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组给别人了现在要拆迁咋办

地组给别人了现在要拆迁咋办

介绍: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拆迁成为了许多地区不可避免的话题。而面对自己曾经拥有或现在仍在使用的土地被划入拆迁范围,特别是对于“地组给别人了现在要拆迁咋办”的情境,这无疑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了诸多困扰和疑问。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从法律、权益保护、协商谈判等多个角度,为面临此类困境的人们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和思路。

一、了解拆迁背景与法律依据

首先,面对地组已转让给他人,而该地面临拆迁的情况,了解拆迁的背景和法律依据至关重要。拆迁通常基于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多种原因,且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作为原土地所有者或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主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权益与义务。

二、核实土地转让合同与权益归属

接下来,核实当初土地转让合同的具体条款至关重要。合同中应明确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让价格、土地使用年限、是否包含拆迁补偿等相关约定。若合同中未涉及拆迁条款,则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判断拆迁补偿的归属。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拆迁补偿应归当前土地使用权人所有,但具体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三、积极沟通,寻求协商解决

面对拆迁,积极与拆迁方、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进行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方面,可以通过律师或专业机构协助,明确拆迁补偿的具体数额和分配方式;另一方面,尝试与受让方协商,看是否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分配方案。在沟通过程中,保持冷静、理性,避免情绪化的冲突,有助于更快达成共识。

四、关注拆迁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拆迁不仅涉及补偿问题,还包含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作为利益相关方,应密切关注拆迁公告、评估报告、补偿方案等关键信息的发布,确保自身知情权得到保障。如对拆迁行为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保留好所有与拆迁相关的文件和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五、长远规划,灵活应对

面对拆迁这一不可逆转的趋势,长远规划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作为原土地所有者还是使用权人,都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前考虑拆迁后的生活安排、职业发展等问题。同时,保持灵活应对的心态,适时调整个人或家庭的财务计划,以减轻拆迁带来的负面影响。

注意事项:

在处理地组转让后拆迁的问题时,务必保持冷静,依法依规行事。切勿轻信口头承诺,所有协议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此外,拆迁补偿的谈判过程可能复杂且漫长,保持耐心,逐步推进,最终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地租给别人30年拆迁补偿给谁 (一)

最佳答案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接包人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我们通过这两个概念发现,这两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没有发生变更,还是转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应该这样分配。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具体的法律依据规定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

具体来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所有,不过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而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如果在转包和出租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前面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虽然实际在使用土地的人发生了变化,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没有发生改变,还是转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权利人,其无权请求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该笔补偿费应由作为物权人的转包人、出租人取得。

虽然,转包人或者出租人在征地补偿中享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但是并不能说土地补偿与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无关系。合同当事人事先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约定承包地被征收时对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转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成员的专门补偿,所以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转包出租后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一般情况下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所以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土地被承包大棚了种草莓、村里让我们签土地弃权、那拆迁了咋办啊、土地弃权了就不是我们的了? (二)

最佳答案首先要知道你的土地被转包是否获得了你的同意,你是否在土地转包后获得了补偿,让你们签署土地弃权的地块,是否达到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年限。

关于土地承包的权限、保护措施、权益归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以下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从规定可以看出,在承包期内的农村土地,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能私自要求承包人放弃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如果需要土地流转,必须经承包人同意。

至于提到以后拆迁了,土地经营权没有了,谁给你补偿?所以在签署土地弃权协议前,应与土地拟使用方签署相关的补偿协议,对方能给予你足够的补偿,才可以签署土地弃权协议

在农村的宅基地卖给别人以后以后被征收,拆迁款该怎么处理 (三)

最佳答案农村的宅基地是不能进行买卖的,房屋买卖有效,拆迁款归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人,单方面违约是会受法律制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甲在已收取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将出卖房屋过户登记至乙名下,现因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权消灭,在此情况下,甲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现因乙亦尚未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则甲请求确认其享有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乙所出卖给甲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予支持。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农村宅基地本身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

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民法理论将标的物的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两种。

现实的交付即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将出卖房屋的钥匙交给买受人等等。都是现实交付。拟制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替代现实的交付。本条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就是一种拟制交付。

这种拟制交付可以称为指示交付,它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提取标的物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最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交付必须是依出卖人的意思而作出的,如未经出卖人的同意,买受人自行将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从出卖人处取走,则不构成交付,而是非法侵占的行为。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言而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同样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依法律的规定而定。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因此,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

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示的方法,因此,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无论合同是否作出约定,出卖人都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将有关的产权证明文书交付买受人。在前面提到的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出卖人就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将其转移给买受人。

宅基地卖了遇到拆迁怎么办 (四)

最佳答案如果宅基地已经卖出后遇到拆迁,拆迁补偿的权益归属将取决于买卖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当地的拆迁政策。 首先,若宅基地的买卖行为合法合规,即买卖双方都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且买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拆迁所得的补偿等权益一般会归属于买方。因为合法买卖后,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买方名下。

然而,如果买卖行为存在不合法之处,例如卖方并非本集体组织成员,或者交易未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那么该买卖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时的补偿权益可能仍会归原宅基地所在的集体组织所有,买方可能无法获得拆迁补偿。 另外,拆迁补偿通常包括房屋补偿、宅基地补偿、附属物补偿以及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会由当地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并会进行公示。因此,在遇到拆迁时,及时了解并遵循当地的拆迁政策和规定至关重要。

总的来说,宅基地卖出后遇到拆迁,补偿权益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寻找专业法律咨询,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地组给别人了现在要拆迁咋办的信息,欢迎点击维格律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