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而非其他罪名?、窃取和盗窃信用卡有什么区别

如何界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而非其他罪名?、窃取和盗窃信用卡有什么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与信用卡相关的犯罪行为也逐渐增多。其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较为常见的一种,但其法律界定却往往令人困惑。本文将围绕“如何界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而非其他罪名”以及“窃取和盗窃信用卡有什么区别”这两个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更清晰的认识。

一、如何界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而非其他罪名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刑法上通常不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是盗窃罪。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信用卡诈骗罪主要针对的是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本质上是通过秘密窃取信用卡这一行为,进而获取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其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并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些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也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盗窃信用卡后又实施了伪造、涂改信用卡再使用的行为,或者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信用卡而恶意使用,这些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仍被视为盗窃罪。

二、窃取和盗窃信用卡有什么区别

窃取和盗窃在本质上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两者在具体表现上存在一定区别。

窃取通常指的是暗中、秘密地取得他人财物,而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隐蔽性、突然性和难以预防性。而盗窃则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了窃取的行为方式,还可能包括其他如抢夺、诈骗等手段。

在信用卡犯罪的语境下,窃取信用卡通常指的是秘密地、不为人知地取得他人的信用卡。而盗窃信用卡则可能涵盖了更多情形,如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夺取他人的信用卡。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窃取还是盗窃信用卡,只要使用了该信用卡进行消费等行为,通常都会以盗窃罪论处。

注意事项

在处理与信用卡相关的犯罪行为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界定和处罚。同时,公众也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成为信用卡犯罪的受害者。此外,对于涉及信用卡犯罪的案件,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怎么定罪 (一)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刑法规定的“ 盗窃信用卡 并使用的构成定盗窃罪”中的信用卡应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盗窃伪造、作废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应定 信用卡诈骗罪 。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的区别问题 (二)

最佳答案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应如何定性,学界争议颇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定盗窃罪。理由主要有:信用卡是一种支付凭证,盗窃信用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占有了他人的财物,虽然盗窃信用卡以后,行为人还要通过使用行为才能达到真正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使用信用卡过程,是将信用卡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实质上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该种观点和有关司法解释与立法精神一致。

(2)此行为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但在具体处理上,有的认为应按盗窃罪处理,有的认为应定诈骗罪。

(3)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盗窃有效卡使用的,定盗窃罪;盗窃无效卡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还有一种具体分析的观点,认为若在特约商户或者在银行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支取现金或者进行消费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若在没有灵性的ATM(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定盗窃罪。

(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只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构成盗窃罪。

我们同意第四种意见。因为:

(1)定盗窃罪不能完全反映行为整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从整体上看是一个采用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的过程,具体看来,是由盗窃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两部分组成。无论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它们都是财产性犯罪,非法取得他人的财产是该类犯罪评价的重点。在该行为的两部分中,取得财产的是冒用行为而非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并非评价重点。定为盗窃罪无法反映行为人取得财产的冒用行为特征。(2)盗窃信用卡以后的 使用行为不是“事后不可罚行为”。所谓“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侵犯同一法益范围内,先前犯罪行为的自然继续与顺延,且法律不再重复评价和处罚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先前行为侵犯的是同一法益,事后行为的实施不会扩大侵犯法益的范围与程度,因此为先前的犯罪行为所吸收。事后行为其实质可以归结为一个构成要件可以包括评价什么样范围内的行为。事后行为和先前行为为同一行为主体所实施,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侵害同一法益,先前行为已完整地构成一个犯罪,是一闭合的犯罪构成,足以完整地评价行为性质,事后行为因其性质为先前行为吸收,不为刑事法单独定罪或处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为盗窃罪,显然把使用行为作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处理,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信用卡本身并无价值,单纯盗窃信用卡不构成犯罪,不符合先前行为成为闭合的犯罪构成条件;盗窃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侵犯的法益是单一的,使用行为实质上是盗窃行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仅侵犯财产权,而且还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使用行为扩大了盗窃行为侵犯法益的范围,“已破坏另一新的法益”,亦不符合事后行为的条件。因此,使用行为具有可罚性,不应当为盗窃行为所吸收。

(3)这种行为不成立牵连犯。牵连犯要求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均触犯刑法规定并构成犯罪,只是因为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存在某种牵连关系,而以一重罪处断。本行为中,盗窃行为不能独立成立犯罪,冒用行为可构成犯罪,二者虽存在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但属于一复合行为,并不构成牵连犯。因此,从牵连犯原则出发认定为盗窃罪或是诈骗罪的观点都是不妥当的。

(4)在银行或特约商户取款消费与在ATM上取款,性质上并无不同。ATM机虽然不具有人的灵性,但是,其能为客户服务,是建立在人为设置的程序基础上的。按照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只有持卡人本人才能使用此信用卡,ATM机为客户服务亦需验证身份后进行,对于ATM机,客户的密码即等于客户的身份,客户输入密码进入程序其实就是验证身份的过程。使用他人密码支取款项,与冒充他人身份占有财物无异,亦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5)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一复合行为,由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组成。盗窃只是为取得财产提供了可能,使用才是占有财产的关键,使用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故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一般是有效信用卡,明知是盗窃的是作废的或者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属于使用伪造的或作废的信用卡;不知是作废或伪造的信用卡,意欲诈骗数额较大财物而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盗窃信用卡并出售的,以出售的金额为标准,定盗窃罪;明知是作废或伪造的信用卡,而以真卡出售的,构成诈骗罪。

别人偷取信用卡的钱是盗窃还是诈骗 (三)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不能定为诈骗罪;盗窃信用卡但未使用的行为,不宜定为盗窃罪;盗窃伪造、 作废的信用卡并在知道是伪造、作废信用卡后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盗窃的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2)行为人盗窃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行为人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3)行为人知道盗窃的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知道是作废的信用卡,对其进行技术操作后将“死卡”恢复功能并使用的; (4)行为人盗窃的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刑法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中的信用卡应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盗窃伪造、作废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属于冒用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手机百度『百度现金贷』,随时满足您的消费需求!)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如何界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而非其他罪名?,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维格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