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不计入期间的情况:刑事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是什么

刑事诉讼不计入期间的情况:刑事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是什么

### 刑事诉讼中的特殊时效规定:不计入期间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在刑事诉讼领域,时效规定是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法则。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刑事诉讼的时效规定会有所调整,包括某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以及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特殊规定。

一、不计入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形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形,这些情形的存在会导致审理暂时中止,因此不计入案件的审理期限。

1. 精神病鉴定期间

当被告人涉嫌犯罪且其精神状态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因素时,法院可能会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在此期间,案件的审理会暂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被告人在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接受审判,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2. 延期审理的准备时间

若刑事案件因辩护人的指定或另行委托而需要延期审理,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的辩护准备时间,同样不计入审理期限。这一规定为辩护人提供了充足的准备时间,确保其在庭审中能够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补充侦查期间

在公诉案件中,若公诉人发现案件证据不足或需要进一步调查,可能会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经合议庭同意后进行补充侦查。在此期间,案件的审理亦会暂停,补充侦查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清,防止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刑事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

除了审理期限的特殊规定外,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存在旨在确保正义得到伸张,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规定逃避法律制裁。

1. 逃避侦查或审判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其行为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被相关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如果他们试图逃避法律追究,那么刑事诉讼时效将不再适用,相关机关可以随时对其进行追诉。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犯罪分子不因逃避侦查或审判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2. 应立案而未立案

刑诉法不立案的规定是什么 (一)

贡献者回答刑诉法不立案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初步审查不立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在收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后,应迅速进行审查。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将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二、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下的不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若案件已经追究,则应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即为刑诉法中关于不立案的相关规定。

具有下列什么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 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具体说来,法定 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主要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 期限的。刑法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超过上述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诉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对这类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础。 5、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死亡 的。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说来,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在 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一般应以裁定终止审理。不过,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律客观:

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律师提示,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对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

贡献者回答《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一种恩赦制度,是国家针对特殊的罪犯赦免其刑罚的制度,特赦令具有特别法的效力。经特赦令免除了刑罚的人,不再因同一犯罪事实而再次受到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被害人有权利决定对这几类犯罪行为是否追诉,国家不主动追诉。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判,公安机关也不能主动进行侦查取证;如果自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告诉的,应当允许。即对此类犯罪,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追诉的对象,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一类诉讼参与人。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罪不株连”的刑法原则,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诉讼即告终止。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一个人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已构成了犯罪,但由于具有某些情节或者特殊情况,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也不予追究。因此,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在诉讼过程中是一个处处决定案件进程的标准和尺度。在立案审查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就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发现的,侦查机关就应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检察机关就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如果认定属第一种情形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属于其他五种情形的,应裁定终止审理,宣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实行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可以保证国家追诉权统

一、正确地实施,防止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进行追究,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不用承担刑法所规定的惩罚。但不代表无罪,因此会对子女参军、报考公务员等有一定的影响,因为其都要求自身及近亲属不能有刑事犯罪记录。免于刑事处罚有以下情形: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9、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为了自身和子女,应规范自身行为,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其中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规定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六项修改为:“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不起诉的情形包括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刑事案件不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种情况下,由于犯罪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且危害结果不大,因此不被视为犯罪行为,可以不起诉。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提起诉讼,那么之后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由于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因此可以不起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国家特赦令免除刑罚,那么针对该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对于一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如侮辱、诽谤等,需要被害人主动提起诉讼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撤回了告诉,那么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那么由于无法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除了上述几种情形外,如果法律有其他规定免除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情形均基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不同情况下的灵活处理和人文关怀。

刑诉第16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 (五)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是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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