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役权? (一)

最佳答案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一、地役权的效力
二、法律依据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地役权的应用
1.房地产开发
地役权可以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各种设施和服务,例如道路、桥梁、给排水系统、绿化带等。通过在土地上设立地役权,开发商可以在不购买土地的情况下,获得土地所需的权益,从而实现房地产项目的顺利进行。
2.公共设施建设
地役权可以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如电力输送线路、电话通信线路、天然气管道、铁路线路等。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地役权,将这些设施建设在私人土地上,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3.自然资源开发
地役权可以被用于自然资源开发,如矿产资源的开采、油田或风能发电场的建设等。通过与土地所有者达成地役权协议,开发商可以获取对自然资源的权益,并进行相应的开发活动。
4.农业合作社
地役权可以被农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用于租赁土地,进行农业生产。这种方式可以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提高农民的收入。
5.基础设施建设
地役权可以被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城市道路、公园、停车场等。通过与土地所有者达成地役权协议,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在不购买土地的情况下,建设和管理这些基础设施,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地役权怎么生效 (二)
最佳答案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成立时生效,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民法典的地役权合同都有什么规定 (三)
最佳答案地役权合同的生效: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什么是物权中的地役权? (四)
最佳答案地役权,指的是为了使用自己不动产便利或提高其效益,与他人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它是根据双方协议设立的用益物权,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主要目标是为了满足需役地便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离转让,并且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失而终止。此外,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体现在分生、消灭和享有与负担等层面。
地役权的设立需以书面合同形式进行。合同登记与否取决于双方要求。地役权的有效期由双方约定,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土地所有权人若拥有或负担地役权,设立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地役权人继续享有或承担地役权。地役权生效于合同生效之时,且未经相关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与土地承包、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一同转移,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地役权不得单独作为抵押,除非土地承包、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时,地役权一并转移。地役权的变动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的转让。需役地和供役地上涉及地役权的部分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或承担地役权。供役地的转让,地役权对受让人继续有效。地役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遵循合同原则与物权法规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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