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串通投标情形处理

政府采购串通投标情形处理

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资源分配的重要方式,其公正性、透明性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然而,串通投标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一种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旨在探讨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情形的处理,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提供参考。

一、串通投标概述

串通投标,又称恶意串通,是指在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评审专家或者其他投标人事先串通,约定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中标,从而损害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二、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

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情形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供应商之间的串通:如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这些行为都构成了供应商之间的恶意串通。

2. 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串通:如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投标文件;

这些情况属于串标吗?一看便知 (一)

所谓串标,是指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这在法律上是被明令禁止的。近年来,各地政府相关部门都在大力打击政府采购领域中的串标行为。那么,下面列举的九种情况是否都属于串标呢?

一、供应商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是否认定为串标?

在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投标评审中,发现两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是否可以认定为串标?(前提是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对此项进行明确的规定)。

答:串通投标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律的具体情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的实际情况中,有的采购文件将其规定为投标无效的情形,而有些地方政府则将其视作串通投标情形。"文件制作机器码"指的是计算机的唯一编号。它在用户注册软件时,根据软件安装的计算机软硬件信息生成,通常是唯一的。若不同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一致,表明这些文件是在同一台电脑上制作的。这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即可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相似。因此,若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应认定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二、几个供应商负责人不同,但实际为同一个人控制,构成串标吗?

若一人拥有多个公司,以不同人的名义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都是同一个人掌控,且在投标时经常相互代表签订合同,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向经侦队举报?

答:如果上述情况属实,且这些公司同时参与了一个政府采购或招标项目的竞争或投标,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可以视为“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如“A公司的人员去代表B公司签订合同”等)后,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举报。

三、四家供应商代表共同乘坐一辆车去投标,是否构成串标?

这种情况下是否认定为串标没有法律依据,但这种情况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在评标时要特别关注这几家供应商是否表现出串通投标的迹象。

四、两公司投标文件中方案绝大部分一样,是否能认定为串标?

这只是一个线索,是否可以判定这两家公司串通投标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在实践中,这种现象可能有以下三种可能性:(1)招标内容决定了有关管理设计方案在网上有现成的模板或样本可供下载,两家公司恰好都选用了同一模板或样本,并以此为基础来编制投标文件;(2)这两家公司之前曾以联合体形式共同参与过某一项目的投标,此次投标文件是在上述投标文件的基础上来编制的;(3)两家公司之前都为同一个采购人服务过,且该采购人在与它们签订有关合同技术附件时采用的就是相同的模板,而此次投标它们也不约而同地选用了上述技术附件来编制投标文件。

五、两投标人投标代表社保均为另一家投标人缴纳,是否构成串标?

应认定为串通投标。A公司授权代表和B公司授权代表的社保缴纳关系都显示属于C公司的员工。一家公司的员工分别作为三家公司的授权代表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规定。因此,可以认定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从企业内部管理职责等综合考量,三家公司的责任应该包括“串通投标”。

六、4家供应商报价完全一致或呈规律递增递减,是否可认定为串标?

如果四家投标人的分项报价完全一致,或者呈现等差或等比数列,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直接视为这四家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七、两家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兄妹,是否视为串标?

“两家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兄妹”并非法律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只有存在法律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时,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

八、两个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是父女关系,是否是串标?

仅凭这种关系就认定为串通投标缺乏法律依据,但在评标时应注意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可能会有串通投标的蛛丝马迹。

九、十几家投标人投标保函为同一银行出具,算不算串标?

如果仅仅是因为从同一个银行出具的保函,那么不能单凭此条认为是串标。

法律依据方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列出了以下几种恶意串通的典型情形:(一)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取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则具体规定了视为串通投标的几种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三)不同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相同;(四)不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政府采购围标串标的处罚依据 (二)

法律主观:

看具体情况,不过串通投标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如中标金额在200万元,或者获利在10万元,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或者之前因串通投标受行政处罚2次的,或者以胁迫等非法手段的,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的,涉嫌串通投标罪,有刑事责任。 除之外,存在串通投标的,要受行政处罚。 但通常串通投标又伴随着其他违法犯罪,所以最终结果需按整个案情才能确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政府采购围标串标的认定 (三)

所谓串标,是指政府采购相关人员(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通过与供应商之间或者两方或两方相关人员相互暗中联络勾结,协助某一供应商谋取中标的行为。该行为用以排斥或挤兑其他非相关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所谓围标,是串标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供应商之间相互暗中联络勾结,共同谋取某一供应商中标的行为。该行为用以排斥或挤兑其他非相关供应商参与竞争,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针对在采购过程中远多于3家供应商的情形,需要在采购需求管理上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做好前期市场调查工作,确保采购需求完整,并提供一种明确的筛选供应商的标准。比如,报价最低的10家、15家或20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程序,决不能用看似公平实则增加串标、围标行为的随机抽取方式。

政府采购串标、围标产生的原因

1、法律制度供给欠缺。采购过程中对于少于3家供应商情形的制度通道欠缺。现行政府采购方式大部分要求具有3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并未为采购过程中出现2家或1家供应商的情形提供清晰顺畅的制度通道。经常出现连续发布几次公告仍旧实现不了具有3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情形,这就导致不管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甚或代理机构为促进项目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程序顺利完成,私下邀请其他供应商参加投标,产生串标、围标。采购过程中对于远多于3家供应商情形的制度通道欠缺。与上述采购过程中少于3家供应商情形相反,有些采购项目因资金回收有保障、利润空间大、履行操作方便等各种原因吸引大量供应商参加,甚至可能出现几百家共同竞争一个项目的情形。现行的做法一般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其中的10家、15家甚至20家来参与投标。然而,随机抽取纯粹属于碰运气,似乎很公平,但并不是竞争的公平,而是运气的公平。这就导致供应商为了增加自己被随机抽取的概率,私下邀请更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产生串标、围标。

2、串标、围标认定困难,政府采购监管机制不健全。串标、围标认定困难。从串标、围标的概念得知,政府采购相关人员暗中联络勾结为谋取某一供应商中标的行为比较隐蔽,除非内部发生矛盾,否则不容易被发觉和掌握证据,所以对其进行认定、查处存在一定的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政府采购串通投标罪案例,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维格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