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一起备受瞩目的讨薪案件终于迎来了它的判处结果。这起案件源于劳动者对于自身权益的坚决维护,他们因长时间未能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不走上法律途径来寻求公正。经过多年的法律程序,法院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这一结果不仅为受害者讨回了公道,也彰显了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坚决保护。案件的具体细节和背后的故事引人深思,也提醒着每一位劳动者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西讨薪案判处结果 (一)

山西讨薪案判处结果

最佳答案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打工农妇周秀云在龙城派出所死亡,即“12·13山西讨薪亡人事件”一审宣判。11月10日下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民警王文军有期徒刑5年。

恶意讨薪罪。

讨薪最怕的是老板太穷了,无薪可讨,要命一条,要钱没有。就算依法讨薪,赢了官司,钱不但仍然要不到(法院不可能把自己的钱拿来替老赖付你薪酬),还得倒贴黄瓜二条(倒贴伙食车船费误工费等)。

为了讨回辛苦一年赚来的工资,农民工兄弟可谓费尽心机,讨薪的手段也在不断地翻新,有集体下跪讨薪的,有给企业(老板)送“缺心”锦旗的。花样繁多的讨薪招数更折射出民工讨薪之难。

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列子曰:“性命本非吾有,生死不过往来”。

庄子曰:“生为徭役,死为休息”。

某打工者跳楼讨薪时,模仿宋朝大诗人陆游口气留给儿子的遗言:“死去原知万事空,但悲讨薪不成功。血汗工资发放时,家祭无忘告乃翁”。

找钱要卖力,吃饭要拼命。

农民工的本钱唯一的就是命,为了讨薪的胜利成功,农民工视死如归、汤蠖在前,斧钺在后,赴汤蹈火,面不改色,死不旋踵,由此产生了不少讨薪英雄,有“跳楼讨薪的”、有“爬塔吊讨薪”的,有“爬上巨型广告牌讨薪”的,有“爬上水塔顶部讨薪”的,有“割腕讨薪”的,有“杀包工头讨薪”的,有“自杀讨薪”的,有“喝农药讨薪”的多不胜数。

为什么我说他们是英雄,理由是尽管他们的讨薪之路走得很悲怆,但他们做人所未敢做。为人所未敢为,他们在用鲜血与生命逐步推动法律的健全和社会的发展,享受英雄称号当之无愧。

当前,政府要求农民工不要恶意讨薪,要善意讨薪。

善意讨薪是指什么?就是不能到工地去找老板要钱,不能到家里去找老板要钱,也不能在马路上找老板要钱,还不能集体去找老板要钱,那么到哪里才能去找老板要钱呢?有关部门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就是只能去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打官司要钱,而且还要带齐各种证据,如用工合同,工作证,工资条,考勤本等等,少一样都不行。

重庆市清欠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工程款和工资纠纷问题,坚决打击通过非法渠道(回答者注:没有通过劳动仲裁与法院判决的讨薪都属于'非法渠道')和过激手段“恶意讨薪”。

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五种行为应认定为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一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是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三是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四是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五是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这位负责人称,对于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置,特别是对因恶意追讨行为引发的突发社会治安事件,坚决予以打击,绝不手软。同时,建设、劳动等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通报批评恶意追讨人员,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重庆市建筑市场的劳务队伍。

回答者评论:

政府的措施治标不本,欠薪不存在了,讨薪自然就消失了,讨薪消失了,那些跳楼讨薪的,集体下跪讨薪的,给企业(老板)送“缺心”锦旗讨薪的,悬赏腊肉讨薪的、“爬塔吊讨薪”的,“爬上巨型广告牌讨薪”的,“爬上水塔顶部讨薪”的,“割腕讨薪”的,“杀包工头讨薪”的,“自杀讨薪”的,“喝农药讨薪”,拉横幅讨薪的、堵塞道路讨薪的、阻碍交通讨薪的、封锁出入口讨薪的,切断水电讨薪的、冲击施工现场等千奇百怪方式讨薪的都通通随着消失了。

不欠薪是防止恶意讨薪的最好方案。

欠薪如果继续存在,不管政府怎么打击,恶意讨薪仍会不断。拖欠几百几千元钱,对于富人来说,无所谓,没有必要去冒险,对于贫穷的农民工来说,那是他“一家老幼”靠这吃饭的命根子,他要拼命保护,哪怕冒难涉险也在所不辞,哪怕汤蠖在前,斧钺在后,赴汤蹈火,为讨得那微薄的薪酬,亦面不改色,死不旋踵。从过往的过激讨薪就可以看出,农民工有不要命的特性,命都不要的人,处罚“恶意讨薪”政策条款是很难阻当他行动的步伐,雪上加霜的农民工可能会做更出格的事来,要加强安全防卫工作,防止出大事。

