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庄稼多少才立案 (一)

答故意破坏农作物损失超过五千的可以立案。故意破坏农作物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的,应予立案追诉。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占有农田以外的耕地在10亩,需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构成非法占有耕地罪,要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耕地的转包期是30年,草地的转包期是30~50年。
一、毁坏耕地多少亩够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并毁坏耕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到5亩,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就构成了非法占用耕地罪。其中,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指的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指的是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二、耕地转包的年限是多久
耕地的转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转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转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转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耕地的转包期
农村实行土地转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法律和有关政策对转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转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转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转包期可以更长。
2、草地、林地的转包期
草原转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集体林地70%已转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对于草地、林地的转包期限,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
毁坏耕地五亩够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土地的类型不同,土地的转包期限不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耕地的转包期限是30年;草地的转包期限比耕地的转包期限长,是30~50年;林地的转包期限是30~70年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损坏他人农作物应该怎么办 (二)
答法律分析: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于此类行为,可以通过报警和调解来处理。至于赔偿金额,双方最好能够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失败,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故意使用农药破坏他人农作物,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旦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即可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破坏农作物立案标准 (三)
答根据农作物被破坏的价值、面积及其产生的后果,可作为判断故意破坏农作物罪立案标准的重要依据。
通常而言,若造成公共或私人财产损失超过五千元,或连续三次毁损公私财物,或纠集三人公开毁损公私财物,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需考虑破坏行为是否导致农作物绝收、减产,影响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以及给受害者带来的经济损失程度等因素。
若破坏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则不视为犯罪,但仍有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具体的立案标准会因案情和地区司法实践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破坏农业生产罪立案标准 (四)
答故意破坏农作物价值超过五千的可以立案。故意破坏农作物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的,应予立案追诉。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的;
(三)纠集三人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损失达到五千元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破坏生产经营的次数达到三次,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破坏,只要人数达到三人就可立案侦查。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生产经营,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等。就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或在仓库备用的机器设备、已经收获并未用于加工生产的粮食、水果,残害已经丧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为,则由于它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对于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不能构成,因为“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备要件。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侵害,而这里生产经营的范围涉及面就很广了,包括了农业、渔业、工业、林业等,而与这些产业存在密切联系的行业,如建筑业、商业等等,其实也是处于这样生产经营的范围之内的。而在主观上面,明确要求了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也就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泄愤报复或者其他出于个人恩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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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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