罪,在法律上被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指的是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二、销赃罪的社会危害
1、助长原有犯罪
销赃行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销赃渠道,间接鼓励了更多的犯罪行为。
2、扰乱经济秩序
通过非法途径流通的赃物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一、金额界限
关于销赃罪的量刑标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金额界限。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的,就会被判刑。这一标准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二、综合考量因素
1、金额大小
一般而言,销赃金额越大,量刑可能会越重。
2、其他因素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销赃物品的性质、销赃的次数和方式、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
三、特殊情形
即使销赃金额较小,如果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属于多次犯罪,也可能被判处较重的刑罚。例如,如果行为人在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类似行为,也可能构成此罪。
一、低金额多次犯罪案例
案例一:王某明知李某盗窃所得的手机,仍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虽然金额不足3000元,但由于王某曾在半年前因类似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最终以销赃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累计金额较大案例
案例二:张某多次收购赃物,累计金额达5万元。尽管单次收购金额均不足3000元,但法院考虑到其行为的持续性和累计金额,最终以销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这些案例表明,销赃罪的判决不仅仅取决于单一因素,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未遂,我的金额29万起诉的会判多久啊! (二)
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未遂,金额29万元,一般情况下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判决可能会受以下因素影响:
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如果行为人能够真诚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赃、退赔,这是减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存在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犯罪未遂:本案例中,行为人即为犯罪未遂,这是一个从宽处罚的情节。其他法定情节: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犯罪中止、从犯、坦白等,如果行为人具备这些情节之一,也可能获得从宽处罚。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如果行为人符合这一条件,也有可能获得从宽处理。这体现了对近亲属间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宽大、人道原则。
其他情节轻微:如果除金额巨大外,行为人的其他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也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未遂、金额29万元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具体判决结果还需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因此,无法给出确切的判决期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定义 (三)
答律师解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罪名简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目前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如下几类:一是帮助金融类犯罪、诈骗类犯罪转移犯罪所得、二是盗窃、抢夺类犯罪转移犯罪所得、销赃、收赃等、三是非法狩猎、文物等国家特殊保护客体的犯罪的转移、销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罚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本罪只存在两个量刑幅度:
1、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是情节严重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余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意到从法学理论层面,本罪的刑法法条部分并没有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务中还需要关注该罪的入罪条件,具体如下:
(1)入罪条件: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2)可以判处三年以下的情形: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未达到十万元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下,或者三次以下且价值总额未达到五万元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未达到五万元的;
(3)三年情形: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或者三次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未达到五万元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三、主要辩护要点:
1、罪名问题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他本质上是一个下游犯罪,因此常常与上游犯罪进行关联,这时候,作为辩护律师应当综合考量其上下游的犯罪涉嫌罪名、量刑情况,做出具体分析,并结合办案机关的定罪意见做出相应的对策,实务中常见的是直接游犯罪的共犯而非以本罪来定罪,在此种情况下,若上游犯罪量刑幅度明显高于本罪,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争取变更罪名。例如,余律师在安徽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使用银行卡为上游犯罪转账,办案机关起初以诈骗诈骗罪共犯追究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刑事责任,余律师介入后,通过分析,由于转账数额较大若定诈骗罪量刑幅度会超出10年,在办案机关无法证明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下,应当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检察院决定变更罪名,本案由10年最终定性为三年以下。
理解上述案例后,也可以得知,反之,亦然。
2、涉案的犯罪数额问题
本罪的犯罪数额常见的有两种,一是直接的资金数额,二是涉及的实物价值。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当有完整、连续的流水反映相关的钱款性质,否则作为律师应当提出充分的质疑,二是实物价值,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由于数额直接影响量刑,因此无论是在涉及资金,实物的证据实体和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都应当充分的关注
3、上游犯罪问题
本罪重要的特征是其是一个上游犯罪,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本罪的上游犯罪情况,并要求办案机关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不能想当然的将涉案的犯罪情节全部都推定为犯罪,这是应有之义却常常被部分律师所忽视。例如:余律师在南京办理过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银行卡中的流水全部是犯罪数额,但是经过多次向公诉机关以及法院进行了解披露,涉案的银行卡中主要涉及两个“组织”的转账,其中一个组织已经被刑事处理,但是另一个组织的情况不明确,甚至没有刑事立案,因此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即使该两个组织的转账具有指向犯罪的高度盖然性。
是余律师根据自身办案经验总结的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相关要点,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余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构罪标准到底是什么? (四)
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罪标准主要依据实际获得的收益数额。具体分析如下:
基本标准: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计算机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罪标准通常是以实际获得的收益数额来衡量。虽然该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的构成追诉标准,但并未明确是违法所得还是犯罪造成的损失,但相关司法解释倾向于将实际获得的收益作为犯罪数额的衡量。
具体案例应用:在具体案例中,如上述提到的甲被指控利用银行卡为境外赌博网站洗钱的情况,甲的犯罪金额应以其实际获利的2万元为限,而非涉及的200余万元金额。这是因为司法解释将非法所得五千元的行为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表明实际获得的收益是衡量犯罪数额的关键。
期待明确司法解释:尽管现有司法解释已经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罪标准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仍存在法律模糊地带。因此,期待未来的司法解释能进一步明确相关标准,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和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刑法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如何定罪?最好附有案例,专业的来。 (五)
答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款由刑法修正案七增加)
构成要件
(一)客体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二)主观方面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对 “明知”的理解。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证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其证明力随着口供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因为犯罪嫌疑人受趋利避害思维的影响,往往拒不供认其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有的即使在侦查阶段作了“明知”的供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自己的供述将直接影响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是否对自己的行为定罪量刑时,为了逃避刑罚,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推翻原来所作的“明知”供述。特别是在一对一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矢口否认,极力否认自己是“明知”的,给认定犯罪造成很大困难。因此,正确界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成为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作“明知”供述,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明知”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明知”采取推定的办法。由于这种推定是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的一种内心确信,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掌握,外延不宜过大。第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的案件不适用推定。推定必须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前提下进行,如果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矢口否认,但有其他证据证实“明知”,则不必采用推定的方法。比如卖赃者(不少于2人)供述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赃物来源,或者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亲眼目睹了盗窃或抢劫赃物的过程。第二,在犯罪嫌疑人否认“明知”,但是其上游犯罪的卖赃者(只有1人)称已告知赃物的不法来源,也就是在证明“明知”的问题上,证据出现一对一的情况下,应该结合其他客观事实加以佐证。
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交易过程买卖双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又没有卖赃者已告知收赃人赃物来源的供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三)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四)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法人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犯罪所得收益罪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维格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