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投机倒把哪年开始哪年结束
- 2、四川省查处投机倒把条例
- 3、投机倒把,什么叫倒把?有什么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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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哪年开始哪年结束 (一)

贡献者回答于1979年7月1日设立,1997年3月14日取消。
投机倒把罪名在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六七十年代产生,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获取利润的行为。于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设立,而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新刑法中取消。
在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还发布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了大约11种“投机倒把”行为。该条例在2008年1月15日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被废止,投机倒把罪的设立和取消也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的变革过程。
四川省查处投机倒把条例 (二)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制裁投机倒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查处投机倒把行为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 查处投机倒把行为的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机倒把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或者与投机倒把活动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投机倒把行为,有权检举、揭发,并受法律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检举、揭发者负责保密。
对检举、揭发和协助查获投机倒把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查处第八条 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二)抢购、倒卖国家计划收购物资,破坏国家收购计划的;
(三)就地加价倒卖国家规定的重要生产资料的;从零售商店套购紧俏消费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四)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和发票、批件、指标、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以及其他国家禁止买卖的证券、证件的;
(五)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六)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七)买空卖空,非法转包渔利,非法从事经纪活动,或者以替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办理业务为名,非法进行购销活动的;
(八)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九)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十)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和其它方便条件,出租出借银行帐户,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的;
(十一)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
(十二)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十三)倒卖走私物品的;
(十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定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投机倒把活动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暂时扣留与投机倒把相关或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物品和资金;
(三)调查投机倒把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车站、码头设立检查站,或会同公安机关在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对投机倒把行为人托运、邮寄的财物,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扣留,有关运输、邮电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对与投机倒把相关或用于投机倒把的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凭批准文件向银行(信用社)查询;必要时,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信用社)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章 处罚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机倒把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不同,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单处、并处以下处罚:
(一)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所指行为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限价出售或强制收购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处物品等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倒卖爆破器材、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所指行为的,没收商品或限价出售,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处商品等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三)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所指行为的,没收票、证、券,没收销售款,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倒卖外汇的,强制收兑外汇,没收非法所得,处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
(五)倒卖经济合同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骗买骗卖的,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属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所指行为的,没收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两倍以下或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七)属本条例第八条第(八)项所指行为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限价出售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两倍以下或者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非法收入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属本条例第八条第(九)项所指行为的,没收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下的罚款;
(九)属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十一)、(十二)项所指行为的,没收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属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项所指行为的,没收物品、没收售货款,处物品等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十一)属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四)项所指行为的,由认定机关比照最相类似的规定处罚。
投机倒把,什么叫倒把?有什么来历? (三)
贡献者回答1.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并在三年后推出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 这些法规对投机倒把的定义为:为追求非法利润,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3. 法规中详细列举了11种投机倒把的行为。
4.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其中一些行为已经合法化,例如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现在已经发展成为股票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
5. 另外一些行为则由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6. 到了1997年,《刑法》的修订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名,这个带有强烈计划经济色彩的词汇也随之退出了历史舞台。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维格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