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律师什么时候可以见到人

非法集资律师什么时候可以见到人

### 非法集资案件中律师何时能见到当事人探究

在涉及非法集资的法律纠纷中,了解律师何时能见到当事人是众多涉案者及其家属极为关心的问题。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扰乱金融秩序,还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当个人或企业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时,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至关重要。####

律师介入的时机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律师的介入通常始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受委托的律师有权申请会见当事人。律师需准备相应的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等文件,向看守所提出会见申请。这一规定确保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能获得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会见的具体安排

对于一般的非法集资案件,看守所应及时安排律师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律师能够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案情,为其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案件被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律师在侦查期间的会见则需经侦查机关许可,且侦查机关需在三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虽然此类特殊认定较为罕见,但仍需警惕可能的例外情况,确保律师的会见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会见的重要性

律师会见当事人是刑事辩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会见,律师可以了解当事人的案情细节、心理状态以及侦查机关的调查进展。这些信息对于律师制定辩护策略、准备证据材料至关重要。同时,律师还可以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其建立正确的心理预期,增强应对诉讼的信心和能力。####

律师在会见中的挑战与应对

尽管法律规定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仍可能面临诸多挑战。例如,看守所可能因各种原因拖延会见安排;侦查机关可能对特定案件设置额外的会见限制;当事人可能因恐惧或心理压力而无法准确表达案情等。面对这些挑战,律师需要保持冷静和专业,积极与看守所和侦查机关沟通协商,确保会见顺利进行。同时,律师还需通过有效的沟通技巧和心理辅导手段当事人克服心理障碍,准确陈述案情。####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案件中律师何时能见到当事人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为了确保律师能够及时会见当事人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建议涉案者及其家属在选择律师时务必谨慎,选择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和良好口碑的律师团队。同时,律师也应加强自身专业素养的提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策略。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对看守所和侦查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会见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有私募基金牌照而非法集资的辩护重点 (一)

优质回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从业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中,常见借私募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这种行为是刑法规定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典型表现。

有私募牌照并不意味着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审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需要穿透性审查,透过现象看本质。私募机构登记和基金备案不是违法行为的挡箭牌,也不能成为司法机关认定非法性的反向证据。

例如,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行为人通过下设公司、发展渠道商等形式,在不同场所对不同人群进行基金募集宣传,承诺特定比例的收益和按月返还收益。覃某某、董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行为人以固定收益回报、溢价回购等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资金。

法院查明的事实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个条件展开,即使有私募资质,但突破私募界限,公开宣传并签署承诺保本付息文件,都可能被论处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涉众型案件中,辩护的必要性在于坚持无罪辩护,分析判断行为定性是否错误,有无无罪辩护空间。辩护人通常为担任中高层重要职务但又不直接控制资金和集资事务的人员,如行政部门主管、技术负责人等。

财务人员在辩护中需审查其是否参与公司经营模式设计或募集事务。如果财务人员没有参与财务管理或共谋设立资金池,则不应归罪。

辩护还需坚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入罪审查原则。私募基金在募集端存在突破私募界限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需审查是否具有利诱性特征。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以追赃挽损为重要工作内容,刑法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地位低、作用有限的一般工作人员,积极退赔可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

集资参与人意见对于案件的作用有限。民事或刑事判决都会积极追缴,保护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案辩护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二)

优质回答非法集资案辩护律师的收费标准因案件类型和涉及财产与否而有所不同:

计时收费:非法集资案辩护律师的计时收费一般在200至3000元每小时。

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对于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案件,律师费用在3000至20000元每件。

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

基础费用:首先收取基础费用1000至8000元。争议标的额额外费用:若争议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无需额外加收费用;若在5万至10万元之间,按争议标的额的8%收取。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费用可能会因地区、律师经验、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有所不同。在处理非法集资案等涉及财产的案件时,建议与律师进行详细沟通,以合理规划法律服务成本。

金融犯罪研究:和e租宝相比,e速贷的非法集资问题只是小儿科 (三)

优质回答e速贷简慧星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法律分析

——问题真的有这么严重么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导语:

e速贷的问题,和e租宝、中晋资本等比起来都是小儿科。

正文:

e速贷,惠州老牌P2P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8年2月28日宣判。被告人简慧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总和刑期10年,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简慧星表示将要上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简慧星因此罪而被判9年有期徒刑,可谓接近顶格量刑。

