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刑事控告|丁邱洁律师代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受害人,被告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

办案札记·刑事控告|丁邱洁律师代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受害人,被告被判处无期徒刑

贡献者回答该案件中,被告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案件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下是关键信息:

案件性质与结果:

案件类型:该案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涉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问题。判决结果:被告人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法律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严厉制裁。

案件背景与过程:

纠纷起因:案件起源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一块鱼塘的争夺中产生的矛盾。犯罪行为:在愤怒与冲动下,被告人使用弯刀伤害了被害人,导致其不幸死亡。

律师角色与贡献:

主办律师:丁邱洁律师作为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在庭审中强烈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展现了对正义的渴望和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法律辩护:丁邱洁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经历了复杂的心理过程,但始终坚守法律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法律辨析与审判: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两者在客观结果上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不同。在审理中,法官会综合分析案件事实、行为人行为的动机、方式、强度和情节,以确定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并作出准确定性和量刑。审判考量:法官在判决时,不仅考虑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还可能考虑了其犯罪动机、行为方式、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有悔罪表现等因素。

案情反思与社会意义:纠纷升级:该案反映了因简单纠纷升级为无法挽回的悲剧,提醒人们应冷静处理矛盾,避免情绪失控导致严重后果。法律公正:该案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维护了社会公正与秩序,同时也提醒人们要尊重生命、遵守法律。

因家庭琐事与胞兄发生争执,故意伤害致其死亡,面临什么处罚? (二)

贡献者回答我国并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是将致人死亡的后果规定在了故意伤害罪当中,作为其一种量刑情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网友咨询:

2月18日,杨秀兴的三哥杨某3乔迁新居,杨秀兴与其二哥杨某1到杨某3家中喝酒。当日22时许,二人继续在杨某3新居二楼客厅与杨某3、杨某2等人一同吃夜宵,饮酒过程中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进而言语上相互挑衅,杨某1拿起靠背椅砸向杨秀兴,被杨某3挡住,接着杨某1被杨某3、杨某2等人推到客厅门口靠近楼梯处,与此同时退到客厅里面的杨秀兴见电视机矮柜上摆放着两把装饰宝剑,便拿起其中一把,将剑从剑鞘中拔出,双手持剑冲向杨某1,杨某1见状亦不顾阻拦冲向杨秀兴,二人在客厅门口附近相遇,杨秀兴持剑砍向杨某1,造成在旁阻拦的杨某3及刘某1受伤,之后双方在相互对冲过程中,杨秀兴手中的剑刺中杨某1左大腿根部。杨某1被刺中流血倒地后,杨秀兴抱住杨某1与现场众人一同进行施救,杨某1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1左大腿锐器伤导致左股动脉、股静脉断裂,系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3、刘某1的损伤属轻微伤。2月19日零时许,杨秀兴主动到浦城县公安局石陂镇派出所投案。杨秀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解答:

杨秀兴因家庭琐事与胞兄杨某1发生争执后,持剑故意伤害杨某1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杨秀兴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案发后杨秀兴积极参与施救,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秀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秀兴与被害人杨某1争吵后,杨某1先持钝物砸杨秀兴,对激化双方矛盾负有一定责任,对杨秀兴可酌情从轻处罚。

陈鹏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执业十余年,办理近千件诉讼案件,经验丰富。

后母怀孕期间虐待孩子致死亡,会面临什么处罚? (三)

贡献者回答每年孩子被父母或被家庭成员打死的报道几乎就没有中断过。孩子是父母的骨肉、家庭的希望,在孩子成长的路上,一些父母为什么忍心一次次地下狠手,做出伤害孩子的事情?因为很多人仍然认为家长打骂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是我国相当多的父母信奉的一条古训。 由于未成年人弱小,一些父母并没有把孩子当成独立个体看待,而是将其当成私有财产或物品,甚至当成出气筒、泄愤目标、报复工具。

网友咨询:

曾冰经人介绍认识了现任丈夫许某,随后即与许某以及许某的女儿(不满3岁)小佳一起生活。为阻止许某与前妻联系,曾冰经常大发雷霆,怀孕后更是时常对非亲生的小佳严厉苛责,打骂不断。曾冰在家中叫小佳洗澡,小佳哭闹着不愿意。一怒之下,曾冰用手打、推小佳的脸和颈部,小佳跌倒在地上致头部受伤。刚开始,曾冰并未在意,但之后小佳开始神志不清,伴随有呕吐和昏迷症状。曾冰这才叫上亲戚一起将小佳送至医院抢救,但终因伤情太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小佳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形成、脑干功能衰竭。当晚10时许,公安机关在医院将曾冰抓获。曾冰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河北秋华律师事务所裴树花律师解答: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曾冰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将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此外,因孩子的死亡,其已经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将会从重处罚。但考虑到曾冰怀孕,暂时将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待其生育后对其进行收监。案发后,曾冰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父亲的谅解同时考虑到该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却案发后曾冰积极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留守医院守护没有逃走,会适当减轻处罚。

裴树花律师补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裴树花律师,自2006年执业,已执业16年,办案认真负责,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较强的执业能力,2018年被评为衡水十佳青年律师。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律师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维格律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