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新天的著作,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在知识产权领域探索的学者的道路。他以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将复杂的法律知识剖析得清晰透彻。在这本书中,尹新天不仅系统地阐述了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与原理,还结合了国内外最新的法律动态与案例,为读者呈现了一个既严谨又充满活力的知识体系。翻开这部著作,就像打开了一扇通往智慧殿堂的大门,让人不由自主地沉浸其中,探寻知识的宝藏。
尹新天著作 (一)

贡献者回答尹新天先生在知识产权领域有着丰富的著述经历。1998年,他出版了《专利权的保护》一书,对专利权保护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2001年,他担任主编,陆续推出了《新专利法详解》、《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导读》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改导读》等重要著作,为理解专利法的最新变化提供了详尽的解读。 2002年,他又主编了《专利代理概论》,进一步提升了对专利代理行业的认识。此外,他还积极翻译引进国外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编译了《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报告),以及《美国对其专利政策的重新审视》(美国贸易委员会的报告),展示了他在国际视野上的独到见解。
时间推进到2011年,尹新天先生又编著了《中国专利法详解》,为中国专利法的实践与研究提供了详尽的指南。他的学术贡献不仅限于这些著作,他在国内外各类知识产权期刊上发表的数十篇论文和文章,更是他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结晶,对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交流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扩展资料
尹新天,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负责起草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改的上报草案,并自始至终参加了修改的全部过程。
专利非公知常识的举证 (二)
贡献者回答1.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举证原则,需提交哪些证据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举证原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也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无效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作为有诉讼经验的律师,对举证义务承担和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解一般是比较到位的,对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证据链是否完整能及时作出预判。
还比如对证据优势原则、证据证明事实的盖然性原则的运用是其他专业人员所不及的,虽然这些证据原则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适用没有被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早已运用,《审查指南》也规定可参考民事诉讼对证据的规定。因此在结合无效理由组织证据或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上律师具有一定的优势,当然,前提是律师必须懂专利,懂专利无效程序的特殊性,懂专利无效的精髓—尤其是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及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程度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同时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律师在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中应该有更大的作为。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需提交哪些证据 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中对证据的提交有特殊的要求,一是无效宣告请求受理时对证据的要求,二是无效请求受理后对证据提交的要求,三是对逾。 1、无效请求受理时对证据的要求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请求书的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3的规定,“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规定显示,专利无效请求受理时对证据的要求显然有别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立案证据的要求。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明确指出合议组通常仅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由此可见,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不仅是程序能否启动的形式要件,更是无效宣告请求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2、无效请求受理后对补充证据提交的举证期限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举证期限有重要的意义,超过举证期限举证一旦未被专利复审委员会考虑,往往会成为影响本次无效程序胜败的决定因素。 2.1、申请人的举证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的规定:(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ⅰ)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ⅱ)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的。(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2.2、专利权人的举证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2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后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从《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我们发现,专利无效对证据要求明显区别于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程序是:在规定举证期限的同时还必须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具体的说明,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的《新专利法详解》第420-421页中的解释,是指:一方面请求人应该指明所提供的每一项证据的目的,也就是该证据是用来说明什么问题的;另一方面,请求人对其主张的每一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在需要有证据支持时,例如不具备新颖性等,均应该有起码的证据予以支持。请求人不应提交对其请求来说没有任何意义的证据,也不应提出没有依据的无效主张。
换言之,请求人要将所提交的证据与无效宣告的理由一一对应,专利权人要根据证据具体说明其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而在诉讼程序中,我们只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就行了,不一定非要说明具体的理由,可以留待在庭审中根据案情的要求具体阐明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显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对证据提交的要求更未严格。 3、对于逾期证据的提交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