与e租宝、中晋资本等比起来,e速贷的问题真的算得上严重吗?

e租宝和中晋资本等被指控集资诈骗罪,e速贷则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速贷,一家运营稳定、资产端真实合规的P2P平台。它没有财大气粗的宣传、明星代言、豪华装潢的门店、包装华丽的创始人简介,直到被查,平台运营一直较稳健,信息披露完整,投资人持续获得稳健收益。

这解释了为什么e租宝、中晋资本等实际控制人被指控集资诈骗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简慧星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

目前,官方暂未公布判决书和起诉书,但从惠州警方侦查阶段披露的情况通报可以窥见,指控方向涉及自融、设立资金池、发虚标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涉嫌挪用资金。后续的检察院指控,还增加了一条罪名,擅自发行股票罪。

涉案金额69亿如何认定?

检察院指控,投资人通过e速贷平台投资总额为69亿元,给平台投资人造成损失约9.1亿元。

然而,69亿元的指控金额并不能直接代表e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据辩护人提出,其中部分是合法的P2P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平台有真实的借款人、借款资产标的,资金能做到一一对应,符合主流P2P信息中介模式,这部分金额不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不应算作集资。

除去合法的P2P业务部分,才是非法的自融业务,即简慧星利用自家平台向投资人借款融资,融资资金用于平台运营。这种融资形式,以民间借贷形式,约定了利息,并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辩护人陈科军律师调查结论,简慧星非法自融金额为9.2亿元,发生在2015年以前,本息均已还清。

综上,对于e速贷平台的融资数额,应区分合法与非法部分。

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对涉案金额的确认、细分与质证至关重要。e速贷案中,辩护人解构69亿元涉案金额,主张分为自融、众筹标和合规标等部分。这区分较为精准,但法院最终认定情况需待判决书全文公布。

是否造成投资人9.1亿元损失?

本案指控,e速贷平台至2016年5月20日止,给平台投资人造成损失约9.1亿元。

然而,该损失仅指平台被查封后未收回的借款,不代表借款人无力偿还。e速贷平台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资金为9.5亿元。作为一家P2P平台,e速贷投资人借款未收回额度为9.1亿元,借款人未归还数额为9.5亿元。

所谓的投资者损失,应在借款人债务组织清偿后,计算及时归还的借款,才能确定损失。还需判定无法收回投资的原因,是平台自融、资金池问题,还是正常不良率导致。侦查机关为此成立清收组,组织借款人及时还款。

还需扣除借款人应支付的利息,这些辩点已在辩护中提出,但是否被和认定,需等待案件判决书公布。

挪用资金罪被辩护人成功辩护。

简慧星被指控三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擅自发行股票罪。最终法院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9年)和擅自发行股票罪(判1年)。辩护律师为简慧星成功辩护掉挪用资金罪。

(广强律所曾杰撰写于2018年3月3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情节辩护要点有哪些? (四)

优质回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情节辩护要点包括准确认定数额、着重考虑犯罪目的及积极辩护从犯情节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入罪条件之一,因而在刑事辩护中对涉案数额的辩护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共同犯罪,律师应该从当事人参与程度展开辩护。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情节辩护要点有哪些

1、准确认定吸收资金数额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入罪条件之一,因而在刑事辩护中对涉案数额的辩护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2、严格筛选非法吸收的对象人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要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着重考量吸金用途是否正当

当行为人的行为确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为其寻找从轻情节,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吸收资金的用途是否正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而,若行为人非法吸收的资金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且有能力、有意愿退还吸收资金的,可以做出 建议法院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即使涉案数额较大,行为人无力退还资金,但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也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的从轻情节。

4、积极辩护从犯情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通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就成为辩护策略应当重点考量的问题。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1、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的。

2、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的。

3、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的。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常见的非法集资犯罪,犯罪主体大多是企业。辩护律师代理这样案件,在辩护的时候,要抓住几个要点。阐述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协助作用应该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可以从非法吸收存款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及案发后积极退赔等方面展开。

集资诈骗辩护律师 (五)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律师非法集资罪的信息,欢迎点击维格律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