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一)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情节严重: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的;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的;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的;

开设赌场罪盈利8万罚金多少 (二)

开设赌博供他人赌博,并且获利8万的,属于开设赌博罪情节严重情形,可以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一、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二、开设赌场罪常见情形

1、现实中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2、网络中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1、设置赌博机10台的;

2、设置赌博机2台,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三)

在开设赌场罪当中,需要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来确定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幅度。而这里往往是分为了一般犯罪情节与情节严重两种的,其中对与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处十年有期徒刑。

网友咨询:

开设赌场罪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冯书健律师解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冯书健律师解析: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

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冯书健律师简介

冯书健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严密的法律思维逻辑和清晰的办案思路,在工作中踏实勤勉,秉持“诚信、规范、勤勉、协作、务实、高效”的执业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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