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病假期限规定

病假期限的确定
一、医疗期的设定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其病假假期即医疗期的长短是依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具体规定如下: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医疗期;五年的为六个月医疗期。对于实际工作年限十年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医疗期;五年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医疗期;十年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医疗期;十五年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医疗期;二十年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
二、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工资计发
在医疗期内,职工因病停工治疗,其病假工资的计算与连续工龄密切相关。具体来说,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职工,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及其的,则按本人工资的95%发放。此外,对于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若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特殊情况需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况,职工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都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医疗期满后的处理
医疗期满后,若职工仍不能恢复工作,需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手续;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这一规定确保了企业在处理医疗期满不能恢复工作的职工时,能够有据可依,同时也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病假期间的特殊规定
对于原系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维格律网关于北京病假工资规定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