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询问笔录是否可以直接用于刑事案件 (一)

行政询问笔录是否可以直接用于刑事案件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行政机关的笔录不能直接作刑事证据,行政机关的笔录需要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具体衔接哪些方面 (二)

优质回答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保障了法律的完整性,也防止了行政机关因缺乏侦查权而无法有效处理案件。尽管行政处罚法仅对移送原则进行了规定,未详细说明具体操作,但为衔接提供了理论基础。

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这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该法并未专门针对两者衔接做出详细规定,导致司法机关在接受移送案件时,关于哪些资料应作为立案证据的具体要求不明确。

为细化衔接操作,行政规章和办案机关先后出台了多项文件。如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规定了移送材料清单。此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陆续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

这些文件细化了衔接操作,但也存在争议。例如,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证据的搜集主体,而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移送后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在法律明确前存在讨论。尽管实践中普遍接受这些证据,但缺乏法律明确规定,仍可能引发辩护律师的质疑。

行政笔录转化刑事的规定 (三)

优质回答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具体内容为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转化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是同种类证据相互转化。行政物证转为刑事物证,行政当事人陈述,根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不同分别转化为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是同案件相互转化。有当事人有多个行政案件,只能把涉嫌刑事犯罪的行政案件的行政证据进行转化,不能把其他行政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刑事转化,其他行政案件作为刑事量刑时的情节。

3、是行政证据是合法证据才能转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排除的行政证据,不得转化为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4、是行政证据转化前要进行审查。公安机关侦查时,使用行政证据要进行查证和审查,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也要进行查证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收集规范

收集刑事证据应当遵循的规则:

(1)全面取证规则。

(2)台法取证规则。

(3)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通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是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

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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