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法律领域时,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赃款返还的规定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即赃款赃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法律要求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返还,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这一条款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明,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维护。接下来,我们将深入解析这一规定,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刑事诉讼法关于赃款返还的规定是什么 (一)

刑事诉讼法关于赃款返还的规定是什么

贡献者回答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就是赃款赃物。

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所有经过查实证明确系贪污的钱款和实物。应该全部追缴然后上交国库。但是前提是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后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追缴赃款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发还扣押物品使用哪一条法律 (二)

贡献者回答扣押物品主要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因为关于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规定之中。规定的内容有: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等。对于其中的扣押条件、程序、扣押时间都做了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对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等,都要尽职地妥善保管,不得私自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1、国家禁止持有、经营、流通的违禁品应当没收,依照规定处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合法财产,如果不是必须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以保证被害人的生产、生活需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3、已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变卖;

4、作为证据的实物。在被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中,对于其中与案件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的实物,原则上应当随案移送,但是有些实物由于其性质、体积、重量等愿意不宜移送的,应当查点清楚,并将其清单或者照片以及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5、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 被告人有罪的,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外,还应同时决定对涉案财物如何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发还物品法律条款如下: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发还扣押物品法律条款 (三)

贡献者回答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当相关机关依法扣押的物品不再需要作为证据或满足其他法定条件时,应当将这些物品返还给其合法所有人的法律规定。

一、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

在法律实践中,扣押物品通常基于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条款授权执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或维护公共利益,有权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

二、发还扣押物品的条件

当扣押的物品不再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或者案件已经审结且没有继续扣押的必要,或者扣押物品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发还。发还扣押物品的前提是确保发还行为不会妨碍案件的进一步处理或损害公共利益。

三、发还扣押物品的程序

发还扣押物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首先,执法机关在确认扣押物品满足发还条件后,应当书面通知物品的合法所有人;其次,合法所有人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明、所有权证明等;最后,执法机关在核实无误后,将扣押物品返还给合法所有人,并记录在案。

四、违反发还扣押物品规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执法机关在应当发还扣押物品的情况下未予发还,或者违法扣押、损坏、丢失扣押物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包括赔偿当事人的损失、接受行政处分等。

综上所述:

发还扣押物品法律条款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程序公正性的重要规定。执法机关在扣押物品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扣押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扣押物品满足发还条件时,应当及时、完整地发还给合法所有人。同时,对于违反发还扣押物品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扣押发还的条款是哪条? (四)

贡献者回答143条。

相关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关于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3、其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4、它是公法的一种,包含法院、检察官、警察的犯罪追诉程序。

5、一般采取法治国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并且保障被告的听审权、对质诘问权。 刑法关系:

1、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

2、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3、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4、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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