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作为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推出的一项福利政策,其租赁期限通常为三到五年,具体时长依据各地政策而异。在申请并获得公租房后,租赁者需要特别注意几方面事项。首先,应遵守租赁合同中关于房屋使用、维护等各项规定。其次,需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拖欠。此外,还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定期的资格复核,确保自身依然符合公租房的租赁条件。
公租房租赁期限多久公租房租赁需要注意什么 (一)

优质回答我国住建部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在该《办法》中没有提及在租赁5年之后,承租人可以购买所租住的房屋。
1、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2、重庆地方实施细则《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出售管理
(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五)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
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二)
优质回答为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快速发展,完善淄博市的住房保障体系,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等法规文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或经政策支持由企业、社会机构投资建设,以限定面积并提供优惠租金的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供应。这类住房的范围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和企业投资的项目,其目标是为特定群体提供住房保障。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全方位管理,包括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市、区县的房产管理部门是主要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依据各自职能,协同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项工作。
为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顺利实施,市、区县应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并以公开公平和规范管理为标准,推动项目的顺利开展。
保障性租赁住房:从哪里来,该向哪里去 (三)
优质回答近年来,我国住房保障工作的力度持续加大,内容不断丰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这方面制度建构探索的最新进展。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是多年来以国办名义为单个保障性住房品种单独发出的高规格政策文件。
《意见》要求,各地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促进对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提出,不仅为中国住房保障体系注入了新的元素和体现了新的理念思维,对中国租赁住房体系有着划时代的意义,甚至还将对整个中国住房体系发生深远和深刻的影响。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成为国家战略的确认过程
2020年11月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就已经有“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这个提法。2020年11月17日,住建部官方网站发布的王蒙徽部长《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一文中提出,扩大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并要成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成分。
2020年12月3日,韩正副总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座谈会中强调,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着力点,完善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2020年12月18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关于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论述中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2020年12月21日举行的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被列为全国住建系统2021年的重要工作内容。
今年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也专门提到,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的供给。在两会闭幕后发布的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文件中明确指出,“以人口流入多、房价高的城市为重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和新市民住房问题”。住建部官网披露,今年4-5月住建部多次召开累计有40多个城市政府及住建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题工作座谈会,住建部领导在会上指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6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一系列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政策措施。
国办发[2021]22号文,正是对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落实与部署,不仅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目标内涵、功能定位、发展方式和支持政策等多方面都做了界定,还明确提出“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这就从国家层面正式确认了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以“三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文件还特别强调,各地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充分说明了这个工作的战略意义。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的理念创新及必要性
近期所提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之前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有所不同,体现了一些在住房保障顶层设计中新的理念与思路创新。
传统的保障性住房,虽然也有很大一部分是配租型,如廉租房、公租房,但都是主要面向城市中本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所谓“双困”家庭的托底保障,是狭义上的住房保障。廉租房自不必说,一直明确定性是托底性质的保障房。即使“十二五”之后才推广普及、覆盖人群范围相对广一些的公租房,也是以面向中低收入人群为主。如2010年6月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2019年5月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建保[2019]55号),都明确指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重点是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仍然是一种“补位”式兜底式保障。
但近期所强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则可以清晰看出,在面向人群和政策目标都有所不同,侧重点更多放在了新市民和青年人这个群体,是更广意义上的住房保障,而且明确与推动城镇化进程相联系,所以是一种发展型保障。
近期不少学者在研究中国的减贫政策已经提出,中国政府对贫困的治理模式是一种发展型扶贫,强调对被救助者的“可行能力”的扩展,这是对西方“政治功利化”福利政策理念的超越。换句话说,中国减贫之所以成功,在于一直强调,不仅要输血,更要造血。同样可以认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较之传统保障性住房在面向人群和功能目标上的变化,体现了中国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已超越托底思维,而越来越看重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结合。
当然,这个转变,也体现了与历史的延续和传承。2007年以来国家对住房保障体系的大力建设,使得我国保障性住房存量快速增加、住房保障覆盖人群日益扩大。据权威部门资料,从2008到2020年,全国各类棚户区住房开工累计5000多万套,上亿居民“出棚进楼”。此外,截至2020年底,全国累计2200多万困难群众领取了租赁补贴。可以说,大多数城市的本地收入与住房双困家庭的住房条件已经得到了根本性改善。同时,住房保障的方式和渠道日趋多元,住房保障的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对住房保障的认识也日益深刻。如同扶贫攻坚基本完成和决胜全面小康取得了决定性成就之后,经济社会发展还要朝着深层次和更高质量开启新征程。五大新发展理念和新发展环境下的国际国内双循环战略,也都对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这些都使得政府今天有底气也有责任超越托底式住房保障,走向发展式住房保障。
新型城镇化的灵魂是以人为本,人民城市的理念近年来也越来越深入人心,而所谓以人为本和人民城市,说到底是都是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每个人的“自由度”和“行动空间”,而这就要从保障每个人的发展权利、增进其发展能力做起。住房是联系个人与社会的关键性纽带,住房保障在落实发展权利、促进发展能力方面有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对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一种社会投资,早投入早收益。如果等新市民和青年人因为住房问题解决看不到希望而产生倦怠、“躺平”甚至抱怨不满的加速累积,再进行投入,则社会成本会高很多。
