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

导语: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础。然而,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如何合理界定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成为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在此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它规定了违约金过高时可请求调整的原则与标准。本文将深入解析这一法条,探讨其背景、适用条件及实践意义,以期为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的背景与意义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一法条的出台,旨在平衡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防止违约金条款成为一方压榨另一方的工具。它要求法院在审理违约金纠纷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判决结果既公平又合理。
二、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
违约金是合同双方约定的,在违反合同时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其性质既包括补偿性,也包括惩罚性。补偿性违约金旨在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而惩罚性违约金则旨在通过增加违约成本,促使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然而,当违约金数额过高时,可能违背公平原则,甚至成为一方不当获利的手段。因此,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三、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一标准既考虑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也给予了违约方一定的容错空间。同时,它也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四、违约金调整的综合考量因素
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首先,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这是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出发点。其次,应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合同是否已经部分履行、违约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再者,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即违约方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后,还应考虑预期利益,即合同正常履行时守约方可能获得的利益。
五、实践中的挑战与应对
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如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实际损失的认定往往涉及复杂的证据收集和评估过程。另一方面,预期利益的确定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法律原则、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确保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精神,又兼顾各方利益。
六、全文总结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是关于减少过高的违约金的解释,它规定了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及调整原则。在商业活动中,合同双方应充分认识到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当发生违约纠纷时,法院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判决结果既公平又合理。通过本文的解析,我们期望能够为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有益的参考,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 1、劳动合同法29条是讲哪方面?
- 2、讲透违约金规则,实战中如何有效约定金额
- 3、违约金与赔偿损失能否同时主张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的相关问答
劳动合同法29条是讲哪方面? (一)
答《劳动合同法》第29条主要讲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要按照他们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也就是说,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就表示他们所签订的内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双方各自都必须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自己的责任。 一、劳动合同法29条是讲哪方面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要全面履行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要全面履行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就是说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做到切实履行,以实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的预期目的。这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既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而将其他义务置之不顾,也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关工作岗位,并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而言,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且亲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而用人单位则是使用该劳动力,劳动合同作为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合同,其所规定的条款相互之间有其内在联系,不能割裂,因此,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主体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特定主体间的合同。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是基于自身经济、个人发展等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需要;而用人单位之所以选择该劳动者也是由于该劳动者具备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和要求。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不允许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代办,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应由自己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其他第三方承担,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更不能擅自将劳动者调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还需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理解和配合,相互协作履行。这一方面要求劳动者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发展,理解用人单位的困难,为本单位发展献策出力;另一方面,也要求用人单位爱护劳动者,体谅劳动者的实际困难和需要。
二、劳动合同的协作履行要求双方应当做到什么
(1)当事人双方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纪律的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为对方履行义务创造条件;
(2)当事人双方应互相关心,通过生产经营管理和民主管理,互相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3)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遇到问题时,双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给予对方帮助,协助对方尽快解决问题;
(4)劳动者违纪,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教育劳动者改正;用人单位违约,劳动者要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助纠正,并设法防止和减少损失;
(5)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都应从大局出发,根据本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协商解决,从而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所以劳动者一旦和用人单位签订好了劳动合同,表示他们所提到的所有内容都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和约束,也就是双方都必须要按照劳动合同中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自己自己的责任,如果双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谁违反了合约,谁就应该按照规定来进行赔偿。
讲透违约金规则,实战中如何有效约定金额 (二)
答讲透违约金规则,实战中如何有效约定金额。
6月15日,我们团队收到了代理的一宗货款纠纷案的判决。这个案件前期法院的送达和保全真是个慢,但开完庭后法官倒是利索,很快就出了判决。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起初是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约定的,后来,又签署债务加入协议,将另一个关联方绑进来,同时要求支付未清偿债务30%的违约金。后续因仍然未付款,我方于是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书上是这样写的,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20%。
民法典告诉我们的那些违约金大原则:
1.原则一:
约定违约金时,可以约定成具体的金额;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原则二:
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损失赔偿的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原则三:
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一个重要比例: 30%:
何种情况,法院会认为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违约金超过损失之30%时。
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LPR4倍畅行无阻
对于借款合同:可以以LPR的4倍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对于借款合同外的其他合同:不能以LPR的4倍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这里需要强调一点:我们在探讨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前提是,双方首先得有一个明确的约定,接下来,才牵扯是否受LPR4倍之约束。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只能是尽量来主张实际损失了;具体怎么判,也要看法官的认定了。
参考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透过案例看法院的处理原则:
1.参照30%调低:
文章一开头,我们举的例子就是如此,参照30%,但法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因此调低到了20%。
2.把日标准折算成年付标准后,再调低:
假设,如前文,我们约定了千分之五,即日0.5%,那么一年下来的违约金为欠付货款的182.5%。显然是过高的。
3.法院参照24%或LPR4倍来调低:
如:“本院酌定本案违约金数额以A公司逾期支付的***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目前的LPR是3.7%,那4倍下来就是14.8%。
4.按LPR上浮50%:
如:“双方于《***》约定,如未依约付款,剩余款项按日0.2%进行罚款。基于被告的电请,一审法院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并无明显不当。”
到底怎么约定违约金
1 第一、得有约定、得有约定: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就会比较被动。如果由法院最终酌定损失,那就有不确定性。
2 第二、担保物/担保人的重要性:
如果对方能拿出土地/房产抵押、股票质押、“士绅人士”“明星公司”的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那可以从长计议好商量。
3 第三、法律技术上的处理:
1)如果你占优势,可以往狠的约定。到不了法院,你收了违约金就收了;到了法院,对方要求法院调低时,你也要有个心理准备。
2)如果双方势均力敌,可以约定个日万分之五左右,折合下来就是个18%,基本体现了友好平等。如果这个标准都达不到,有句话怎么说来的,慈不带兵。
3)雕琢文字。事先约定清楚若违约将造成的损失,如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并声明日后不以其他理由对该等损失的标准和计算进行抗辩。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能否同时主张 (三)
答1、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不可同时主张。
2、然而,若违约金的数额过低或过高,当事人可以寻求调整。在具体操作中,可依据以下几种情形处理:
(1)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时,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21条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
(2)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增加违约金。
(3)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远高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适当减少违约金。关于“远高于实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二款中进行了阐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被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所指的‘远高于实际损失’”。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合同法解释二。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维格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