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刑

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刑

走私普通货物罪,作为一种违反海关法规、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行为,一直以来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文将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义、量刑标准、具体案例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义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行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其对象是除上述违禁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其他特定货物、物品外的所有货物与物品。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依据偷逃应缴税额及情节而定。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个人犯罪中,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有特定走私经历的(如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

具体案例

以下是几个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林某业与谢某达等人合伙,通过水客团伙人肉夹带、港澳商务车夹藏等多种不法手段将从境外采购的化妆品等货物走私入境并销售。该走私团伙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最终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二:某贸易公司进出口部员工冀某某,在明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正确申报方式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以临时价格作为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进行申报,导致偷逃应缴税款共计66万余元。最终,冀某某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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