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时间的沟通与协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最终达成了一项重要协议。在此次调解过程中,双方充分表达了各自的意见和诉求,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就过往存在的经济争议进行了妥善处理。调解书上明确写明:“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彼此间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今后亦不再就此事提出任何异议或诉求。”这一协议的达成,标志着双方关系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启了和谐共处的新篇章。

离职再无经济关系和再无经济纠纷区别 (一)

离职再无经济关系和再无经济纠纷区别

贡献者回答区别如下:

1、离职再无经济关系指的是当一个人离开某个公司或组织后,他与该公司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完全解除,不再有任何经济上的牵扯。这意味着离职后该人不再与该公司有任何经济往来,例如工资、奖金、股票或其他福利待遇等。离职再无经济关系可以理解为双方之间没有任何经济上的纠葛或利益关系。

2、再无经济纠纷则是指离职后,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争议或纠纷。这意味着离职后的员工与公司之间没有发生任何经济上的冲突或纠纷,例如工资未支付、绩效奖金未结算、合同违约等问题。再无经济纠纷的情况下,离职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和平、顺利的。

离职协议写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纠纷”,有效吗 (二)

贡献者回答现在很多企业HR或者老板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很多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都要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一般都会有“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纠纷”等字样,是否员工和企业签署了这样的协议书后,员工即使发现权益被侵害也不能再提起争议仲裁、诉讼呢?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来考虑。

有些员工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愿意配合企业完成离职交接、审批等手续,于是“全权委托”某员工代办。一些HR或者老板认为有离职员工签字的全权委托书就不会有后续其它问题,其实这样理解和操作在法律层面仍然有风险存在。

“被委托人”的确可以在委托人委托“代理权限”内代为办理各项事务。但从法律层面,“全权委托”并不严谨。涉及到重大事项、权利的放弃,仍需要核实“被委托人”的代理权限。

【案例】

老刘原系北京某软件公司驻上海办事处销售经理,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老刘继续向软件公司提供劳动,但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至2016年2月下旬,老刘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此后,双方因2015年年终奖问题发生纠纷。老刘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软件公司支付2015年年终奖以及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近10万元。仲裁机构经过审理,以《离职交接表》中约定“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为由,驳回了老刘的全部申请请求。老刘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离职交接表》等离职手续并非其本人办理。

海淀法院庭审中,软件公司提交了《离职办理委托书》以及《离职交接表》等一系列离职材料为证。其中,《离职办理委托书》载明,老刘委托“张某”全权代办离职事宜,《离职交接表》等一系列离职材料中“离职人”一栏亦显示有“张某代签”的字样。另《离职交接表》最末“离职员工申明”一栏明确载明“本人已经办理了全部离职手续,并且已经完全结清了同公司的账务、财务关系。我声明自本人签字之日起,公司不欠本人任何工资、奖金、费用补偿或钱财或任何形式的报酬,本人对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主张”。

经过询问,老刘表示不清楚《离职交接表》等一系列离职材料的真实性,主张代签离职材料的“张某”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其指定的“离职手续代办人”。就此,老刘提交了与公司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的电子邮件往来为证。邮件显示,老刘因“个人发展考虑”提出离职申请,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回复电子邮件称,为了避免交通往返负累,老刘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离职手续,现电子邮件附件中提供有一份《离职办理委托书》,如老刘同意按照附件中《离职办理委托书》所载内容,委托“张某”全权办理相应离职手续,那么老刘需将《离职办理委托书》下载、签字后快递回公司。公司收到快递后,就可以由“张某”代为办理离职交接等系列手续。考虑到京沪两地往返的时间、交通成本,老刘同意了公司的建议,签署了《离职办理委托书》并快递回公司。

再经过询问,软件公司认可了电子邮件往来的真实性,确认“张某”为公司的工作人员。但软件公司主张老刘签署《离职办理委托书》委托“张某”全权代办离职手续即意味着“张某”是老刘的代理人,二人间构成民事法律上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张某”代为签署的所有文件的法律效果应归属于老刘。而老刘则表示“张某”在代签离职材料时,并未与本人沟通,因此“与公司再无劳动争议纠纷”的表示并不是老刘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法院调解,在一次性解决双方间所有劳动争议纠纷的前提下,软件公司同意了老刘的调解方案,双方约定,软件公司向老刘支付一次性调解款2万元,双方间再无劳动争议纠纷。

双方协议今后无任何经济纠纷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劳动者离职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无任何经济纠纷的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是没有影响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调解书上写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调解书上写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是指这次纠纷范围内无争议,以外的事情不包含在内。发生调解书调解范围以外的争议仍可重新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维格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