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调整的主体范围显得过于狭窄该怎么办 (一)

征求意见稿调整的主体范围显得过于狭窄该怎么办

记者: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您认为该规定对家庭成员的范围界定是否恰当薛宁兰:严格地讲,家庭成员并不是法律术语,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近亲属的概念。按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现实生活中,这些近亲属有些是有共同生活关系的,通常称之为家庭成员,有些则没有共同生活关系。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家庭成员的界定本身并无不当,但以之作为家庭暴力法调整的主体范围,显得过于狭窄。我认为,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确定不要侧重于暴力发生的场合,而应强调主体之间有无特定的亲密关系。亲属关系当然是一种亲密关系,只要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他们之间的暴力就是家庭暴力。实际上,我国当前即便是父母子女,很多也不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儿媳和女婿,自然多不与公婆岳父母共同生活。其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列举了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将本法所称家庭成员限定在具有婚姻、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是否包括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这些直系姻亲,并没有明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并不属于近亲属,但是,一定比例的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儿媳和公婆之间、女婿和岳父母之间的。再次,我国民法通则、刑诉法对“近亲属”的范围界定存在差异。法律对同一概念解释不一的现状表明,我国制定民法典,完善婚姻家庭编时,应增加亲属的通则规定,对亲属的种类、近亲属的范围等作出界定。鉴于此,反家暴法对主体范围的界定无需必须遵循现行法,可以有所突破,第二款对家庭成员的解释可以通过列举性规定,将直系姻亲包括进来。或者,修改第一款,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具有婚姻、血缘、姻亲等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一方侵害另一方身体、性、精神等的行为。这样便无需对家庭成员作出解释。

刑事案件庭审笔录 (二)

法律主观分析:

1. 从证据来源看,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是不合法的。刑事侦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依法采取的严厉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限制,并且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需要严格保密,直到法院作出判决前,这些信息都是保密的,并且只能用于刑事案件。

2.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权查阅侦查笔录的主体仅限于有权机关和辩护律师。案外人没有权利复印这些笔录。如果案外人持有这些证据,其来源应当是非法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样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被排除。

3.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强调,辩护律师应当依法保密查阅案件情况,并对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进行妥善保管。这些材料不得用于本案辩护以外的其他用途。

法律客观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1. 当事人的陈述;

2. 书证;

3. 物证;

4. 视听资料;

5. 电子数据;

6. 证人证言;

7. 鉴定意见;

8.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法类法律有20多部,具体名称是什么?刑法类的具体名称是什么 (三)

民法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修正草案) 1980年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6年12月29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颁布

9.残疾人教育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颁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992年2月29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颁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颁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3年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颁布

18.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2003年3月24日颁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颁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颁布

2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003年6月18日颁布

23.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7月30日颁布

24.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7日颁布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颁布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年2月25日颁布

27.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20日颁布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2004年6月4日颁布

29.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2004年6月7日颁布

30.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3日颁布

31.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2005年4月21日颁布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2005年7月8日颁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颁布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4年9月16日颁布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7.最高检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3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颁布

40.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1990年4月19日颁布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8月23日颁布

4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8月7日颁布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2006年8月28日颁布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颁布

46.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年02月25日颁布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03月16日颁布

48.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07年08月07日颁布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年10月28日颁布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颁布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08年04月24日颁布

5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8年04月01日颁布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颁布

刑 法 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9年12月25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颁布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颁布

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颁布

8.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颁布

12.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2002年4月22日颁布

1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02年8月24日颁布

15.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2日颁布

16.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2006年9月7日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颁布

18.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13日颁布

19.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2006年12月04日颁布

20.警车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9日颁布

21.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2006年12月18日颁布

22.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2006年12月28日颁布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02月27日颁

24.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2008年02月29日颁布

2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2008年02月28日颁布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8年12月15日颁布

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称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四)

据报道,近日公安部近日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指出指出,看守所应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报道称公告提到,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公安部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参考性分押分管,规定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初犯和累犯,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情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除此之外意见稿还提出,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其涉案性质、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实危险性等进行评估,视情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实行单独关押,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刑诉法修改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维格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