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贪污罪

刑法规定贪污罪

### 刑法中的贪污罪详解

一、贪污罪的定义

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一罪行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贪污罪的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处。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量刑依据及具体标准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贪污罪的司法解释与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贪污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情节。例如,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三百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贪污特定款物、曾因贪污受过处罚、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等情节的认定和处罚。

典型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许多贪污罪案件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例如,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有房屋或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些案例警示我们,贪污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会让自己陷入法律的制裁之中。

五、总结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刑法对贪污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为我们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指导和警示。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贪污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什么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一)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刑法第九十一条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3.贪污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中贪污罪是以什么规定处罚的 (二)

优质回答刑法中贪污罪的处罚规定根据其情节的轻重有所不同:

贪污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同时被处以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涉及其他严重情节:

将面临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特别严重情节:

处罚将提升至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样可能受到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惩罚。

贪污的金额特别巨大,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将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严厉处罚。并需没收全部财产。

多次实施贪污行为但尚未被处理:应当按照累计的贪污数额进行处罚。

贪污罪的刑法条文 (三)

优质回答《刑法》中关于贪污罪的条文规定如下: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即为《刑法》中关于贪污罪的条文规定,明确了不同情节下的刑罚标准。

新刑法共同贪污罪规定是什么? (四)

优质回答新刑法共同贪污罪规定是根据经济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来分别进行一个处罚,当然他的具体的依据的话,还是在共同犯罪当中所处的一个作用和地位,如果是主导这样的一种贪污的犯罪分子的话,那么他的处罚力度最大。

一、新刑法共同贪污罪规定是什么

新刑法共同贪污罪规定是《经济案件法律问题解答》规定:“对二人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处罚。共同犯罪的贪污案件,特别是内外勾结的贪污案件,对主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贪污犯罪集团的危害尤为严重。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四)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

(1)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在定罪的时候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指向体现犯罪结果的犯罪金额。经济犯罪均是故意犯罪,经济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应是其参与的整个犯罪的犯罪金额。

(2)《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第(四)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只是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 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

(3)以分赃金额作为犯罪金额,在具体操作上至少存在以下矛盾:一是犯罪后没有分赃或没来得及分赃,怎样确定犯罪金额;二是个别犯罪人没有参与分赃,怎样确定其犯罪金额;三是查证不了分赃金额的共同犯罪,怎样确定其共同犯罪人的犯罪金额。 以分赃金额作为犯罪金额对犯罪人进行处罚,其实质不是惩罚犯罪而是惩罚分赃,这是十分可笑的。 因此,笔者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对贪污、诈骗等经济犯罪共犯的犯罪金额认定作出明确解释,以实现司法的统一和公正。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刑法当中所规定的一个案件类型的话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一个经济类型的,而贪污罪就是其中当中的一个种类,并且他也可以用两个的人员来构成这样的一种犯罪行为。

对于刑法规定贪污罪,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维格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