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二审辩护词,特别是针对抢劫罪的法律援助辩护部分,应当严谨而全面。辩护词开头需明确辩护人的合法身份及受委托情况,简要介绍辩护前的准备工作,如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等。随后,应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观点,如对抢劫罪的指控是否存在争议,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否合理等。这不仅是辩护词的开篇布局,更是为后续从事实、法律、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方面提出具体辩护理由奠定基础。
抢劫法律援助辩护词应该需要有哪些内容,格式是怎样的 (一)

答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市某某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由我担任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构成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吴某某应当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但有立功表现。
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中,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叶某兴《到案经过》显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向我们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知道在逃嫌疑犯叶某某(叶某兴笔误——辩护人)的住所,能带公安机关去抓获在逃的叶某某,2015年7月16日吴某某带着侦查员前往某某某某村叶某某住所将在逃的叶某某抓获。我所侦查员将叶某某带回派出所审讯,叶某兴供述伙同阿志、吴某某抢劫的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被告人吴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叶某兴,根据本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立功。
二、被告人吴某某有从轻或减轻情节,可以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出生于1998年4月30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4〕14号)“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的规定“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这说明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10-50%。
2、被告人有立功情节与坦白情节,理应从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的规定“14.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节,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O%以下;”,“1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被告人既有立功情节,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应当减少基准刑40%以下。
3、被告人属于初犯,且系共同犯罪中抢劫亲属财产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属于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属于曾金权伙同他人抢劫自己奶奶财产的同案犯,虽然可以定性为抢劫罪,但社会危害程度显然与普通抢劫罪要轻,请求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量刑是“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且具有立功、坦白、当庭认罪、初犯、抢劫亲属财产的共同犯罪等从轻情节,因此完全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量刑。
三、被告人吴某某应当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法释〔2006〕1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说明对于少年犯罪以判处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为一般原则,以判处实际徒刑为例外。
《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本案中被告人系初犯,而且其父母在某某工作居住,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自愿悔罪认罪,而且不具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又系误入歧途的少年,请求法院判处缓刑。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鉴于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具有立功表现,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某对构成抢劫罪,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又有立功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处理。法理无外乎人情,建议贵院从对被告人的改造与帮助出发,判处被告人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劳荣枝二审辩护词 (二)
答劳荣枝(1974年12月14日-),女,江西九江人,原是九江石油分公司子弟学校的小学教师。从1996年起与男友法子英,在南昌、广州、合肥等地四处流窜,一共杀害了7人。
2019年11月28日,身负7条人命、潜逃20年的女逃犯劳荣枝落网;12月5日,厦门市公安局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移交逃犯劳荣枝,江西警方将劳荣枝押解回南昌;12月12日劳荣枝向公安机关提出,拒绝亲属与南昌警方接触,拒绝家人为其聘请律师,并申请法律援助;12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劳荣枝批准逮捕。
2020年8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1日南昌中院依法受理南昌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12月2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罪一案宣布择期宣判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1]9月23日,劳荣枝上诉案正式立案。[2]9月28日,劳荣枝家属委托二审辩护律师会见劳荣枝,劳荣枝不同意家属委托律师。2022年4月,“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裁定“中止审理”。[3]6月,江西高院召开劳荣枝案庭前会议,围绕程序性问题进行。[4]8月20日,劳荣枝案二审庭审结束,法院择期宣判
不构成抢劫罪辩护词 (三)
答法律分析:首先需要写明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基本信息,然后写清具体的辩护意见以及案件事实与理由,最后写明致送法院,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抢劫罪辩护词范文的信息了解不少了,维格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