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归属和分配常常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关于婚内是否可以要求财产分割,这并非一个简单的是非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确实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那么,
- 1、婚内可以要求财产分割吗?分居时的收入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 2、法院判决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未作出处理的案件案例
- 3、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版(2)
- 4、离婚财产分割流程及案例解析
- 5、昔日爱人诉讼为财,看当事人如何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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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可以要求财产分割吗?分居时的收入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

优质回答夫妻之间,不仅是身份关系的结合,也是财产关系的结合。财产纠纷不仅出现在离婚时,有时也出现在婚内,婚内也会出现财产矛盾,也会出现财产纠纷,那么婚内可以要求财产分割吗如果还没有离婚,只是分居了,那么分居时的收入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想和老公签一个协议,如果离婚的话,婚内房产归我,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张洪军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院的判决其实是认定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得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婚姻的存续为基础,不以分居为基础,分居只是分开生活,并不是婚姻关系的结束。
原系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义乌市律协第一届理事。现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三级律师。担任义乌市多家龙头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公司法、资产重组清算,婚姻家庭、房产、债权债务等。
分居时的收入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张洪军律师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在不属于第18条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收入或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显然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不属于该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明确规定。本案朱某和王某分居期间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可以要求财产分割吗
张洪军律师解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该条的内容实质为婚内财产分割,即为了防止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一方的恶意行为而不当减少或保护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法律规定的重大理由,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张洪军律师补充: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目的是为了在一方恶意减少共同财产时,法律能够最大限度内保护另一方自身财产权益,同时告诫民众不要实施这种行为。这时法律的指引作用更为突出,虽未明确分割中是否应对过错行为方施以惩罚,但夫妻一方都应当对损害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法院直接分割现有共同财产,过错行为方将其对共有财产造成的损失直接赔偿给无过错方。
法院判决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未作出处理的案件案例 (二)
优质回答以下为两个法院判决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未作出处理的案件案例:
财产转移案例
在某案件中,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处理财产及债权债务。离婚协议里,一方将房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导致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债权人发现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要求撤销该财产分割约定。法院审查后,考虑到该转让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最终判决撤销财产分割约定,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追偿案例
另一案件中,法院判决夫妻离婚,未对债务进行处理。之后,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共同债务,其中一方代偿了全部债务。代偿方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进行追偿。法院审理时,根据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以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判决另一方需向代偿方支付相应款项。
这两个案例表明,在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情况下,相关权益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债权人可起诉撤销不合理的财产分割约定,代偿共同债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等。
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版(2) (三)
优质回答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精华版)
15、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需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16、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陈某某的姐姐陈某,是否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17、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18、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大农村是比较典型的。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这一点,希望广大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予以特别关注,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9、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并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
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典型意义: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 镳 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 锱 铢 必较。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无疑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24、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当事人矛盾焦点集中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案件。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该有缺失。二中院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法庭亲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本案是通过该项举措成功促成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安排两个家庭在温馨平和的气氛里,对焦小某进行探望,并顺势进行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法庭亲情探望”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了与子女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机会,拉近了感情距离,有助于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合理解决纠纷,也有助于唤醒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鼓励他们尽快走出离婚阴影,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25、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6、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27、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离婚财产分割流程及案例解析 (四)
优质回答夫妻离婚财产处置依据如下方案执行:
首先,在离婚时,未经特殊约定的个人财产将保持不变,而双方合作努力创造的共有财富则由协商决定分配;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庭参照子女利益以及妇女权益考量作出公平判决。
其次,若彼此已签订书面协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视为各自所有,则遵循协议规定;
再次,在离婚过程中,假如其中一方在抚养子女、伺候长辈、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付出了更多的努力,那么在离婚时,他们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而另一方也必须对此做出相应的补偿。
此外,当一方在离婚时面临生活困境,另一方应该从其个人财产中提供适当的援助。
具体援助方式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由法庭裁决。
最后,在离婚时,如果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出售、破坏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试图通过伪造债务来侵吞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实施这些行为的一方,可以减少甚至剥夺其份额。
离婚后,若另一方发现前述行为,有权向法庭提起诉讼,申请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由于一方的严重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昔日爱人诉讼为财,看当事人如何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五)
优质回答众所周知:现代夫妻之间有矛盾的情况很多,离婚的情况也很多,所以关于离婚引起的离婚纠纷也有很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属于离婚纠纷,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当事人小芳被起诉离婚,小芳想查明离婚男方拆迁是否会涉及自己的拆迁利益,因而向法院提出诉求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律师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辩护,最终法院同意其诉求,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律师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财产纠纷
原告: 小马,男
被告:小芳,女,马某某妻子
案情概述:
2009年,马春毅与李艳相识,2014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3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9月,马春毅与李艳开始分居至今。2018年2月5日,马春毅将李艳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2018年3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2民初7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马春毅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马春毅与李艳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现马春毅诉至本院,要求与李艳离婚。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人民币107217)元。其中理财定期存款为人民币6000元,活期存款为人民币47217元,双方各分一半,为人民币53608元。)家具家电: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具家电:电视机一台、双人床一个、床头柜2个、沙发茶几一套、大衣柜一个、冰箱一台、碗柜一个,此类物品变卖后双方各分一半。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三、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小芳据此主张分割上述离婚协议书中的存款共计107217.21元,小马称上述存款现已消费完毕,并提供其名下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其已将上述存款用于日常消费,小芳对此不予认可,称马春毅的日常消费金额过高。李艳提供其名下招商银行的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其收入用于日常消费,没有存款,小马对此表示认可,称双方均系工薪一族,收入均用于日常消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裁定结果】
本案中,小马、小芳婚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小马曾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小芳表示不同意离婚,在法院判决驳回小马的诉讼请后,小芳未为挽救婚姻做出努力,双方夫妻关系亦未有所缓和,且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故对小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因小马在2017年9月9日制作的离婚协议书中认可双方名下有银行存款107 217.21元,小马虽称其已将该款项用于日常消费,但结合小马工资收入, 法院认为其支出明显超出个人日常消费范围,考虑其生活需要,法院酌情确定其中50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酌定小马给付小芳3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小马与小芳离婚;
二、小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小芳30000元;
三、驳回小马、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小马负担37.5元(已交纳),由小芳负担37.5元。
【律师解析】
【本案结语】
本案中,代理律师除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诉求主张外,还从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中,找到当事人没有发现的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到最大的经济利益。离婚纠纷案件居高不下,如何才能为自身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如何将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如遇此类难题纠纷,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维格律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