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的规矩和要求

军婚的规矩和要求

### 军婚的规矩和要求

军婚,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关系,因其涉及现役军人的身份特性,而受到了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与规范。军婚不仅关乎个人情感,更与国家安全和军队稳定息息相关。本文将详细介绍军婚的规矩和要求,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特殊婚姻关系的内涵。

一、军婚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原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不能按军婚办理。

二、军婚的条件与限制

(一)年龄与身份条件 根据《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军队人员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然而,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双方晚婚的,可享受额外的晚婚假。此外,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二)恋爱报告与政审要求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必须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这一程序旨在确保军人的恋爱对象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三)特别情况下的结婚许可 尽管有上述限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士官可以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例如,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以及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士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获得结婚许可。

三、军婚的流程与手续

(一)申请与审批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二)政审函调与登记 军人结婚对象如果是地方人员,还需进行政审函调。政审通过后,军人需携带《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四、军婚的法律保护与优惠政策

(一)法律保护 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主要体现在离婚方面。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通常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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