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罪主观明知不成立的案例

掩饰隐瞒罪主观明知不成立的案例

### 掩饰隐瞒罪主观明知不成立的案例分析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刑事案件的定性往往取决于各种复杂的法律要素,其中“主观明知”是决定某些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探讨掩饰隐瞒罪中主观明知不成立的情况,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

某案例中,行为人张某在某交易平台上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因交易流水中涉及赃款,被指控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辩护人及时介入,通过细致的调查和充分的论证,最终成功证明张某在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犯罪所得的故意,从而使其得以解脱罪名。

二、掩饰隐瞒罪的构成要件

《h3>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二是行为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式;三是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

主观明知的重要性

在掩饰隐瞒罪中,“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如果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即使其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也不构成该罪。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前者是指行为人明确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帮助其掩饰、隐瞒;后者则是结合案情以及行为人自己的供述推定其明知。

三、案例中主观明知不成立的理由

交易价格符合市场标准

在张某的案例中,辩护人指出,张某的交易价格完全符合市场的一般价格水平,没有证据表明他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从而无法推定他明知交易物涉及犯罪所得。这一事实成为证明张某主观不明知的重要依据之一。

审慎义务的履行

辩护人还强调,张某在交易过程中尽到了审慎义务。他与涉案上家的交易过程与其他正常交易并无不同,且在发现异常后立即停止了交易并报警。这些行为表明,张某在主观上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而是作为一个谨慎的交易者在正常进行商业活动。

缺乏推定明知的证据

此外,辩护人通过对案件相关证据的仔细分析,指出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推定张某主观明知。无论是从交易过程、交易价格还是张某的行为表现来看,都无法得出他明知交易物是犯罪所得的结论。因此,在缺乏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张某具有主观明知。

四、案例结果与启示

经过一年多的侦查和辩护,最终公安机关以张某“不构成犯罪”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并解除对张某的取保候审。这一结果充分说明了在刑事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对于罪名的成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张某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一是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通过细致入微的调查和论证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司法机关在认定罪名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证据原则,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三是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以便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掩饰隐瞒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法律问题。通过张某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

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包庇罪分别有什么区别? (一)

贡献者回答一、对象不同

窝藏罪的对象,是人、自然人。包庇罪的直接对象,是罪、自然人犯的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对象,是犯罪主体的犯罪所得。

二、做法不同:

常见的窝藏方式有:

(一)将犯罪分子藏匿在一定的场所,不影响其藏匿行为的性质,不影响其是否属于犯罪人或者被犯罪人占用。犯罪分子藏匿起来,不易被他人发现,特别是司法机关发现,从而达到逃避刑事处罚的目的。

(二)为犯罪分子提供财物、服装、食品和其他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逸过程中不致陷入生活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长期逃避。这是司法实践中帮助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最常见的方法,同时也是隐藏行为。

(三)指导罪犯逃跑、跑向路线、方向等帮助罪犯逃跑的其他行为。

实际屏蔽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隐匿、毁灭物证、书证,制造虚假的证人证言的;

(二)编造虚假的被害人供述的;

(三)伪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

(四)责令、收买、威胁评估人员作出虚假的评估结论;

(五)伪造犯罪现场的;

(六)编辑、处理视听资料;

(七)向司法机关编造虚假证据,隐瞒、编造罪犯脱逃的路线、方向、地点,向司法机关递交“状书”等书面材料,故意编造事实,向犯罪分子申诉,诽谤被害人等,均属犯罪。倾向于保护罪犯不受法律制裁,因此他们也被认为是保护犯罪

采用任何方法,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者难以分辨赃物性质的行为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处罚。

1、包庇罪处罚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四、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窝藏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行为的;窝藏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犯罪窝藏、销售赃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1997年《刑法》修改后,对于本罪的法定刑没有增加,但是1997年《刑法》对于几类特殊犯罪的赃物犯罪规定了新的罪名——洗钱罪,并且法定刑设定了两档,明显高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行扩大,由三种罪名扩大为七种。《刑法修正案(六)》也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定刑增加了一档,使刑法体系中的财物犯罪各罪名的刑罚幅度相一致。

掩饰隐瞒罪的认定标准 (二)

贡献者回答掩饰、隐瞒犯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主观明知

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进行掩饰、隐瞒。行为人不知道是犯罪所得,则不构成此罪。

2、行为方式

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3、情节严重

比如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以下属于掩饰隐瞒罪情节严重情形: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或者三次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掩饰隐瞒犯罪以下情形可以立案追究:

1、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2、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3、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4、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第四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五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如何定罪?最好附有案例,专业的来。 (三)

贡献者回答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款由刑法修正案七增加)

构成要件

(一)客体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二)主观方面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对 “明知”的理解。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证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其证明力随着口供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因为犯罪嫌疑人受趋利避害思维的影响,往往拒不供认其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有的即使在侦查阶段作了“明知”的供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自己的供述将直接影响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是否对自己的行为定罪量刑时,为了逃避刑罚,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推翻原来所作的“明知”供述。特别是在一对一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矢口否认,极力否认自己是“明知”的,给认定犯罪造成很大困难。因此,正确界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成为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作“明知”供述,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明知”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明知”采取推定的办法。由于这种推定是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的一种内心确信,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掌握,外延不宜过大。第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的案件不适用推定。推定必须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前提下进行,如果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矢口否认,但有其他证据证实“明知”,则不必采用推定的方法。比如卖赃者(不少于2人)供述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赃物来源,或者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亲眼目睹了盗窃或抢劫赃物的过程。第二,在犯罪嫌疑人否认“明知”,但是其上游犯罪的卖赃者(只有1人)称已告知赃物的不法来源,也就是在证明“明知”的问题上,证据出现一对一的情况下,应该结合其他客观事实加以佐证。

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交易过程买卖双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又没有卖赃者已告知收赃人赃物来源的供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三)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四)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法人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认定 (四)

贡献者回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的认定包括基本数额标准、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观明知的认定、次数的认定。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违法所得五千元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2、情节严重的情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或者三次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3、主观明知的认定

在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对于明知他人从事非法活动而提供帮助中的明知,即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主观故意,需深入剖析。

4、次数的认定

掩饰、隐瞒的次数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来说,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必须是一个独立行为,包括独立的主观故意,独立的掩饰、隐瞒行为,以及独立的行为结果。

掩饰隐瞒犯罪的立案标准:

1、犯罪所得及收益金额

根据司法程序所规定的标准,对于掩盖或隐瞒犯罪活动所得涉及的案件,如果涉案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之间,即可构成此罪。若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0元,或者存在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活动所得的行为,则视为情节严重,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2、行为历史

若行为人在上一年度内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相同行为的,即使涉案金额未达到3000元至10000元的标准,也可构成此罪。

3、犯罪所得类型

若所涉财物涉及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即使涉案金额未达到标准,也可视为构成此罪。

4、行为后果

若掩饰、隐瞒行为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获,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无法挽回,或者实施其他妨碍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行为,同样可被认定为构成此罪。

5、主观明知

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

掩饰隐瞒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赃物的追缴。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这些行为旨在掩盖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其表面合法化。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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