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在推动经济增长、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稳定、不健康因素。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发布本通知。

一、明确调控目标

调控目标:本次调控旨在实现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平衡,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和过度波动,保障居民住房合理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各地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房地产发展规划,明确土地供应、住房建设、市场销售等关键环节的政策导向,确保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二、优化土地供应

土地供应:土地是房地产市场的基础,优化土地供应机制是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各地应根据城市规划和人口流入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节奏和规模,增加住宅用地供应,特别是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

同时,要加强土地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地炒地行为,确保土地市场的规范和透明。此外,还应探索多元化的土地供应方式,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以增加土地市场的灵活性和效率。

三、加强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金融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支撑,加强金融监管对于防范市场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房地产信贷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核和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同时,应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的金融监管,防止其利用资金链断裂等风险事件引发市场恐慌。此外,还应推动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拓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政府应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提高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同时,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形成多元化的住房保障体系。此外,还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让真正需要保障的家庭受益。

五、推动房地产市场转型升级

转型升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市场也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压力。政府应引导房地产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推动房地产市场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

一方面,应鼓励房地产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提高住宅的品质和舒适度;另一方面,应推动房地产企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拓展房地产市场的产业链和价值链。此外,还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为房地产企业的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加强市场监督和舆论引导

市场监督和舆论引导:加强市场监督和舆论引导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政府应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

同时,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预期。此外,还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总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遵义市出台十条措施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

优质回答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遵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遵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

(试行)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因城施策”,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目标,完善住房市场和保障体系双循环,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改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合理安排用地供应。结合区域发展和商品房库存情况,通过调整供应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强化功能补充、完善基础设施等方式培育土地市场,提升土地价值。科学确定供地节奏,适时调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在6个月以下的县(市、区),加快土地供应节奏;18-36个月的减少土地供应;36个月的,原则上停止土地供应。适度控制商业用地供应,结合市场实际调整商住比,按片区配比商业用房,对商业房地产库存消化期高于24个月的区域,放缓或者停止土地供应。结合区域商业、住宅库存情况和市场需求,经审批可将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

二、优化住房市场供给。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培育行动,着力提升全市房地产企业总体实力,引导整合资源,自觉适应和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进一步聚焦产城、文旅、康养和以长租为核心的租赁领域,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完善住房市场和保障体系双循环,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引导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合理开发改善型住房,对已通过方案审批的房地产项目,允许结合市场需求对商业和住宅比例、户型结构作出调整。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成品住宅建设实施区域和比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申报成品住宅基本型和提升型的建设比例。引导运用磷石膏等节能、环保的绿色建材,以装配式建造方式打造宜居的高品质绿色建筑,提升居民的居住体验和住房品质。统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和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拓宽安置渠道和途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鼓励企业创新住宅产品类型,在住宅阳台底板至上盖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的前提下,阳台底板至顶板垂直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封闭阳台,视为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且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住宅建筑层高上限由3米调整为3.6米;取消停车位分区配置要求,住宅统一按每100平方米配建1个停车位。为缓解老城区车位紧张问题,在符合消防、安全、规划等行业规范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将库房等非住宅项目功能调整为车库使用,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调整的,应按规定依法完善用地手续。

三、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按楼栋进行审批,不得分层、分单元审核,不得简单以形象进度取代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售许可条件,如确需以工程形象进度作为审查条件的,应严格按照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的标准,结合实际分类进行测算,合理确定形象进度要求。

四、规范地下空间管理。除人防车位外,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地下空间规模且地下一层实际建设未突破的,以及2007年10月1日(不含)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补缴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按出让用地使用权办理地下空间产权登记。对2007年10月1日至今取得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且经规划许可进行地下车库、商业建设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车库按照“2020版基准地价的70%×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建筑面积”补缴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用途的剩余年限一致;商业按照“2020版基准地价×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建筑面积”补缴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按商业用途剩余年限计;地下二层及其以下部分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对符合规划尚未缴纳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的,先行办理该部分竣工规划认可,并参照划拨用地使用权办理首次登记;对需要办理地下车库、商业转移登记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上述标准缴纳申请范围的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用地使用权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破产等原因已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负责,按上述规定申办地下空间转移登记。在满足修订后的《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配置停车位数量,符合消防、安全等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对地下空间进行用途调整,参照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调整的评估办法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规划用途。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允许房开企业将人防车位出租给业主使用,并告知业主战时政府无偿征用。

