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汇总 (一)

最佳答案医疗器械定义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附则中定义医疗器械为直接或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及其他类似或相关物品,包括所需计算机软件。
医疗器械使用场景
医疗器械旨在达到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损伤或残疾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解剖或生理过程研究、替代、调节或支持以及生命支持或维持等目的。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
法律依据
中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体系
中国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由国务院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层次构成。下位法规对上位法规进行细化。
相关法规列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4.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5.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6.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7.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8.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9.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10.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1.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1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
13.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4.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15.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16.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17.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18.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21.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22.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23.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 (二)
最佳答案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编写遵循公布的规定,确保标准文档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注册产品标准的基本内容编写规范:
1. 注册产品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应与注册产品名称相符,避免使用商品名作为注册产品名称。
2. 前言
标准前言需说明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的一致性,以及与其他标准或旧版标准的关系。如有必要,还需说明附录的性质。
3. 范围
明确说明标准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以及涉及的各个方面,并界定适用界限。
4. 规范性引用文件
包括引导语和引用文件一览表。文件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5. 分类和分类标记
为符合标准的产品建立分类、型号、产品代码或产品标记,可包括规格、尺寸、基本参数等。
6. 安全性及有效性要求
编写时考虑要求的合理性、有效性、安全性、适用性、导领性、完整性和协调性。
6.1 安全性能要求
应选择适用相关标准,如医用电气设备通用安全要求、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口腔材料生物学评价等。
6.2 有效性能要求
应包括重要性能和一般性能指标。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应符合这些要求;无相关标准的产品性能要求应由制造商确定,并与说明书中的技术指标一致。
7.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应与性能要求相对应,并尽可能采用已颁布的标准试验方法。没有现行的试验方法时,规定的试验方法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可再现性。
8. 检验规则(如有)
根据产品特点、使用要求、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等制定检验规则。
9. 标志、标签(如有)
根据产品特点、使用要求、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等要求规定标志、标签。
10. 包装、运输、储存(如有)
根据产品特点及相关标准规定产品的包装要求、运输储存要求,并针对随机文件作出规定。
11. 附录(如有)
在标准附录中列出标准正文附录。
国家卫计委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三)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0号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6年9月25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落实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二级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三)制订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
(四)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诊疗常规及指南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六)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医疗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完善并实施护理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护理指南;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创新管理方法,持续改善护理质量。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覆盖检查、检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室内质量控制,配合做好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促进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医诊疗、技术、药事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
第四章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关于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地报送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相关数据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熟练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价,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发布的质控指标和标准完善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指标体系,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形成本机构医疗质量基础数据。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重视专科协同发展,制订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为链条”的多学科诊疗模式。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重视人才培养、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的指标体系,制订单病种医疗质量参考标准,促进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满意度监测指标并不断完善,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监测,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全过程成本精确管理,加强成本核算、过程控制、细节管理和量化分析,不断优化投入产出比,努力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对各科室医疗质量关键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内部公示。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方法、专业技术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和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晋升以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医院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使信息化工作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要求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收集的医疗质量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反馈,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医疗安全风险防范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临床诊疗过程中的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并作为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重要基础工作。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县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定期在行业内发布评估结果。
县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质控组织应当重点加强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托国家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全国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指标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行评价,并实现与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互连互通。
第四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采取适当形式对医疗质量管理先进的医疗机构和管理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四十一条县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约谈制度。对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依法处理,同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关键指标,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以及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出具检查结果和相关医学文书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六)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nbs
吐血整理!医疗器械政策法规及标准文件查询平台大汇总! (四)
最佳答案以下是医疗器械政策法规及标准文件查询平台的汇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询方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政务公开>法规文件说明:提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及工作文件,以及医疗行业相关的通知通告。
中检院
查询方法: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官网>数据查询>医疗器械标准查询说明:提供医疗器械标准目录、器械行业标准、器械非采标推荐性行业标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标准文件查看。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查询方法: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官网>审评科学>指导原则说明:提供各类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规范性文件的在线预览及下载,同时提供部分法规、部门规章文件的查询。
数屿医械
查询方法:数屿医械官网>行业工具>中国医疗器械政策法规/中国医疗器械指导原则说明:收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审评中心及地方50多个政府部门发布的官方文件,提供检索方式多样,操作方便,支持在线预览及PDF文件下载。
地方药监局
查询方法:地方药监局官网>政策>医疗器械说明: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提供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检查动态的查询。
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查询方法: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官网>政策法规/互动交流说明:提供部分医疗器械法规政策的查询,关注互动交流板块下有关医疗器械生产现场检查等问题咨询及回复的汇总。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查询方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网>关键词“医疗器械”检索说明:提供医疗器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原文及解释,支持区域检索。
