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辖 (一)

行政管辖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实施行政处罚。(三)职能管辖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四)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处罚级别管辖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这里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有权进行指定的机关,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一级行政机关。因为指定管辖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依行政领导权所做出的一种决定,在两个涉及管辖争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时,由该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指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当两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不是同一行政机关时,上一级行政机关显然无权对此作出决定,就必须由对两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这也就是“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违反了哪个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就应当由对该行政管理事项享有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这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要求。

(四)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违法行为发生于旧法实施前,但持续到新法后,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应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三)

优质回答违法行为发生于旧法实施前,但持续到新法后,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应适用新法,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法实施期间,且连续到新法实施后被查处,以查处的时间为准,不溯及既往。新法律实施前已经发生的行为应当按照新法处理,但要看新法是否有追溯力,有追溯力的新法不管已经发生的行为发生在何时,都按照新法实施。

法律分析

行为是可持续的在新法生效之后仍然持续的,就是新法生效以后的行为,可以处罚新法生效以后持续的行为。违法行为一直在持续状态的话,说明违法行为并未结束。在新法实施后被查处,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就不构成犯罪,法无明文禁止不为罪;如果新法旧法都认为是犯罪,要看哪一个处罚较轻,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了法律法规等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新法的处罚不能溯及新法以前的行为,但行为是可持续的在新法生效之后仍然持续的,就是新法生效以后的行为,可以处罚新法生效以后持续的行为。要审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就要查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有无溯及力问题。同时要查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处理的行为或事项的时间。如果被处理行为和事项发生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具有法律效力期间,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法律规范具有时间效力。反之,不具有时间效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或被处理的事项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行政机关处理在新法生效之后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外,有关实体问题原则上应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处罚地域管辖应当从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整个过程来把握。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维格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