2.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区别
关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多数专家认为,公知常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第1项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将公知常识作为一种众所周知的事实来认定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众所周知的事实必须为特定时空范围内的某一领域的一般社会成员所公知,不一定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知道的事实,即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所公知的一般技术常识。
第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属于证据学上司法认知的内容。法庭可以在诉讼中的任何程序或者阶段主动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采取司法认知认定案件所涉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举证时限限制。
第三,当事人一方对对方主张的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的,对方当事人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有责任提供有关资料和作出充分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庭采取的司法认知提出异议,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认知的理由和过程。
第四,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司法认知所认定的事实的,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仍需举证。
第五,法院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司法审查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未记入案卷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在诉讼中仍可以予以认定。
对于公知常识的举证,有专家认为,公知常识要依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来判断,要求对所有的公知常识进行举证是不可能的。生活常识无须举证,对技术常识只有当当事人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有错误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才负有举证责任。还有专家认为,公知常识不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其中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的公知常识无须举证,只有在行政认知与司法认知的范围出现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才应当负责举证证明。
有专家认为,对公知常识的认定涉及是否引入了新的无效审查理由的问题,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已经涉及到,不应允许在诉讼阶段再引入公知常识。如果是无效请求人主张,必须在无效审查阶段提出来,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并经过听证。如果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引入,当事人在起诉时未提出异议的就视为其认可;起诉时提出异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应当举证,这不属于提交新证据,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中举出新证据反驳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及其举证,但有关证据最迟应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现有技术(2009-10-1以前执行2001年的《专利法》称为“已有的技术”)必须具有三性:1、公知性,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2、时效性:公开时间必须在被审申请的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3、实用性:“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和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公开时间在被审申请的申请日以前,没有实用性的公知方案,不是现有技术。如“嫦娥奔月”这类科幻小说、神话中公开的方案。因为吃仙药不能让人从地球奔到月球上去,所以是没有实用性的公知方案。”嫦娥奔月“就不是现有技术。所以不能说:中国的嫦娥在远古时期就到月球上去了,可见世界登月第一人,不是美国人尼尔·阿姆斯特朗,而是中国的嫦娥!
3.遇到专利官司应从哪方面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
但该原则也有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对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对使用不同方法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身上,如果被告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足,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面对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从而为后续的诉讼过程中的举证提供了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4.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有什麽规则
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一些特殊侵权案件,则采用所谓“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证据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方法专利本身和侵权诉讼中原告举证困难的特殊性,立法者在考虑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共众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规定了涉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由制造同样产品的被控侵权人承担其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
在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出于利己的目的,一般是首先主张依其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新”产品,以减轻其举证负担和败诉的风险。
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 (三)
贡献者回答一、涉及专利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5条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在新近出版的《新专利法详解》中对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做如下解释: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应当理解为一项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或者与我国法律相违背。