大秦的法律够残,大唐的法律够酷,大明朝的法律够严,尚没有阻止身为“草民”的陈胜吴广黄巢李自成的脚步。导致大秦帝国风雨飘摇,大唐王朝剧烈动荡,大明朝崇祯皇帝吊死梅山树上。

大禹治水尚知“堵不如疏”,今“肉食者”不知乎?古人曹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唐人李牧赋云:“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欠薪讨薪”是改革开放出现的新问题,“敲钟吃饭盖章拿钱”的时代是没有“欠薪讨薪”的,随着我国快速发展,各个领域会遇到许多的新问题,出现的新事物越来越多,在我们尚未搞清楚问题的性质,事物的发展趋势时,如果对这些问题与事物一概禁止与排斥打压,无疑会使情况更糟糕,我们应当合理引导,将其中不安因素剔除,让问题得到和平解决,让事物助力于社会发展。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恶意欠薪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回答者评论:该规定对还有一定资金的老板有威慑力,对一屁股两肋骨债务的穷老板作用不大,他们死猪不怕涨水烫,要判刑就判,要钱就是没得。

推荐黑白道讨薪方案:

一、欠工资白道的解决方案如下: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黑道的解决方案如下:

找几个同志者设法弄到其人,问其要支付工资还是留下手脚,或者留下两个耳朵做纪念。如果你有唐雎的勇气,一个人也可以讨薪,唐雎曰:“夫专诸之刺王僚也,彗星袭月;聂政之刺韩傀也,白虹贯日;要离之刺庆忌也,仓鹰击于殿上。此三子者,皆布衣之士也,怀怒未发,休侵降于天,与臣而将四矣。若士必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鱼死网破)今日是也。”挺剑而起,秦王色挠,长跪而谢之曰:“先生坐!何至于此!要工资给你就是了”。

回答者评论:黑白解决方法各有其优缺点。白的解决方法优点是安全,缺点是见效慢,麻烦,是否能够三两月解决还是未知数。

黑的解决方法优点是见效特快,最多一天就可以完全解决,缺点是搞不好自己会有麻烦事。

其他的“跳楼”讨薪方案,这方案讨薪之路实在走的太悲惨,不推荐。

是最佳方案,没有更好的了,如都不管用,那只有自认倒霉透顶了。

时至今日,“讨薪难、难讨薪”依旧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如果从法律健全与完善角度看,在解决欠薪问题上已是“无障碍”,但残酷的现实是,恶意欠薪是普遍的,恶意欠薪入罪是“个例的”。据悉,自“恶意欠薪入罪”以来,两年时间里,全国范围内有80余名企业主被依法入刑追责。法律“很丰满”,执法“很骨感”;欠薪“很丰满”,讨薪“很骨感”。

有相关人士指出,取证困难、法律操作性差是欠薪入罪难的主要原因。很多工程被层层转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后,不好追究主体。此外,繁琐复杂的程序和取证难度,对于普通的劳动者,维权门槛无疑太高了,农民工的维权脚步很难迈入。

法律的威慑力不是无限大,尤其是遭遇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以及“执行难”等之后,法律的正义力量就会削减,恶意欠薪反而又会猖獗起来。正如相关专家曾建议的,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变农民工维权为政府维权。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获取足额的劳动报酬是“民生的最大”,从改善民生角度上讲,政府有责任保障农民工利益,尤其是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坐等欠薪成为事实,必须事先介入监管,消灭于萌芽状态,才可能“事半功倍”的解决欠薪问题

综上所述,要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首先要治理劳动监察部门坐等欠薪成为事实的问题,没有欠薪成为事实,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就全面解决了。

都江堰民工讨薪被砍死事件事件后续 (二)

最佳答案2010年10月13日傍晚,都江堰市政府针对“10·11”事件召开了新闻通气会,确认安置房建设中的劳资纠纷确有其事,政府已着手解决。公安机关回应了关于“抢尸”和处警不当的质疑,5名疑犯已被抓捕归案,死伤者赔偿事宜正在进行协商。 尽管大部分工地已复工,但案发现场附近的工友仍聚集讨要工钱。一名农姓工友表示,他们与“佳讯劳务公司”雷某的遭遇类似,工程完工后应结清工资,但至今未能拿到。张姓工友受伤后也未收到医疗费用,他所服务的工地虽已结束,安置房业主已入住,但工资问题仍未解决。