三、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若干建议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了在更高的历史起点上达到更好的施策效能,笔者以为,还有几方面的工作可以继续深化:
首先,更好处理好“有形”与“无形”的关系。
即当前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候,不仅要重视有形的房屋的建设,更要注意无形的发展机会的培育。为此,当前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仅要特别注意选址问题、交通便利性和加强公共设施配套,还要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动租赁赋权和落实租购同权,逐步让承租人与购房人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这才能让受助者通过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的平等享有而得到公平公正的发展机会,同时让“租购并举”真正成为现实。即重点要从“房”转向“人”。
客观来说,由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很多将基于非居住存量地新建和非居住存量房的改建来供给,公共设施配套的硬件方面可能会先天存在一些先天难以弥补的短板,并且经常还会有很多制度政策约束,由此可能更加需要高度重视公共服务的配置和权利平等。此外,还要高度注意社区建设问题,要特别注重与社区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结合,增进不同阶层人士的混居,促进新市民和青年人在社会空间上的融合嵌入和增进其社会资本积累,以此提升其的自我实现。
其次,要处理好“长期”和“短期”的关系。
发展住房保障体系是长久大计,是国家的社会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但具体到一个城市特定区域地段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布局,则需要兼顾解决当下燃眉之急和地段长期发展需求,注意不能因为当下住房问题的解决而给该地段区域的未来发展潜力带来损害。
我国城镇化总体上还处于深化爬坡阶段,不少人口集聚能力强的城市仍在持续扩张中,一些地段区域,当下适合布局为保障性租赁居住社区,但在未来不久,可能在其他用途上会产生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这意味着,在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候,要有前瞻性眼光,留有灵活性,不仅要尽可能以存量房改建为主,即使以存量地新建,比如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也建议多考虑装配式住宅,建筑寿命20-30年,能满足阶段性居住需求即可。
第三,要处理好“规范”和“创新”的关系。
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其基本内涵,需要有顶层设计,但不同城市不同时期会有所不同,各地的需求也会有很大差别。《意见》强调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同时也就给各个城市政府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进行更多基层创新的空间。
其实,各种的存量地新建和存量房改建、将租赁型保障房委托民营机构进行运营管理等做法,最初都是来自各地的基层实践创新,在试点经验经过总结提炼和推广检验后,才逐步成为国家层面的政策安排。在中央政府在做好底线调控和有效建立群体满意度考核机制的基础上,具体的规划布局、比例比重、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等,都可以充分放权,交由地方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组织协商协同,找到最适合当地情况、与当地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更加匹配的实施方案。
第四,强化多策合一。
城市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网络社会,各个社会政策都不能是孤立推进,需要与其他政策协同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非常需要强化跨部门协同,与城市发展、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外来人口市民化、新市民劳动技能培训、打造生育友好型城市乃至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等工作有机结合,这意味着着需要以很高智慧和创新精神来推动城市空间的多用途复合利用和空间置换。此外还要以多元主体协同精神和人民城市共建共享共治的理念,在城市治理和社区治理中进行多维度多层面创新,推动新市民和青年人更快更紧密融入到城市主体社会网络中。
夹心层群体的相关政策 (四)
优质回答2010年6月12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该文件中明确指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我国面向“夹心层”群体租赁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形式,填补了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空白。但是,公共租赁房政策也存在一些误解与问题。(1)公共租赁房,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是有期限限制的。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这些“夹心层”群体在这个租赁期限中能解决住房问题的比例是多少大部分“夹心层”的住房问题是由来已久的,是长期的经济原因等形成的,公共租赁房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2)租前与租后监管的问题。公共租赁房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准入条件不对接,其准入机制不完善,户籍制度限制、准入管理不透明等等,容易导致租赁前的管理混乱;租赁后,如何避免部分人将公共租赁房变成谋利的手段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另外,退出机制落实是否严格也有待商榷。(3)房屋租赁者的心理落差问题。在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公租房往往沦为贫民区,公租房成为收留穷人的永久地,成为社会的边缘地带。如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房,就会导致以“夹心层”为主体的租房者的心理落差问题,极易产生被社会边缘化的误解,产生心理上的不公平感。 维护社会公正城市住房“夹心层”群体的产生,在某种意义上是由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制造出来的,公共租赁房最主要针对的是处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之间的群体,这也就说明了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着“断层”,保障体系不完善;“夹心层”群体没有享受到公正的机会,没有基本权利。党的十八大报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中明确指出“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社会和谐稳定”。(1)扩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的保障范围,同时明确各保障住房的保障对象,实现无缝隙衔接,确保在住房上需要保障的群体受到保障、应当保障的群体明确保障、不应保障的群体没有保障,避免出现官员私利为先、准入标准不明晰等造成的交叉与“断层”等不合理现象。
公租房购买后有房产证吗 (五)
优质回答没有。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共租赁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因此,公租房无法购买,也就没有房产证一说。
公租房可以买吗
1、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是用作住宅的话,可以先租后售的,但是出租期限也是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公租房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届满之后,可以继续进行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计划将公租房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届满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2、公租房租满5年可交易。
未来几年,政府重点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在确保符合条件家庭购房需求的前提下,适度减少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数量。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3、买公租房五年内不准卖。
公租房的价格是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但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4、购买公租房的条件。
商品房小区配建的公租房,物业管理品质要与小区其他住房相同,费用不足将由当地政府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要先购买公租房,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要符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承租需求。
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2、新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地有稳定职业,并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3、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相信关于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维格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