五、加大信贷金融支持。定期组织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推行“一楼一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贷款保证金制度,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鼓励开展房地产信托基金业务,为市场发展引入新的资金活水。切实保障个人住房合理信贷需求,引导在遵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最低贷款利率要求,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最大幅度下调住房按揭贷款利率;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实行首套房贷款首付20%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并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15天。对支持开发贷、降低个人按揭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新增财政存款、基金账户等存放方面予以支持。

六、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准入条件,楼盘住宅主体结构形象进度达70%(含),可申请准入。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区域范围扩大至全国,即在遵义市外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具有我市户籍的,在我市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对单缴存职工购买非成品房、成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提高至45万元、50万元;对双缴存职工购买非成品房、成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提高至55万元、60万元;对遵义市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

七、优化行业营商环境。精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分别绘制政府投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75个工作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在40个工作日内、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在36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的社会投资项目在31个工作日内的审批流程图。兑现招商引资承诺,着力解决企业在房屋征收、工程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外部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流程“容缺后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逐步推行“交房即办证”,实现商品房交付购房人即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除国家、省、市有明文规定,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小区配套服务设施(如保障性住房、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等)外,其余按规划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有偿使用。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配套车位整体划转给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受让企业须承继原开发企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按照《民法典》和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划转后车位使用需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划转后车位的出租和出售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和出售车位的规定执行。

八、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监管,有效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发布虚假广告、侵害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由相关部门采取约谈、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取消从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大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曝光力度,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联合惩戒,营造良好市场运行环境。

九、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实行资金全过程全额监管,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全制度,执行“府院联动”机制,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日内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登记,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监管账户入账金额证明。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发放贷款时,应当全额划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监管账户。

十、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加强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媒介发布管理,严厉打击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渲染恐慌情绪、误导市场预期,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措施,后期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中耳炎散的功效 (二)

优质回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中提到的中耳炎散是一种纯中药制剂,以其精准用药和显著疗效备受关注。该散剂由乳香、没药、甘草和冰片四味药物组成,遵循中医调和气血、益气复脉的原理,专门治疗中耳炎。其选药精细,配伍科学,自古以来的传统中医实践证明了其治疗效果的卓越,无数患者从中受益,得以摆脱耳疾之苦。 中耳炎散不仅能够轻松应对耳部症状,如流脓和听力下降,更重要的是,它针对中耳炎可能引发的严重并发症有所考量。这些并发症如若拖延治疗,可能会加重病情,甚至威胁生命。因此,专家强调,对于中耳炎的治疗,早发现、早治疗是关键,以免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从中医理论看,肾窍关乎听力,肺主气,全身之气汇聚于耳,因此治疗耳疾需首先调气开郁。《医述·耳》中指出,耳是清灵之窍,疾病往往源于气道堵塞。《古今医统》同样指出,耳疾是气道不通导致的。中耳炎散巧妙地利用乳香、没药和冰片的配伍,强化了活血、行气、宣通、开窍的功效,使得药物选择和使用更为精准,从而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 扩展资料

中耳炎散是治疗中耳炎的古方,并且对于治疗中耳炎效果显著。主要成分是乳香、没药、冰片、甘草。

无锡购房政策 (三)

优质回答无锡购房政策汇总

根据2020年8月30日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限购政策调整

在现有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离异家庭购房套数的限制,规定夫妻离异后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拥有住房套数计算。也就是说,在离异之日起2年内,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市区有1套商品住房,在市区限购区域内可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市区有2套商品住房,离异后任一方在市区限购区域内均不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满足合理住房需求的同时,防止通过“假离婚”手段获取购房资格。

个人住房转让政策调整

对居民家庭购买住房限制转让的时间仍为2年,但对市区(不含棚户区改造重点地区)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进行了调整,取得不动产权证2年后可以转让,但必须满5年才能享受免征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优惠政策,满2年但不满5年的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住房转让合同备案时间在发文之日前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备案时间在发文之日(2020年8月30日)及之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贷款政策调整

对无房无贷的首次购房家庭,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比例最低30%的政策,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未作调整,“刚需住房”居民不受新政策影响。但对已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60%。

“9·25”限购新政主要内容

一、调整梁溪区、滨湖区(不含马山)、新吴区(不含鸿山)、惠山新城和锡东新城范围内限购政策。

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继续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住房时,应提供2年(含)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对依据省、市有关人才政策引进的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除外)。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市区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仍按不低于20%执行,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不低于房屋总价的40%。

