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程序,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对方当事人,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立反请求。这一程序允许被告在特定条件下,对本诉原告提出自己的权益主张。反诉的提起需满足一定要件,包括但不限于反诉与本诉具有法律或事实上的牵连性、反诉请求的独立性等。通过反诉程序,法院能够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从而有效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相互矛盾的判决产生。

民事反诉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

民事反诉程序是怎么样的?

民事反诉程序是应当是由被告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提出反诉,在提出反诉之后,法院就会对于反诉的请求做出判断,可以对此决定反诉和本诉共同审理,当然了,也可以对反诉请求单独的审理。 一、民事反诉程序是怎么样的

民事反诉程序是应当是由被告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提出反诉,程序要件是指反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提起的方式、时间及审理等条件。

1、反诉提起方式。

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2、反诉的管辖权。

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管辖权,就地域管辖来说,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因为专属管辖多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诉成立。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到有力的证明。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主动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时,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主体即不再享有管辖豁免权,审理本诉的法院有权受理反诉。就级别管辖来说,如果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应由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或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反诉和本诉均可一并由审理本诉的法院审理,即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这在立法上应明确作出规定。

3、反诉提起的具体时间。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

然而,是否庭审辩论结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呢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经过起诉、答辩,尤其是庭审辩论以后,出现证人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多。特别是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经济纠纷,应当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起反诉。否则,如果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间,使本诉及时审结。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要是被告在庭审辩论以后,提出的反诉成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请求可以相互冲抵,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许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起诉,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间差,很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灵活掌握,允许被告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的提起要件是什么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在当代的社会,在民事诉讼过程当中,可能当事人会提出反诉,此时是需要由法院对此做出一定的决定的。反诉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比如说必须是和本诉适用同种诉讼程序,而且也不能够违反专属管辖。

个人经济纠纷起诉流程 (二)

个人经济纠纷起诉流程

个人经济纠纷起诉流程是法制社会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当个人间的经济矛盾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维护权益的合理选择。个人经济纠纷起诉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

1. 提交起诉书: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包含原告身份信息、被告信息、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起诉书。

2. 法院审查:法院对起诉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法院有权不受理。

二、审理前的准备

1. 发送起诉状副本: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人,要求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书。

2. 组成合议庭:法院组成合议庭,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

3. 证据收集:法院对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收集相应的证据。

三、开庭审理

1. 开庭通知:法院在确定的时间公开审理案件,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 审理程序: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意见征询、法院调解、法院判决等环节。

3. 审结案件:法院应在立案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审结案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院长批准。

四、判决与裁定

1. 做出判决: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应依法做出判决。

2. 民事调解:判决前,法院可组织双方进行民事调解,如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

3. 裁定:如调解不成功,法院根据法律精神做出裁定。

产生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包括:

1. 经济活动依据不规范:如合同不规范,导致履行无章可循。

2. 经济活动主体不守法:部分主体为追求利益,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

3. 行政干预: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可能导致经济纠纷。

在判决不服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二审,并对判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的两种方式: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书面起诉是主要方式,应包括当事人自然情况、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反诉的条件包括:反诉的原告与本诉的被告相同、向原诉法院提起、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在规定时间内提起。

立案可以通过网上或现场进行,诉前调解阶段旨在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案件受理后,需缴纳诉讼费,并等待法院安排开庭。开庭时应携带证据原件,并准时出庭。判决通常在开庭后1-2个月内作出。

调解书未下达前可以反诉吗,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反诉? (三)

反诉是针对本诉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需要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并且不能违背有关管辖的规定。那么,调解书未下达前可以反诉吗,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反诉?

网友咨询:作为被告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反诉?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魏宁宁律师解答:

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在未下达之前是不具有效力的,所以被告提起反诉从法理上是适用的,但要满足相应的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

反诉的提起: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审程序中,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受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魏宁宁律师解析: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了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并吞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种反制诉讼行为,它的对称是本诉,即已经开始的原诉讼。反诉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一般而言,本诉的原告则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则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无反诉权,其诉讼地位仍然不变。

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是实体上的请求,不同于反诉、反驳;反诉是程序上的请求,是起诉的特殊形式,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或变更;反驳是抗辩的一种方式,即对程序或实体上的请求予以否认或不予认可,不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变更。

3、反诉具有给付内容且能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功能。本诉与反诉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审判程序,两者又都是给付之诉,即可以合审理,这样既能简化诉讼程序,又能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反诉提起方式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因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提起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因而反诉实质条件就是决定被告提出的反请求是否属于反诉范畴的条件。所谓反诉与本诉牵连性,是指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

反诉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毕业于浙江财经大学,法学硕士,执业5年,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务、经济纠纷等民商事纠纷

反诉需要什么条件? (四)

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的独特程序,其存在与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亦有所讨论。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故此类诉讼中应允许提起反诉。

反诉的管辖权要求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其也有管辖权。在地域管辖方面,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审理本诉的法院可受理反诉。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已得到证实。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主动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反诉时,豁免权不再适用,审理本诉的法院有权受理反诉。在级别管辖方面,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级别较高或较低的法院审理,反诉和本诉可一并审理。

关于反诉的提起时间,我国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普遍认为应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则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此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仍有反驳的机会,并可申请延期审理。若在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反诉,则需重新进行诉讼程序,造成重复劳动,拖延本诉审理时间。然而,是否庭审辩论结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则不能一概而论。在起诉、答辩、尤其是庭审辩论后,证人可能会改变态度,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也可能收集到经过努力获得的证据。在标的额较大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反诉更为合理。若不允许被告提出反诉或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似节省时间,但实际上可能延迟案件的最终审结。

被告提起反诉在什么时候提出 (五)

被告提起反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被告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被告如果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提出反诉的申请时,是否继续开庭需要征求双方的意见来定夺。 一、被告提起反诉在什么时候提出

1、被告提起反诉的时间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我国《民诉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最迟应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的提起不因本诉的撤回而撤回,反诉是独立存在的,且反诉要与本诉基于同一种法律关系或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2、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即使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依然可以继续,而不会因原告的撤诉而不成立或终止。

二、反诉对于原告会产生什么影响

反诉对原告的影响为可能会导致原告败诉,但这也不是一定的。

被告反诉后,作为原告应该针对对方反诉的诉状、证据,提出答辩及反驳的证据,积极应诉,能够提供证据驳回被告反诉请求的,则不会败诉。

三、民事诉讼二审能提反诉吗

二审时当事人不能提出反诉。

当事人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如果在二审中提出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

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经济纠纷,应当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起反诉。否则,如果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间,使本诉及时审结。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要是被告在庭审辩论以后,提出的反诉成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请求可以相互冲抵,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如果不允许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起诉,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间差,很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灵活掌握,允许被告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原告有权利提起诉讼的法律程序,但是被告也有反诉的权利来反驳原告的诉讼,但是被告反诉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同时要在举证届满的期限内提出,被告提出反诉会对原告产生不利的影响,原告有可能会败诉。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经济纠纷如何反诉,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维格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