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第64 (一)

答《拘留所条例》中并无第六十四条这一条。以下是《拘留所条例》的部分关键内容:
拘留所的设置与管理:
拘留所的设置需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卫生和适宜的生活环境。设有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以保障被拘留人的安全。
被拘留人员的接收与管理:
拘留所应凭合法文书收拘被拘留人,并及时告知其权利。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确保拘留期间的秩序和安全。根据性别和年龄实行分别管理,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拘留期间的权利保障:
保障被拘留人的通信和会见权利,允许其进行必要的通信和会见。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保障,确保被拘留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禁止侮辱、体罚等虐待行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解除拘留的程序:
拘留所会根据法律决定将被拘留人移交给相关机关,如驱逐出境、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等。在解除拘留时,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请注意,内容仅为《拘留所条例》的部分关键内容,并非全部条款。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查阅完整的《拘留所条例》文本。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内容 (二)
答《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移交时,拘留所民警应当核实被拘留人身份,查验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函。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留人出所时间、原因、去向并签名后,拘留所移交被拘留人。
移交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 (三)
答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第三条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刑罚的人犯,有逮捕必要的,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即逮捕。
应当逮捕的人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第四条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由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五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持有逮捕证,并且向被逮捕人宣布。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告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于情况紧急,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的;
(七)正在进行打、砸、抢、抄和严重破坏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第七条对下列人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第八条公安机关拘留的人犯,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天以内,把被拘留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在特殊情况下,拘留的时间可以再延长四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三天以内,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被拘留的人犯或者他的家属有权要求释放被拘留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释放。第九条执行逮捕、拘留任务的人员,对抗拒逮捕、拘留的人犯,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第十条公安机关在逮捕、拘留人犯的时候,为了寻找犯罪证物,可以对人犯的身体、物品、住处或者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如果发现其他的人有隐藏人犯或者隐藏犯罪证物的嫌疑,也可以对他的身体、物品、住处或者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的时候,除紧急情形外,应当有公安机关的搜查证。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场。搜查后,应当写出搜查和扣押犯罪证物的记录,并且由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执行搜查的人员在记录上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应当在记录上注明。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被逮捕、拘留的人犯的邮件、电报,认为有扣押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邮电机关加以扣押。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被逮捕、拘留的人犯,必须在逮捕、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违法进行逮捕、拘留和搜查公民的负责人员,应当查究;如果这种违法行为是出于陷害、报复、贪赃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则的公民所采取的行政处罚的拘留,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即行废止。
以拘留所条例第30条第64条是犯了什么错? (四)
答《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对被拘留人的拘留期限届满,看守所应当及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拘留证明书,返还被拘留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被拘留人被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停止实施拘留,或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暂停实施行政拘留,拘留所应当核实身份,检查相关的法律文件,把拘留证书,取消拘留。
第六十五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释放后,看守所应当将被拘留人移交处理单位:
1、依法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已经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2、决定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法律确定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
4、决定依法采取义务教育纠正措施。
移交时,看守所的警察应当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审查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件以及有关的法律文件或者公文。
办案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留人的时间、理由、目的地,并签名后,将被拘留人移交看守所。
被拘留者的转移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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