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刑法修正案九受贿量刑关于司法解释
- 2、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终身监禁的犯罪犯罪分子能不能释放
- 3、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 怎样规定罚金刑
- 4、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危险驾驶罪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量刑关于司法解释 (一)

贡献者回答“数额+情节”的模式,显然更有弹性,也有利于提高贪腐成本。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以 制度 托举、以法律支撑,无疑才能让反腐败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刑法的修正,每每能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此次人大审法,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到暴力袭警罪的重罚,都引来关注。而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同样是社会关注多时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贪污犯罪情形重新做出划分: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而现行刑法中,是按照“10万元”“5万元不满10万元”“5000元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四类贪污数额,分列出刑罚标准。相比之下,这样的具体数额,不合理性显而易见。
比如,河北秦皇岛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光家中就搜出了1.2亿元现金,已经远远超出10万元,但也只能按照10万元来量刑。从公开报道看,因为贪腐5000元或者5万元被处理的官员,也十分罕见。从这个角度看,这一 规定 显然不合时宜甚至难以严格执行。所以,将贪污数额分成“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虽看起来比较原则,但无疑是实事求是之举。
与改变具体数额的规定相比,另一个变化同样重要——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不再简单与贪污金额挂钩,还同时兼顾考虑到“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前些年,内蒙古阿荣旗检察院原检察长刘丽洁,曾因“借豪车”被质疑。这样的借款、借物,免费使用豪车、豪宅,在新的法条下,或许就能得到更合理更有效的认定了。“数额士情节”的模式,显然更有弹性,也有利于提高贪腐成本。
不过,这样的规定,也难免让人产生一些担心。有不少网民认为,删除具体的标准后,自由裁量空间扩大,立案、量刑等环节,容易滋生腐败问题。打消这样的顾虑,需要具体的司法解释跟进。其实,通过司法解释甚至具体的司法实践,来根据不同情况精确地调整具体的标准,也是更科学的选择。
法律并非“死”的规定,而是应该有“活”的调整。只有通过与经济、社会、政治乃至民意不断对话,法律才能寻找到最好的切入点,真正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贪污受贿“5000元起步”的标准,形成于18年前。想想1997年的物价水平,就能对这个问题有更直观的感受了。当然,法律也必须有一定的稳定性,这是法律权威之所在。如何在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之间寻找到一个良好的平衡,正是立法者需要回答的考题。
应该说,经过近三年强力的打虎拍蝇,反腐败已经进入了一个攻坚期、深水区。国内外都有很多舆论,在看反腐败“往哪里走”。在这一阶段,让反腐败走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是必然的选择。从这个角度看,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以制度托举、以法律支撑,无疑才能让反腐败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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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 北京大学 法学院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3年开始起草,收受礼金罪只是其中新增的罪名之一,但因其事关反腐而备受关注。
制定收受礼金罪的用意,在于弥补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反腐要求的脱节。不仅如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经多处了解,刑法修正案(九)还将对受贿罪量刑进行规范化,受贿罪量刑标准将不再以5000元、5万元、10万元三个“尴尬”的数字为量刑标准。
拟增设收受礼金罪
“收受礼金罪将是独立于受贿罪的新罪名,而不是受贿罪的附属罪名”,9月28日,刑法学权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储槐植告诉记者。
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这意味着,“被告人构成受贿罪,必须在主观上和客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储槐植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变相受贿行为,即官员慢慢被收买,却无法证明其为他人谋利”。
“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腐败分子的贪腐数额特别巨大,最后进入司法程序时,受贿数额却只有几千万、几百万的原因,大量的贪腐金额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找不到因果关系”,一名接近立法机关人士说。除此之外,缺少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还会引起有些被告人的不服。
多名刑法学者证实,收受礼金罪已写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收受礼金达到一定数额,哪怕证明不了为他人谋利也可以定罪”,储槐植说。
“当然,收受礼金罪的量刑也要比受贿罪轻一点”,他说。
在上述接近立法机关人士看来,增设收受礼金罪,是中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协调的问题。
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足以构成受贿罪,并未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呼吁设立收受礼金罪最早出现在1997年,刑法学者周振晓当年在《杭州大学学报》的一篇文章中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收受礼金罪。
亦有刑法学者表示不同 意见 ,9月28日,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多名刑法学者表示不需设立收受礼金罪,“而只需对现有受贿罪构成要件进行重构”。
今年8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曾表示,可以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做一些修改,但是,不宜完全取消,否则可能将一些正常人情往来也变成犯罪行为。
受贿罪量刑不再“唯数字论”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反腐败的规制,还包括重构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现行《刑法》中,受贿罪量刑标准参照贪污罪,划分为4个标准:受贿10万元的,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受贿5万元不满10万元的,处5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受贿数额在5000元不满5万元的,处1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只受行政处分。
这在现实中造成了量刑标准的不统一,“比如有人受贿8万元,被判刑8年,但有人受贿80万元,却可能只被判11年”,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说。
“因此,在起草刑法修正案(九)时,希望像盗窃罪那样,取消受贿罪量刑的具体数字标准”,张泗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储槐植告诉记者,起草刑法修正案(九)时,有意见称取消受贿罪量刑中五千元、五万元和十万元的具体数字标准,只使用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模糊概念,“具体数字标准用司法解释确定”,他说。
