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商标法

商标法相关知识与介绍

作为正常人类身份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各种商标,无论是商品包装上的标志还是服务场所的标识,商标都是我们作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依据。而商标的保护与规范,离不开一部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本文将详细介绍《商标法》的相关知识,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商标的重要性及其法律保护。

一、商标法概述

《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自实施以来,该法已分别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进行了四次修正,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商标保护的需求。修正后的《商标法》共八章七十三条,旨在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利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

二、商标权及注册商标种类

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而商标权主要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登记,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特定标志的专有权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服务商标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标志;集体商标是指团体、协会或者非法人组织成员用以表明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则是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三、商标的构成要素及禁止作为商标的情形

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然而,并非所有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等,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外,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也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四、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及核准

商标的注册申请需要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局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将被初步审定公告,不符合规定的则驳回申请。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流程确保了商标注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注册商标的保护期及转让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修正) (一)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五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六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七条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九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第十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第十二条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第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第十五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十六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第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十八条两个或者两个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第十九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第二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第二十一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二)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版已经替代2013年版)。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历次修改情况: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三)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内容包括总则、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商标使用的管理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章节。

总则部分规定了条例的制定依据,商品商标的适用范围,商标的使用场合,法律规定的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争议解决机制,地理标志的注册方式,委托商标代理的要求,申请商标注册应使用中文,商标局工作人员的回避要求,文件提交日期的计算方式等。

商标注册申请章节涉及商标分类表的使用,商标注册申请书、图样提交,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的特别要求,集体或证明商标的注册规则,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交等。

商标注册章节包括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确定,申请文件的提交要求,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代表人指定,申请人变更手续,商标转让的办理,优先权申请的提交,商标注册初步审定与公告,异议的提出与处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或核准,以及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等注册事项的手续。

商标评审章节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评审申请的提交要求,评审程序的公开,评审申请的撤回,以及商标评审决定的效力。

商标使用的管理章节涉及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商标注册证的遗失补发,商标使用的许可备案,以及商标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章节包括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行为的处罚,被撤销注册商标的效力终止,撤销仅涉及部分商品的注册,罚款数额的确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执行,侵犯驰名商标的禁止使用,商标注销的程序,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措施。

最后,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簿》的设置与作用,《商标公告》的发行,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相关事宜的费用,以及条例的实施日期与废止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精简后保留了原文的核心内容和结构,包括各条款的关键信息,同时尽可能地减少了冗余的文字,以保持原文的简洁性和可读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四)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五)

最佳答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五条 两个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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