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是怎么规定的 (一)

最佳答案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是对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什么 (二)
最佳答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保司法公正和独立。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既分工负责,又互相配合,同时互相制约,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司法公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获得辩护,这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基本原则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石,确保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三)
最佳答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内容如下:
1、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不予追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形,不追究;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经追究的案件,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适用范围:
1、适用对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的法律程序;
2、适用机关:该条款适用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的法律依据;
3、适用原则:明确了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如合法性、公正性、及时性等;
4、适用效力:规定了该条款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案件的指导作用和对相关人员的约束作用。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依法不追诉的原则,包括对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死亡、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经追究的案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如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124条规定 (四)
最佳答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主要涉及的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根据该条规定,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并予以审查核实。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收集与运用的重视,旨在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一、证据收集的全面性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全面。这意味着侦查机关不能仅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而忽视对其有利的证据。无论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的证据,都应被纳入收集范围。这种全面性的要求有助于避免片面性,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二、证据收集的客观性
除了全面性外,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还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保持客观性。这意味着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基于事实,不受主观偏见的影响。侦查人员应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对待案件,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真实可靠。
三、证据的审查核实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还强调了对证据的审查核实。侦查机关在收集到证据后,应对其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只有经过审查核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虚假证据或非法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四、法定程序的遵循
在收集、调取和审查核实证据的过程中,侦查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这意味着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遵守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遵循法定程序是保障证据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关键。
综上所述: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了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于证据收集与运用的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并对其进行审查核实。同时,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并予以审查核实。如果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按照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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