都江堰市常务副市长郑家荣承认重建期间出现大量拖欠工资情况,政府在处理此类事件上仍有改进空间。震后,虽然中央财政提供了安置房建设资金保障,但都江堰的欠薪问题表明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工程层层转包是主要原因,张姓工友提到,他们甚至面临四级包工头的讨薪难题,导致讨薪困难重重。 公安在事件中的应对相对克制,通报了事件经过,强调在事件未有结果时保全证据。警方处理了大规模聚集事件,确保了公共安全。政府表态将感恩于农民工的贡献,强调关怀农民工群体,已兑付涉及民工的工资,并安排安抚和清欠工作。

扩展资料

2010年10月11日18时,雷某、廖某等数十名某劳务公司人员到四川都江堰市胥家镇某项目工地向项目承包方讨薪未果,双方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斗,致雷某和廖某受伤。伤者被及时送至都江堰市医疗中心救治,雷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因欠薪问题被老板打死的案例 (三)

最佳答案一起因欠薪问题导致的悲剧,工头带领手下将一名农民工重伤致死,而工头和参与伤害行为的人员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能够证实工头等人对农民工的伤害行为是老板指使或授意,那么老板也将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为主犯角色。若无法证实该伤害行为是老板指使或授意所为,那么老板则不会构成犯罪,但需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

仅凭老板作为工资支付人的身份,便怀疑其必然指使或授意他人伤害农民工,结论未必准确,这种可能性确实较大,但并非必然。本案的伤害行为起因有多种可能:

农民工讨薪时未见到老板,工头建议其先回去,待老板回来再解决,但农民工未听劝解,与工头发生争执并打斗,导致农民工受伤致死。农民工讨薪时老板不在或故意躲避,工头等人出于讨好老板的目的,在老板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农民工发生争执并打斗,导致农民工受伤致死,或工头等人主动伤害农民工致死。

老板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指使或授意工头等人,若农民工来讨薪时将其打走或打伤,工头等人不分轻重将农民工伤害致死。只有在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种情况成立时,老板与工头等人才构成共同犯罪。否则,只能追究工头等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老板的刑事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构成故意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第二百三十四条详细描述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根据伤害程度,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农民工讨薪被打?警方介入打人者被刑拘! (四)

最佳答案农民工讨薪被打,警方已介入并将打人者刑拘,以下是对此事件及相关问题的详细解答:

打人者处罚情况:

如果农民工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及,张某和李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将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张某和李某还需对农民工的伤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支付,并可能要求支付加班费或经济补偿。若逾期不支付,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农民工维权渠道: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遭遇欠薪时,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渠道维权:直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拨打1233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拨打12315工会职工热线。如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贵州包工头讨薪失败后留遗书离世,他为何选择自杀? (五)

最佳答案贵州包工头向万斌,在死之前的上午,在朋友圈发出了最后一条内容,其中有向万斌口中“三位老板”的名字和联系方式。

“赵总(岩门子水库项目分包负责人),这是我欠工人工资合计表147829元,我走了以后,农民工来找你要工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我不会在(再)来找你了…… ”

第二天早上,在岩子门水库一侧的半山腰上,人们发现了向万斌,这一处半山腰,也是他分包危岩防护网工程的那片山体。当时,奄奄一息的他,被众人救下山后,送到医抢救之后,却是救治无效死亡。

向万斌的自杀身亡,引起了世人的关注。当人们点开向万斌朋友圈,签名一栏写着自己长期从事的工程类别,并附带有他的电话号码。除自杀之前一天在朋友圈发送的告别信息之外,向万斌的朋友圈内容,很多都是工作图片和视频,少部分就是个人生活和家庭。可以看到,向万斌做包工头的生活辛苦,但他却能乐在其中,所以才会在朋友圈亮出自己行业的图片与视频。

向万斌今年三十岁,家境也比较贫寒,从云南到贵州,从镇雄县到桐梓县,千里迢迢,就是怀着对人生美好前景的崇敬。但是,向万斌作为一名农民工,同时又是一名包工头,承受了太多太多不能承受的东西。现在,他的生命已经终结,了解了一切……

这是一起民工工资被拖欠,把“包工头”向万斌逼上绝路?媒体记者从向万斌的工友们了解到,向万斌离世前,曾多次与项目方就工程结算发生了争执。当向万斌讨薪不成,还被怀疑偷卖了材料,项目部放话报警抓他。 这也令向万斌感到气愤与委屈,这也许是他自杀的缘由。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在这一起案件中,包工头向万斌负责的危岩防护网工程早在7月31日就竣工完成,经过他与该工程项目部三位领导多次催要,但直到向万斌去世钱,项目部一直拖欠向万斌和他的工友的工资款。涉事项目部已经是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违法,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从这一起案件中,可以看到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也是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广大农民工朋友们如果碰到拖欠工资的黑心老板,可以采取到当地的劳动监管部门进行反馈、找劳动部门进行维权、寻求媒体帮助、聘请律师提起诉讼等方式,追回工资,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信关于民工讨薪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维格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