由于赌博、吸毒、伪造公文印章是我国刑法禁止的,因此有关专门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者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应当注意,如果发明创造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只是不按正常方法予以应用有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法律的后果,则不能因为该发明创造滥用会违反国家法律而拒绝对此类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例如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以及以娱乐为目的的游戏机、棋牌等。”
在此基础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条对专利法第5条所称的“违反国家法律”的含义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性解释。该条规定:“专利法第5条所称的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同时,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2.1节对其进一步解释如下: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等。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以医疗为目的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定剂、兴奋剂和以娱乐为目的的棋牌等。”
二、案情介绍
该案涉及发明名称为“硬币游戏机以及硬币搬送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
其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硬币搬送装置,包含形成硬币载体的硬币推出部件和硬币齐整部件,上述硬币载体可以放置呈水平叠放状态的多枚硬币,上述硬币推出部件可使水平重叠放置状态的硬币在水平方向移动,同时,上述硬币齐整部件与移动中的硬币接触,使水平叠放的硬币上下整齐。
该案的说明书中有关背景技术和发明目的的描述如下:
本发明涉及硬币推出游戏机,具体的是涉及具有把重叠放置的硬币供给游戏区域的硬币搬送装置的硬币推出游戏机。
水平游戏盘上承载许多硬币,在该游戏盘的所定的区域内设有左右摆动的硬币推板,当游戏者把手中的硬币投入游戏盘后,被硬币推板推挤的硬币推挤其它硬币,硬币从游戏盘上落下,落下的硬币给予游戏者。具有游戏形式的硬币推出游戏机广为人知。
硬币推出游戏机的游戏盘上的硬币供给一般是在营业开始之前,由游戏机的管理者进行供给。即:在游戏机运行之前,预先通过人工把硬币适当地放置在游戏盘上。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该硬币的放置方法,但是在多数的场合一般是把硬币在全区域内平均放置,同时在若干个局部堆成若干个硬币堆。之所以这样放置,是由于被硬币推板推挤的硬币在游戏盘上移动时基本保持初始放置的形状,使游戏者产生希望成堆的硬币落下而获得更多硬币的欲望,提高了游戏的趣味。
但是,这样的硬币供给方法,管理者必须定期地检查游戏机,检查游戏盘上是否放置有适当量的硬币,是否还存在适当堆数的硬币堆,由于在进行检查时必须停止游戏机的运转并且还要进行硬币的供给工作,加大了游戏机的运营成本。
另外,虽然也有把硬币供给到游戏盘的自动供给装置,如特开平8—215422所述的装置就是这种硬币供给装置的一个实例。然而,这种硬币供给装置把硬币在游戏盘上无目的地胡乱撒放,所以不能够在游戏盘上放置具有适当量硬币的硬币堆。
因此,人们需要一种把硬币堆自动供给到硬币推出游戏机的游戏盘(游戏区域)的特定位置的硬币搬送装置以及使用该装置的硬币推出游戏机。
(1)为了解决上述的问题,本发明的硬币搬送装置具有如下特征:一种包含形成硬币载体的硬币推出部件和硬币齐整部件,上述硬币载体可以放置呈水平叠放状态的多枚硬币,上述硬币推出部件可使水平放置状态的硬币在水平方向移动,同时,上述齐整部件与移动中的硬币接触,使水平叠放的硬币上下整齐。依照这样的构成,多个硬币在硬币收容体内呈水平叠放状态,并且,在该叠放的硬币被硬币推出部件搬送到所希望的位置的同时,使叠放的硬币上下叠放整齐。
经实质审查,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给出的审查意见可归纳如下:
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在游戏盘上放置具有适当量硬币的硬币堆的装置,使游戏者产生希望成堆的硬币落下而获得更多硬币的欲望,提高游戏的趣味。由此可以看出,本申请所涉及的游戏机是以赌博为目的的,是一种赌博的工具,因此,根据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本申请的游戏机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能够被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了说明书,并做了如下的意见陈述:
说明书的修改
1.删除说明书中容易引起赌博误解的内容,即说明书的第13页第25—26行中的“刺激了游戏者获得硬币的欲望”的内容。
2.下面对本发明的不属于赌博工具的理由进行阐述:
首先,在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应主要从该发明的目的、发明的内容和发明的效果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在发明目的方面,本发明说明书的第1页第28—30行的内容,本发明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把硬币堆自动地供给到硬币推出游戏机的游戏盘(游戏区域)的特定位置的硬币搬送装置以及使用该装置的硬币推出游戏机”,即本发明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硬币推出游戏机的硬币搬送装置,而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赌博,为一种用财物作注争输赢的恶习”,因此,“赌博”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用财物做注,二是争输赢。而在本发明中,其只是提供一种用于硬币游戏机的硬币搬送装置,不包含任何有关进行赌博的目的,因此本发明的主题与赌博无关。
另外,从本发明的发明内容来说,本发明主要涉及硬币推出游戏机,具体的是涉及具有把重叠放置的硬币供给游戏区域的硬币搬送装置的硬币推出游戏机。本发明中的硬币与用于赌博的钱币是有根本区别的,不能将其等同于钱币,因为在本发明中的硬币只是一种用于刺激游戏者继续玩的工具,例如说明书的第12页第26—28行的内容(能够对应轮转游戏的结果,在游戏区域51上的特定的位置设置水平叠放的硬币或者说一堆硬币。这样,对于游戏者来说,在之后的游戏中增加了一次得到更多硬币的机会,提高了继续进行游戏的兴趣。另外,由于在游戏重新开始时,游戏区域上己供给了硬币,所以,可以提高重新进行游戏的兴趣。)另外,在本发明的发明内容中,不存在赌博中必须具备的“下注”的内容,其只是为了进行游戏,因此本发明的内容与赌博无关。
另外,从本发明的效果上,其可增加人们的娱乐性,并不是为了获得更多的钱财,因此与赌博也有实质性的差别。
通过上述的论述,可看出,本发明从发明目的、发明内容和获得的效果上都与赌博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别,本发明不属于赌博的工具,因此可被授予专利权。
审查员在此基础上对上述申请做出了驳回决定,其驳回理由归纳如下:
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本身与国家法律相违背。根据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根据赌博的定义,所谓“赌博”是指“用财物作注比输赢”即存在两个特征,一是用财物作注,二是比输赢。本发明由于游戏者投入硬币,所以具备用财物作注的特征,而游戏者投入硬币后靠设备随机产生的结果来决定输赢,因此,本发明的目的就是赌博。
我在下班时间 在厂区宿舍做实验 所得的专利是属于我的还是工厂的 (四)
贡献者回答1.你没有利用公司的东西,但你做的发明是与你现在本职工作有关的内容的,即使是在晚上和业余时间做出的,专利权也是属于工厂的,而你任何时候都是发明人,可以署名和得到相应的报酬。
2.如果你辞职了、退休了,一年内作出的跟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还是属于工厂的。因为发明创造是脑力劳动,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做出来的,如果你做的发明与原单位的工作有密切关联,都在职务发明的范围内。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新专利法详解第30页,有更加详细说明。
保密审查等于保密吗 (五)
贡献者回答保密审查二三事
“保密审查”,顾名思义就是审查要“隐秘”的进行,不可向“外人”透露。在中国,“保密审查”是每一个“欲向海外申请”的专利申请的必经程序。《专利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那么保密审查为何必不可少呢?保密审查的目的又是什么?
