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例外案例

合同相对性例外案例

合同相对性例外案例解析

在法律领域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一项基础性的法律原则,它规定了合同仅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出现了一些例外。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合同相对性例外案例,详细介绍这一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和拓展。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方给付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虽然第三人并未直接参与合同的签订,但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例如,《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业主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但仍然受到该合同的约束,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人提供约定的服务。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的利益,并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这种例外情况在租赁合同中尤为常见。例如,《民法典》第719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这意味着,在承租人无法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时,次承租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转租关系,可以代为履行这一义务。

三、隐名代理

隐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例如,李四受张三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王五签订合同。如果王五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李四是替张三干活的,那么这份合同就直接约束张三和王五。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突破,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权利义务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

优质回答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合同保全,再者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同时还有交强险,第三者商业保险,以及还有单式联运合同等等;主要是属于此合同效力于第三人情形,这都是有规定。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1、合同保全

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3、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4、非法分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5、单式联运合同

两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6、旅游合同纠纷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8、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二、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有哪些?

(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中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说,首先,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

(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 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三)责任的相对性。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是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与其他人没有任何关系,但如果存在例外的情形,那么一般是涉及到第三人,只要造成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伤害,那么第三人也是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民事领域,常见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 (二)

优质回答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合同仅约束合同当事人,不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然而,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会被突破。接下来,我们将探讨民事领域中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常见情形。

第一类情形是物权化合同,其中“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一个典型例子。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即使所有权变动,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此规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益,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性。

第二类情形涉及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即合同中规定了将合同产生的利益直接归属于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法律规定允许第三人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当,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第三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不包括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等。

第三类情形是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使受益人非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本质上属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受益人享有保险受益权。

第四类情形是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即使第三者非合同签订主体。这是为了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避免程序冗长。

第五类情形是信托合同项下的权益,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即使受益人非委托人或受托人。信托合同本质上也是“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和转移的设计,信托受益权归属于信托合同中的非合同当事人。

第六类情形是消费合同项下的权益,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关系的第三人负有保护义务,如果违反义务,应向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消费合同的法律依据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的权益。

第七类情形是产品销售合同项下的权益,规定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法律规定了产品责任的直接请求权。

第八类情形是集体旅游合同项下的权益,集体旅游合同纠纷中,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也可以提起诉讼,保护个人权益。

这些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并非对原则的否定,而是其维护和补充,旨在平衡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提高交易便捷性。法律规定多样,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期待大家共同探讨与交流。

合同相对性原则曾经例外 (三)

优质回答合同相对性原则,自其在英国法中确立以来,一直被视为契约法的基石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法律对合同引起的第三人权利不予干涉,强调合同关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然而,这一原则的严格遵守带来了诸如忽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欲使第三人受益的意图、剥夺第三人直接主张应得利益、导致合同当事人逃避债务等不便与不公正的结果。尽管如此,英国法院仍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享有合同权益的第三人不能根据合同进行控告。为平衡这一原则的严格性与现实中的合理需求,法院在判例中确立了例外规则,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赋予第三人权利。例如,保险合同、信托合同中的承诺付款给第三人,以及在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情况下,委托人受该合同的免责条款约束等。 然而,英国法律界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质疑和要求改革的声音从未间断。1937年,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在一项关于对价制度改革的报告中提议废除这一原则。同时,一些著名法官,如 Lord Denning,也强烈反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它只是程序规定而非实质原则。在此背景下,英国法律委员会在1991年提出了改革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征求意见报告,并在1996年7月正式发表法律草案建议稿。1999年11月,英国国会通过了《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案》(以下简称《法案》),以成文立法形式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改革,赋予非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

《法案》包括十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三人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条款的一般规定;

合同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承诺人援引抗辩事由的规定;

受诺人强制履行权利规定及承诺人双重责任承担防止;

赋予第三人权利的例外规定;

仲裁条款。

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案》的出台,对英国日常经济活动和法院司法审判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该法案较好地满足了现实经济交往中的实际需求,提高了交易效率。在确保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被全面否定的前提下,法案对第三人权益的实现给予充分保障,同时也注重维护承诺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两者之间的平衡。法案在处理与现行法律之间的衔接和配套问题时,明确规定了第三人权利不会影响其已存在的其他权利或救济,并详细列举了适用例外情况。这一立法改革,既考虑了商业界的普遍接受原则,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对于中国相关的合同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及启示作用。

扩展资料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两大法系的合同法中一条共用的重要原则,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在许多交易领域变得力不从心,严重影响了社会交易的效率和安全。为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对该原则做出了很多例外规定。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包括()。 (四)

优质回答【答案】:A、B、C、D

下列情形均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1)关于债的保全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选项A正确。(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租赁合同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选项B正确。(3)关于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因为实际上在这两种合同中,分包人与发包人,托运人与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选项CD正确。

合同相对性原则债的相对性 (五)

优质回答债的相对性,这一原则最早源自罗马法。在罗马法体系中,债被描述为“当事人之间的羁束状态”,意指债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约束力。债本质上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其给付只能由特定的当事人进行。因此,债权不具备追及性,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 在合同法领域,罗马法确立了“合同应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达成”、“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的规则,强调合同的相对性。这意味着第三人不得介入合同关系,行使诉权也必须有直接利益关系。因此,第三人无法对债务人提出请求,也无法与债务人缔结其他合同。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英美法中被称作“合同的相对性”。其核心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合同当事人,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具体来说,只有合同当事人有权起诉或被诉,合同权利只对合同的当事人才有约束力,且只能由他们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

合同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第三人不能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这是与大陆法规则不同的地方,因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当然,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为第三人利益而申请强制执行合同,但第三人只能通过合同当事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而不能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直接向义务人提出请求。

如果订立合同的允诺是向多人作出的,受允诺人或其中的任何一人都可以就许诺提起诉讼。允诺人与两个或两个的受允诺人订立合约,则任何一个受允诺人都可以就强制执行该允诺提起诉讼,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受允诺人可能需要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能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提出抗辩。这一原则最早起源于1861年的特威得尔诉阿特金斯案。在该案中,原告无权要求履行被告与父亲之间的合同,因为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直到1915年,邓罗普气胎公司诉弗塞里奇案中,英国上诉法院确认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基本原则。在该案件中,原告作为车轮胎制造商,无法因被告违反合同条款而提出诉讼,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在处理“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提出抗辩”的问题时,法院有不同意见,但之后的案例表明,原告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从而回避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例如,即使客运票上载有免除承运人旅客伤害责任的条款,旅客仍能凭借过失侵权行为对船方受雇人提起诉讼,即使该免责条款涉及受雇人,结果依然相同,因为受雇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援引合同规定事项以保护自己。

扩展资料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两大法系的合同法中一条共用的重要原则,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在许多交易领域变得力不从心,严重影响了社会交易的效率和安全。为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对该原则做出了很多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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