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侦查羁押期限中因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的相关探讨

一、侦查羁押期限的基本规定

侦查羁押期限定义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一般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定情况下,如涉及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且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则可进一步延长二个月。

超期羁押的救济措施

当羁押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应依法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因超期羁押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当事人还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二、另有重要罪行与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侦查期间,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需依照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规定重新计算。这里的“另有重要罪行”指的是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但影响罪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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