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
- 二、典型案例分析
- (一)广西“10·17”案
- (二)浙江“李某某团伙案”
- (三)四川“6·26”案
-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危害性
- 四、法律制裁与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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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例

导语: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国与国之间的边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边境管理秩序,还威胁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例,深入剖析这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危害性以及法律制裁,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这里的“组织”通常表现为煽动、串连、拉拢、策划、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国边境进行准备、制造条件等行为。
二、典型案例分析
(一)广西“10·17”案
这是一起境内外“蛇头”相互勾连,组织运送内地人员经海上偷渡出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件。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联合侦办,共立侦刑事案件65起,刑事打处114人,行政查处260人,打掉犯罪团伙8个,捣毁制假窝点8处,收缴各类伪假证件48万余份,成效显著。该案揭示了境内外犯罪团伙相互勾结,利用伪假证件组织他人偷渡出境的犯罪手法。
(二)浙江“李某某团伙案”
该案中,以李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东南亚国家搭建窝点,利用网络在国内招募、拉拢、引诱内地人员,通过虚构、伪造申请材料、购买往返机票和安排住宿,组织偷渡人员骗办签证赴东南亚国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此案例表明,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犯罪团伙开始利用网络进行跨境犯罪活动,其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和复杂。
(三)四川“6·26”案
该案是一起境内外“蛇头”与制贩伪假出境证件团伙勾连,组织内地居民以伪假证明材料骗取出境证件,经空港口岸偷渡出境的典型案件。四川省绵阳市公安机关根据四川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通报线索,成功打掉犯罪团伙14个,捣毁制假窝点11处,查获吨级制假设备23台,查缴伪假证件及资料13881份。此案凸显了制贩伪假证件在组织偷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危害性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危害性不容小觑。首先,它破坏了国家的边境管理秩序,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其次,偷渡活动往往伴随着走私、贩毒、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此外,偷渡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他们可能面临被拐卖、被剥削等风险。
四、法律制裁与防范措施
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制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将受到二年
-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境外诈骗罪怎么定罪?无罪和免处案例解读
- 2、在香港打黑工被警察抓会被怎么处理
- 3、陈先陪犯什么罪
- 4、有没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成功破获的案例
- 5、偷越国边境罪量刑标准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例的相关问答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境外诈骗罪怎么定罪?无罪和免处案例解读 (一)
最佳答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境外诈骗罪的定罪,以及无罪和免处案例的解读如下: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定罪: 行为认定:若某人被指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需有具体证据证明其确实参与了组织活动,包括招募、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等行为。 合法出境的排除:如果被组织者持有合法护照,并按规定程序出境,则该行为不属于偷越国边境。
境外诈骗罪的定罪: 诈骗行为:需确认是否存在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的诈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财物。 诈骗结果:虽然未直接诈骗到财物,但如果存在诈骗行为,且针对境内居民实施,也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特别是当诈骗行为构成严重情节时。 出入境记录:诈骗者的出入境记录也是定罪的重要参考,特别是如果一年内出境时间累计超过30日或多次出境,且与诈骗行为相关。
无罪案例解读: 缺乏共同欺诈意图:如王某A案例中,虽然为张某A丈夫调动工作介绍了张某B,但未明确共同欺诈意图,且缺乏共同欺诈的证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无罪。
免予刑事处罚案例解读: 从犯且如实供述:如王某案例中,虽然明知他人目的非法务工仍协助编造出国理由骗取旅游签证,但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且如实供述,法院鉴于其具体地位、作用及认罪态度,对其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境外诈骗罪的定罪需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无罪和免处案例也体现了法律对于不同情节和行为的区别对待。
在香港打黑工被警察抓会被怎么处理 (二)
最佳答案以相关报道案例来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且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1年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
据统计,自2013年以来,白云区法院共受理了15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涉案偷渡人员共160人,其中在我国境内被查获有34人,在境外被查获遣返85人,至今未归41人。
2015年34岁的福建男子王某在硕士毕业后当起了“蛇头”。据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2月至7月,王某先后伙同同案人翁某、严某(另案处理),分多次组织连某生等21名偷渡人员从白云国际机场等地偷渡出境,其中13人出境后至今未归。
