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管理条例第19条第二款司法解释 (一)

拘留所管理条例第19条第二款司法解释

贡献者回答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在收拘时或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具有特定情形时,应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此条例旨在确保拘留的公正与人道。

具体而言,条例涵盖以下四种情形:

一、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以确保其健康权益。

二、被拘留人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拘留所应同样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以确保其生命安全。

三、被拘留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考虑其特殊状况,拘留所应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四、被拘留人因病需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拘留所也应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以适应其医疗需求。

拘留决定机关在收到建议停止执行拘留的通知后,需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及时通知拘留所。这一流程确保了拘留的公正执行与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七章 请假出所 (二)

贡献者回答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七章关于请假出所的规定如下:

请假出所的条件:

被拘留人如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近亲属病危、死亡等特殊情况,可以向拘留所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请假出所的程序:

拘留所接到申请后,需在12小时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表。审批表需报拘留决定机关审批。审批通过后,拘留所将发放请假出所证明,并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请假出所的时间与期限:

请假出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请假出所期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担保人或保证金的要求:

被拘留人或其近亲属在提出申请时,需向拘留决定机关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人需满足与被拘留人案件无关、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在本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等条件。保证金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

担保人的责任与处罚:

担保人需保证被担保人按时返回拘留所。若担保人不履行义务,致使被担保人不归或不按时回所,公安机关将对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保证金退还与没收:

被拘留人按时返回后,保证金将退还给交纳人。被拘留人未按时返回或不归,保证金将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请假出所期满的处理: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后,拘留所应填写请假出所期满通知书,并及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对于请假出所不归的情况,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将其带回拘留所继续执行拘留。

拘留所条例第64 (三)

贡献者回答《拘留所条例》中并无第六十四条这一条。以下是《拘留所条例》的部分关键内容:

拘留所的设置与管理:

拘留所的设置需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卫生和适宜的生活环境。设有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以保障被拘留人的安全。

被拘留人员的接收与管理:

拘留所应凭合法文书收拘被拘留人,并及时告知其权利。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确保拘留期间的秩序和安全。根据性别和年龄实行分别管理,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拘留期间的权利保障:

保障被拘留人的通信和会见权利,允许其进行必要的通信和会见。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保障,确保被拘留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禁止侮辱、体罚等虐待行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解除拘留的程序:

拘留所会根据法律决定将被拘留人移交给相关机关,如驱逐出境、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等。在解除拘留时,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请注意,内容仅为《拘留所条例》的部分关键内容,并非全部条款。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查阅完整的《拘留所条例》文本。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四)

贡献者回答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与监管

二、设置与保障

三、收拘程序

女性被拘留人收拘由女性民警进行,并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特殊情况需及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如发现被错误拘留或特殊健康状况。 四、收拘管理与权利告知

拘留所依据特定情况决定是否收拘,对被拘留人特殊情况的处理,如发现健康问题,拘留决定需迅速评估。拘留所出具收据,明确告知被拘留人的权利和相关规定,同时及时通知家属并记录信息。 拘留所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被拘留人的安全,包括监控、出入登记、值班巡视等,并由管教民警密切关注被拘留人的行为、健康和思想动态。

五、特殊规定与行为规范

请假出所须经批准,担保人需承担责任,担保违规将受到罚款。期满通知书将确保决定机关及时接收,拘留所实施教育活动,促进被拘留人的改过自新。 六、解除拘留与后续

被拘留期满或提前解除时,将发放解除拘留证明书,并根据需要将被拘留人移交给办案单位。解除拘留时,所有物品检查和出所信息登记将严格执行。 附则涵盖拘留计算、文书格式、等级管理以及解释权等细节,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内容 (五)

贡献者回答《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移交时,拘留所民警应当核实被拘留人身份,查验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函。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留人出所时间、原因、去向并签名后,拘留所移交被拘留人。

移交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进行。

相信关于拘留所条例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维格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