“这种意见在起草刑法修正案(八)时就已提出,但在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一个月,被取消了”,储槐植说。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人提出疑义。有人认为,受贿罪5000元的起刑点数额是在1997年提出的,现在应该大幅提高,至少提高10倍。”9月28日,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广西政法干部学院教授欧锦雄说。
还有观点认为起刑点应该降低,原因是“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大于盗窃罪,而盗窃罪的起刑点数额是1000元至3000元”,他介绍,“还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受贿罪应该‘零容忍’,因此量刑起点不设数额”。
欧锦雄的观点是,以最低工资倍数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由于最低工资是最弱势职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所以可以体现出受贿罪被害人的痛苦程度”。
受贿罪量刑标准的进一步明确,是量刑规范化制度推进的一部分。经过多年试点,2010年,最高法院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范了15个罪名的具体量刑标准。
有知情人士称,这15个罪名涵盖了我国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75%,但不包括受贿罪。上述知情人士称,有关部门已计划扩大量刑指导意见中的罪名数量至约30个。
受贿罪量刑中另外的缺陷,在于其并未设置管制刑和罚金刑,这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结果是,受贿犯罪大量应用缓刑,造成轻刑化严重,带来对受贿罪犯打击力度过轻的质疑。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终身监禁的犯罪犯罪分子能不能释放 (二)
贡献者回答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释放的。具体来说: 减刑条件:无期徒刑犯人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服刑两年后,可以申请减刑。确有悔改表现通常指犯人积极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等;而立功表现则可能包括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等。
减刑幅度:减刑的幅度一般为20年至22年有期徒刑,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人,减刑幅度可更大,减为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此外,犯人还有机会获得多次减刑。
最低执行刑期:虽然可以减刑,但无期徒刑犯人的最终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3年。这意味着,即使犯人获得多次减刑,也必须在监狱中服刑至少13年后才有可能被释放。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满足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等条件下,是有可能被释放的,但最低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3年。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 怎样规定罚金刑 (三)
贡献者回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危险驾驶罪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五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第六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第九条本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刑法修正案九生效时间是2015年11月1日,当然在此之前还是使用之前的刑法规定。而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时间效力,我国也是做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
法律客观: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在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相关说法的讨论于2011年2月25有了立法实践。刑法修正案(八)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写入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次刑法修正将飙车和醉酒驾驶入罪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惨案频频发生,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民众也极度悲愤,要求严惩肇事者。被规定的危险驾驶犯罪无须结果,飙车是情节犯,即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在醉酒的情况下,只要实施了驾驶行为就构成犯罪,对这两种不要求结果的情节犯罪争议很大。因为过去,我国刑法对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只制裁结果犯,即只有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才会被治罪。本人认为,鉴于当前我国危险驾驶行为高发、多发,危险驾驶的行政治理力度有限,我国刑法惩治危险驾驶肇事行为又存在一定的缺陷,并且国际社会上有不少采用刑法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的做法,我国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我国的立法实践只规定了情节严重的飙车和醉酒驾驶构成犯罪,显然比危险驾驶的范围要窄,除了醉酒驾驶、飙车之外,实践中还有很多危险驾驶行为,如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不具备安全性能的车辆、高速公路或单行道逆向行驶、单行道超速等等。醉酒驾车的危险性来自于醉酒导致的驾驶状态的高度危险,对吸毒后驾车而言,吸毒同样会使驾驶者的精神产生异常,从而造成高度危险的驾驶状态,它和醉酒驾车一样与车祸的产生都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事实上毒后驾车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酒后驾车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案件也证明了这一点。所以既然修正案将醉酒驾车规定为犯罪,那就没有理由将具有相似社会危害性的毒后驾车行为排斥在刑法规范的领域之外。这是一个需要深思的问题。不能因为这类行为不具有酒后驾车或飙车行为的多发性而忽略它,更不能因为刑事侦查的复杂性或艰难性而使相应的刑事立法处于空白,对此,我国应当考虑将吸毒驾驶等较为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人罪。而且此次修正案将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定刑最高只能判处拘役,这样与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还有危险驾驶罪中会出现选择性执法,交警抓住了就是危险驾驶,没抓住的侥幸逃脱,有违适用刑法的平等性;一律按100ml血液含有80mg酒精就是醉酒驾驶的规定,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每个人的耐酒性不同,而且这只是行政规定,没有具体的刑法规定。这些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总之,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实践虽然还有缺陷,但是总体上考虑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回应了社会关切,回应了人民需求,适应了时代的发展,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的信息了解不少了,维格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