期间,王某主要负责为偷渡人员提供机票预订及签证办理等帮助,并在国外某机场为部分偷渡人员提供协助。此外,2013年2月至6月,王某还持伪造的护照先后10次从白云国际机场等地非法出入国境。
偷渡的危害
偷渡对于国家来说,影响了正常的国家间的人员交往,减少了签证收入,扰乱了边境管理与安全,进而对整个国家安全带来隐患。对个人而言,违反了边境管理规定,加大了危险系数,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依照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陈先陪犯什么罪 (三)
最佳答案主要是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自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开展集中追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在逃重要犯罪嫌疑人的专项工作,其中对5名重大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团伙头目及骨干人员,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公开缉捕。被通缉的5名在逃人员是:黄妃养、刘武、陈先培、郑其平、王大学。2021年10月2日,其投案自首。
法律依据:妨害国(边)境罪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骗取出境证件罪】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有没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成功破获的案例 (四)
最佳答案招远法.院审结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六年,两人分别被并处罚金3万元和2万元。
案 情
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伙同“杰西”(缅甸人,现在逃)事先和某公.司经理陈某某口头约定,以每人2050元路费、每人每月100元介绍费为其介绍工.人。先由“杰西”负责组.织缅甸籍人员使用虚假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进入中.国内地,后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负责联.系中方企业,于2017年4月7日将34名缅甸籍工.人送到该公.司务工并收取69700元交通费。陈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账户打款介绍费2万元。
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杰西”再次和某公.司经理陈某某口头约定,以每人1500元路费、每人每月100元介绍费为其介绍工.人,先由“杰西”负责组.织缅甸籍人员使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进入中.国内地,后被告人刘某某负责联.系企业,于2015年6.月9日将10名缅甸籍工.人送到该公.司并收取9000元交通费。陈某某通.过银.行向被告人刘某某账户打款介绍费5500元。
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荣成市某小区被抓获;同年10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文登市某酒店被抓获。
审 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杰西”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事.前约定组.织缅甸籍人员到中.国企业.务工,由“杰西”组.织缅甸籍人员使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进入中.国内地,被告人梁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仍联.系中.国企业并协助刘某某运送缅甸籍人员进入中.国内地,两人先后两次组.织44名缅甸籍人员非法进入中.国内地,人数众多,妨害国境管理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考虑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偷越国边境罪量刑标准 (五)
最佳答案前言:本文聚焦上海司法实践,深入解析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律规定与量刑标准。
一、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律框架
1.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认定“情节严重”包括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偷越国(边)境三次、拉拢、引诱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情形。
3.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定义,以及“结伙”的界定标准。
二、上海地区案例分析
1. 张某甲、李某某等偷越国(边)境案: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等在组织者安排下偷越国(边)境,考虑到初犯、偶犯、坦白情节,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2. 董某某偷越国(边)境案:董某某伙同他人偷越国(边)境至缅甸赌博,鉴于自首、认罪认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3. 金某某偷越国边境案:金某某持篡改的护照多次偷越国(边)境,考虑到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决定不起诉。
三、上海地区判决案例概述
1. 徐某等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冯某、徐某1、徐某2等人以旅游名义偷越国境至韩国,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2. 张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张某明知从事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以虚假出境事由偷越国境,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3. 陈金莲等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罗修福、陈金莲等结伙谎称出境旅游偷越国境至柬埔寨,部分判处有期徒刑,部分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4. 周兴华等偷越国(边)境罪一审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周兴华等三人获取外国人身份并偷越国境,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总结:本文详细解析了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律规定、量刑标准以及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案例,旨在为公众提供清晰、准确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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