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分割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的房产分割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房产作为重要的共同财产之一,往往在离婚时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为了明确房产分割的原则,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还充分考虑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本文将深入探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房产分割的相关规定,以期为面临此类问题的夫妻提供一些实用的法律参考。

一、赠与房产的分割原则

未过户赠与的撤销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这意味着,在房产未过户之前,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即使夫妻双方已达成赠与协议,只要房产未正式过户,赠与方仍有可能撤销赠与,该房产在离婚时将不予分割,仍属于赠与方。

特殊赠与的认定

对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出资购房父母权益的保护,避免了因离婚而导致父母财产的损失。同时,对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按揭购房的分割原则

婚前按揭购房的处理

对于婚前按揭购房的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给出了明确的分割原则。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一规定既保护了产权登记一方的权益,又体现了对婚后共同还贷方公平补偿的原则。

三、其他情况下的房产分割

公房改制与违建房屋的处理

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的房产分割问题。例如,婚后居住在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单位公房里,后因房改政策转为私房的情况。此时,虽然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另外,对于违建房屋的处理,《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规定其归属问题。但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无法取得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因此,离婚时对此类房屋归属产生争议并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综上所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房产分割问题上作出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原则,还充分考虑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以及不同情况下的实际需求。在面对房产分割问题时,夫妻双方应充分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并据此进行协商和处理。同时,对于复杂或存在争议的房产分割案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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