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每个国家基本上都制订了相应的保密审查制度。在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前,申请人必须要先在本国提出保密审查请求或者必须要在符合相应的条件后才能够向外国提出申请。专利申请保密审查程序,是当申请人打算将在本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国外提出专利申请时,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一项审查程序。《专利法》第四条明文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提交保密审查请求其实就是请求专利局核实欲向外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如果涉及,则专利局会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告知相关专利申请转保密审查方式,或需要通过保密审查方式递交不得直接向海外申请;如不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专利局也会通知申请人可以向外申请,或不存在需保密审查事项的结论;如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小编特别提示,外观设计不需要经过保密审查哦~
了解了保密审查的作用,就可以理解我国制订保密审查政策的初衷。
那么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时候,就需要考虑两个关键点:
1)何为“涉及国家安全或是重大利益”
一般而言,涉及国防利益的发明创造主要是指国防专用或者对国防有重大价值的发明创造;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公开后会影响国家的防御能力,损害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或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的发明创造。你问能不能说得再具体点?抱歉,具体保密的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个国家有关规定当然也是不能公开的,也正因如此,才需要由当局进行审查后予以确定。当然,申请人也可以主动提出自己的申请需要保密审查,但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保密申请,仍然要由当局审查后予以确认。
2)如何理解“在中国完成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质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何解读“实质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便成为关键。
就这一点,可以从以下角度入手:
首先,看发明人的研发工作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
其次,看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是哪位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贡献的内容,如该发明人的相关工作是在中国完成的,则认定在中国境内完成,如该部分工作系在海外完成,则不能认定在中国境内完成,贡献被记录于说明书中的发明人则不在考虑之列;
再次,如若权利要求中的独权特征部分体现了多位发明人的工作,并且有的发明人在中国完成工作,有的发明人在海外完成工作,就需要进一步判断发明人中谁的贡献更为重要。
依上述规则基本上可以对发明创造是否需要在中国提交保密审查有一个初步认定和判断。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市场开放,国际化程度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出现了“涉外”因素,比如开发团队有外国雇员,合资企业拥有海外团队、研发部门等等。除了中国,其他国家也对涉及该国国防利益、安全利益的专利申请有着保密审查的要求。那么对于“涉外”发明创造,如何提出保密审查,许多中国申请人提出了疑问。
小编以为,如果研发工作均系在中国境内完成,哪怕发明人有外国人,也可认定为“在中国完成”;如果研发工作在海外完成,哪怕发明人有中国人,也可认定为不是“在中国完成”;如果研发工作同时在中国及海外完成,保险起见,最好在申请前,制订好保密审查请求的策略,分别在中国及海外国家进行保密审查,确保未来不会因此在申请过程中或授权后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风险来自哪里?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了从不授予中国专利权,到可以作为无效的理由等条款,甚至进一步有可能违返中国的其它法律法规。其实大部分的专利申请都不会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为了规避这一程序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有可能得不偿失。
当然,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申请人的研发和申请策略的不同,现实当中会出现各种情况,申请人需要提前制订并执行保密审查请求的策略。保密审查结果涉及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稳定性,需要申请人务必在递交申请前仔细核实。小编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够帮助申请人更多信息大家做出准确的判断。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来电咨询:010-82732278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新专利法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维格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