三、加大定销(限价)商品房筹集力度。

年内筹集不少于200万平方米定销(限价)商品房等低价房源,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市民合理住房需求。

四、强化房地产市场整治。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强化部门配合,持续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大金融监管力度。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采取措施防止消费资金通过现金分期、消费贷等非正常渠道进入房地产领域,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

六、江阴市、宜兴市要根据分区调控目标任务,参照市区政策出台相应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主体责任,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调控目标的实现。

政策原文如下:

限购细则主要内容:

1、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及申请公积金贷款,于2017年9月25日24时前已签订认购协议并缴纳定金或购房款并能够提供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收款人需为卖房)不在限购范围内!

限购政策调整自2017年9月25日24时起执行,购买住房及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2、上市交易前的定销(限价)商品房、征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用房不计入限购套数。

3、符合省、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已建立社保关系的副高职称或硕士学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包含硕士)。

4、江阴、宜兴户籍居民在市区购买住房执行市区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5、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前累计2 年(含) 在本市缴纳的社保或个税证明。在江阴、宜兴缴纳2年(含) 社保或个税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可在市区新购一套住房。

注:补缴社保只能是由用人单位发起,只能补缴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部分,自提出补缴申请时往前推算2年时间内,具体以劳动检查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6.服役前为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凭有效证明执行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7.驻本市部队现役军人及在本市上学的大中专在校生,在本市无住房的,凭单位出具的2年(含) 服役或学习证明,可在市区新购一套住房。

8.限购对象以户籍居民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非户籍居民家庭成员以房产共有方式购房的,所有购房人都要符合限购政策。

9.非直系亲属间的赠予要符合限购政策。

10.凭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通过继承取得房产,不受限购政策影响。

3、非无锡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是,提供自购房之日前累计2年(含)的社保或个税证明!在江阴、宜兴缴纳2年(含)的社保或个税的非无锡户籍无房家庭,可在市区新购一套住房。

常见问题

问题1:已经上市的安置房是不是也隶属二手房的范围,外地人购买是否也需要交相应的社保或个税证明?

答:上市交易前的定销(限价)商品房、征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用房不计入限购套数。符合上市条件的安置房也是隶属二手房的范围,是无锡存量房的一种。

问题2:都非无锡户籍的夫妻双方如果其中有一方满足2年或的社保或个税条件,一方不满足,现要以夫妻共同的名义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夫妻双方名字都要在房产证上,是否可以?

答:限购对象以户籍居民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非户籍居民家庭成员以房产共有方式购房的,所有购房人都要符合限购政策。

问题3:现将无锡已有的房产赠予给外地户籍的亲人,其亲人在无锡未缴纳过社保或个税,是否可以操作?

答:非直系亲属间的赠予要符合限购政策。父母子女属于直系亲属。

问题4:无锡不限购的区域,外地人买房是否还需要提供相应的社保或个税证明。

答:不限购的区域还是按照之前的限购政策执行,外地人在无锡可以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不需要提供社保或个税证明。

问题5:夫妻有一方是本地人,一方是外地人,怎么办

答:家庭成员中有1人为本市户籍的,暂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认定。

问题6: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哪些情况不计入限购套数

答:上市交易前的定销(限价)商品房、征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用房不计入限购套数。

问题7:在本市上学的大中专在校生,在本市无住房的,凭单位出具的2年(含)学习证明,可在市区新购一套住房。”本科生符合条件吗

答:包含。

细则原文如下:

“5·20”限购政策主要内容

1、不管商品住房还是二手住房,外地人仅允许购买一套

不管是首次购买商品住房还是二手住房,政策均未对外地客户在无锡的社保缴纳条件作出特别要求。

2、个人购房2年内限卖,法人单位购房3年内限卖

购买住房(含二手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2年内不可转让;法人单位购买住房(含二手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3年内不可转让。

3、规范中介行业全面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二手房网签管理,全面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主要是指二手房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完成后,由监管机构将监管资金划入二手房卖方的银行结算账户。目前,无锡市的存量房交易资金还处于“托管”阶段,即交易方自愿决定是否将资金交由监管机构管理。此次“锡四条”的正式提出,意味着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即将提上日程。