国家规章库
查询方法:国家规章库官网>关键词“医疗器械”检索、部门/地区筛选说明:收录全国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支持输入“医疗器械”关键词进行搜索,或选择相关部门进行规章筛选。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查询方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关键词“医药卫生技术”行业筛选说明:提供全行业标准查询,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支持选择“医药卫生技术”行业进行筛选。
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询方法: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类法规政策查询说明:提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管理文件的在线查询及原文下载。
中国食品药品网
查询方法:中国食品药品网官网>医疗器械说明:提供政策法规及医疗器械监管动态等解读报道,但不支持法规原文查看下载。
平台涵盖了医疗器械政策法规及标准文件的主要查询渠道,建议医械从业者收藏备用。
与医疗器械有关的法律法规 (五)
最佳答案中国医疗器械法规汇编
编辑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76号) ……………………………………………………(1)
二、 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规章修改、废止、保留的决定》
(局令第8号) ……………………………………………………………………(20)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 …………………(22)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26)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46)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52)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局令第15号) ………………………………………………(77)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局令第17号) ………………………………(8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局令第22号) …………………………(84)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 …………………(90)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31号) …………………………………(96)
三、 规范性文件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药管械[2000]170号 ………………………………………………………… (100)
关于重申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药监械[2000]18号 ……………………………………………………………… (101)
关于医疗器械监督执法中实施《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国药管械[2000]312号 …………………………………………………………… (102)
关于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类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1]16号………………………………………………………………(125)
关于印发《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检测规定》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1]130号 ……………………………………………………………(125)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1]190号 ………………(128)
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若干补充说明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1]478号 ……………………………………………………………(131)
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可否直接办理《营业执照》问题的批复
国药监械[2001]532号 ……………………………………………………………(134)
关于禁止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和销售含有牛羊组织细胞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 国药监械[2002]112号 …………………………………………………(134)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259号 …………………………………………………………(135)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3]13号 ………………………………………………………………(137)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3]44号………………………………………………………………(140)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3]119号 ……………………………………………………………(142)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3]125号 ……………………………………………………………(150)
关于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140号 …………………………………………………………(159)
关于仿真式性辅助器具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220号 …………………………………………………………(160)
关于印发定制式义齿注册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365号 …………………………………………………………(160)
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
国食药监械[2004]24号 ……………………………………………………………(162)
关于《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的通告
国食药监械[2004]97号 …………………………………………………………(171)
关于执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498号 ………………………………………………………(177)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499号 ……………………………………………………… (180)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521号 ………………………………………………………… (181)
关于印发《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73号…………………(198)
关于《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告
国食药监械[2005]75号 …………………………………………………………(210)
关于发布《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的通告
国食药监械[2005]111号……………………………………………………………(212)
关于发布第一批禁止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166号 …………………………………………………………(226)
关于启用新的《境外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查报告》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185号 …………………………………………………………(226)
各检测中心承检范围
关于认可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人工心脏瓣膜等产品和项目的检测资格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3号 ……………………………………………………………(240)
关于认可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对植入式心脏起博器等产品和项目检测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492号 …………………………………………………………(251)
关于认可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对植入式心脏起搏器等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553号 …………………………………………………………(267)
关于认可辽宁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医用诊断X射线机等产品和项目检测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384号 ………………………………………………(283)
关于认可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髋关节假体等产品和项目检测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469号 …………………………………………………………(289)
关于认可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对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等产品和项目检测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485号 …………………………………………………………(301)
关于认可广东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中心对人工心肺机等医疗器械产品检测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245号 …………………………………………………………(311)
关于认可国家武汉超声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B型超声诊断设备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606号 …………………………………………………………(318)
关于认可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产品和项目检测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390号
……………………………………………………(321)
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302号 ……………………………………………………………(331)
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
国药监办[2002]324号 ……………………………………………………………(368)
关于2002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药监械[2002]410号 ……………………………………………………………(369)
关于部分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3]98号 ……………………………………………………………(370)
关于部分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95号……………………………………………………………(371)
关于部分产品分类界定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182号 …………………………………………………………(371)
关于氧气流量计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310号 …………………………………………………………(372)
关于脱敏凝胶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333号 …………………………………………………………(374)
关于纳米银妇用抗菌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53号……………………………………………………………(375)
关于尿沉渣计数板等37种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84号……………………………………………………………(377)
关于生物止血膜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204号 …………………………………………………………(379)
关于牙龈炎冲洗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321号 …………………………………………………………(380)
关于止鼾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331号 …………………………………………………………(384)
关于肠道水疗机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433号 …………………………………………………………(385)
关于股动脉止血压迫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471号 …………………………………………………………(387)
关于脑立体定位膜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605号 …………………………………………………………(388)
关于医用雾化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616号 …………………………………………………………(388)
关于一次性使用眼科手术用刀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60号 …………………………………………………………(390)
关于影像IP板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118号 …………………………………………………………(392)
关于口腔数字观察仪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154号 …………………………………………………………(393)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医疗器械储存运输配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南的信息了解不少了,维格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