细则主要内容

1、自2017年5月20日24时起,对已拥有一套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出售二手住房,具体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继续对已拥有一套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出售新建商品住房;非直系亲属间的赠予要符合限购政策,江阴、宜兴户籍居民执行市区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2、2017年5月20日24时之后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2年(法人单位3年)方可转让。安置房上市首次交易不受该规定限制。

国十九条国十九条原文 (四)

优质回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

(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二、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

(三)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各地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四)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严格土地出让条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出让方案,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条款。土地使用权人违约的,要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要求,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产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底价。各地应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五)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用竞地价办法招拍挂出让土地,发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调节作用。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探索综合评标的具体方法。在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交付、开发建设周期、中小套型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科学量化标准,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完善评标专家库,细化评标规则,规范运作,依法依纪严格监督。

三、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

(六)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从2010年4月1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各地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七)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通过网络在线上报,经部统一配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并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电子监管号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各地要对已供土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及时更新开发利用信息,加强统计分析,并入网上传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

(八)强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对没有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处理。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查处。查处不落实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严格依法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闲置房地产用地查处情况,对未查处的闲置土地,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依规处置。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且未查处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整改意见,限期依法查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利用监测网络系统,加强对每个房地产项目开工到期申报情况的监测核查,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企业闲置土地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金融监管部门。

(十)加强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入网上传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部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十一)公开住房供地计划。各地应及时将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及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部将于4月上旬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公开通报各地供地计划情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将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情况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每半年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向社会公布。 (十二)公开土地出让公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按照部规定的规范格式,公告拟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套型要求、容积率、出让年限、投标(竞买)保证金、提交申请时间、出让时间等内容。公告不规范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十三)公开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出让成交和已划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价款、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在入网上传部的同时,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媒体公开。没有公开出让和划拨供地结果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纠正。部将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生成供地结果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十四)公开土地开发利用信息。自今年起,部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未按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宗地信息。对社会关注的典型地块信息,在部门户网站“出让信息”专栏及时公开。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各自门户网站,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及闲置土地查处信息。

(十五)公开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结果。各地要将挂牌督办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案件处理结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部将不定期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公开查处结果。

五、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

(十六)明确房地产用地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部决定,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组织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违反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向政府汇报,统一部署,认真实施。 (十七)结合出让合同清理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各地要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09〕86号)要求,抓紧开展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专项清理,全面掌握本地房地产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加快信息进网上传,于3月31日前完成数据填报。在合同清理基础上,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导各地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加强检查督办。各地必须在7月中旬前完成专项检查和处理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出让合同清理报告于7月底前一并报部。

(十八)严肃查处房地产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对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中的不规范行为,要认真整改;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依纪坚决查处。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4月份,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同时,一并检查房地产开发中突出问题的清查情况。

六、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

(十九)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共同责任,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督促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的法规和政策,健全完善制度,规范供地用地行为,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扩展资料

“国十九条”就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的俗称,该通知的内容有十九条,故名。国十九条是为了依法加强监管,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

成都322政策内容 (五)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成都住建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我们简称为“322政策”。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保持生活成本竞争力,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增强居民幸福感和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1. 增加住宅用地供应,2021年度全市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增长20%,占经营性用地比例不低于65%,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2. 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严格实行集中公告、集中出让,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切实稳定地价和市场预期。

3. 加强土地竞买主体资格审查,超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道红线”、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竞买人,不得参与我市土地竞拍。

二、深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4. 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全面实施“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出让。竞买人在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拍前,应签署知晓出让地块房价地价品质联动要求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承诺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三、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5. 采取公租房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实现城镇户籍的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 “应保尽保”。

6. 采取共有产权、优惠出售等多种方式,全面保障人才安居需求。

7. 加大产业功能区租赁住房等配套住房的建设力度,完善长租房政策,促进职住平衡,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四、加强住房交易管理

8. 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的项目,所购商品住房限售期限由3年延长到5年。

9. 依据合同约定方式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以及通过司法拍卖、变卖等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均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限售政策的规定。

10. 通过司法处置和股权转让取得的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应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协议约定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并按照调控要求销售住房。

11. 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12.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五、严格金融审慎监管

13.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并决议通过,调整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4.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各项管理要求。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审查贷款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切实防范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六、加强市场秩序监管

15.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网络平台、自媒体及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严厉打击恶意炒作、发布虚假广告、借名买房、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落实调控主体责任

16. 各区(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增进联动协调和信息共享,加强市场监管监测和舆论宣传引导,强化政策执行力,确保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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