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形考作业1答案解析

刑法形考作业1答案解析

简介:

本文旨在针对刑法形考作业1的答案进行详细解析,通过深入探讨<标签>犯罪构成、<标签>刑事责任、<标签>刑罚种类与适用等关键知识点学生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与实践应用,为法学学习与考试提供有力支持。

一、犯罪构成要素的解析

在刑法形考作业中,对<标签>犯罪构成的准确理解是基础中的基础。犯罪构成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大要素。

<标签>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它决定了犯罪的性质,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在解题时,需明确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具体社会关系,如财产关系、人身权利等。

<标签>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客观基础,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且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在分析时,应关注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等因素。

<标签>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主体的特定身份往往影响罪名的认定和刑罚的轻重。在解题过程中,需判断主体是否具备特定的年龄、精神状态或职业身份等条件。

<标签>主观方面涉及犯罪的故意、过失以及目的、动机等因素。故意犯罪表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犯罪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分析主观方面时,应结合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背景进行综合判断。

二、刑事责任的认定原则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受刑罚制裁的法律责任。

<标签>罪责自负原则要求只对行为人自己的犯罪行为追究责任,不能株连无辜。在解题时,应明确区分行为人个人的犯罪行为与其家庭成员、朋友等他人的行为。

<标签>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强调在认定刑事责任时,既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要考察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只有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标签>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在量刑时,应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如年龄、性格、犯罪动机、一贯表现等,以及犯罪的具体情况,如犯罪的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综合考虑,做到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三、刑罚种类与适用规则

刑罚是国家对犯罪人实施惩罚的法律制裁方法。

<标签>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管制是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拘役是对犯罪人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对犯罪人剥夺一定期限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对犯罪人终身剥夺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标签>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罚金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在<标签>刑罚适用时,应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时效原则等。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要求同一行为不能受到两次的法律评价;时效原则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超过期限则不得再追诉。

综上所述,刑法形考作业1的答案解析涉及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和刑罚种类与适用等多个方面,需要学生在理解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灵活应用。通过本文的详细解析,相信能够帮助广大法学学生更好地掌握刑法知识,顺利通过考试。

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 (一)

优质回答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一

一、案例分析

1、答:(1)有两种做法: ①本案中被害人杨凤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 ②杨凤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

2、答: 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本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证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主动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本案涉及第4个理由,在实践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比如同学、同事、战友、邻居、朋友等,但是,仅有这些关系尚不结成必须回避理由,只有这种关系达到“可以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程度,才能够成为应该予以回避的条件或理由。就如此案例中“王某与犯罪嫌疑人妹妹曾谈过恋爱,与张某较熟,不宜参加本案工作。”由于侦查等相关人员与当事人的某种特殊关系是无法更改的,而办理及参与诉讼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则是可以更换的,为了维护诉讼的公正,要求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参与案件处理,这是回避制度宗旨的必然要求,所以说,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不合法的。

3、答:参考答案:本案应由甲市法院管辖。 根据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即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案有利害关系的; 在案件中,犯罪人侯某、王某、刘某三人共同商量作案,共同劫持女青年孙某,以及对被害人孙某进行轮奸,而此行为到了乙市境后未实施终了,主要发生在甲市,况且犯罪人侯某、王某、刘某三人居住在甲市,对案件的审理起到有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由此本案应由甲市法院管辖。

二、问答题1、略2、答:人民法院落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作业2的参考答案

一、案例分析

1、答:(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以维护其合法诉讼权益而不论其本人意见如何,被告人周某抢劫、杀人,情节严重,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2)本案中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对于“有关个人稳私的案件,不公开处理。”在案例中,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和强奸罪,而强奸罪属于个人隐私,所以不应公开处理。所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是错误的。

(3)法院以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罪名适用不当,应为故意杀人罪。

2、答:(1)公安机关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

(2)本案监视居住已超过法定期限。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中从5月2日到11月7日已超过6个月

(3)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而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通知.

3、答:(1)法定证据有:

①物证:鞋印,金项链一条,现金一万余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

②鉴定结论:鞋印,血型,伤口

③被害人陈述:张小妹的陈述

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李大龙的供述

⑤勘验笔录

⑥证人证言:小王听到呼救声,见到张小妹倒在地板上,鲜血直流

(2) 直接证据:

①被害人陈述:张小妹的陈述,

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李大龙的供述

间接证据:

①物证:鞋印,金项链一条,现金10000余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

②鉴定结论:鞋印,血型,伤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

二、问答题

1、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有哪些?

答:第一、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 :

即(1)一切证据材料所表明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一切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间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

第二、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第三、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第四、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上述四项原则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

2、谈谈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

答:(1)强制力度不同。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大与取保候审。

(2)期限不同。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遵守规定不同。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指其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其共同居住的人以外的其他人;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4)方式不同。被取保候审人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而监视居住没有此规定 除4个区别以外,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

作业3的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案例一、

答: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本案应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而本案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触犯《刑法》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负责对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将大部分刑事案件划归公安机关侦查,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揭露和证实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

案例2答:一、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

二、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因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存在下列问题:

1.张某的第一句话有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本案中侦查员是先肯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提问。

2、张某第二句话有错: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本案中侦查人员的说法是违法的。

3、张某第三句话有错:在执行拘留时应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本案中侦查人员违反上4、张某第四句话有错:一是公诉案件不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逼取供述,而本案中的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违法行为。

5、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属刑讯逼供。

案例三、答:一、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的规定:

在决定逮捕后,派本案侦查员执行逮捕是错误的;逮捕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诉人在质询证人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后,直接当庭提出新的指控是错误的;应当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后,追加起诉.

二、法院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决定中止审理是错误的,这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贪污的事实时,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是错误的,应当建议公诉人追加起诉,如公诉人同意的,应由公诉方申请延期审理。

3、人民法院依刑诉法第116条第4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做出证据不足,指定的罪名不能成立的决定。

三、法院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二审法院在审查苏撤回上诉要求后,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是错误的,因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要求是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上诉应当制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而非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学》形考作业4答案

案例分析案例一参考答案答:

二审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因为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有权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无权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因此,其上诉属民事上诉,只能影响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能引起刑事部分判决的变更。所以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如果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刑事判决有错误,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案例二参考答案:

答: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不合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认为原判较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直接改判;如果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或者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决,可诉、抗诉。据此,本案不应发回重审,可以直接改判。

案例三参考答案:

答: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如下:

(1)当群众将崔某扭送至法院时,法院同志告知应扭送公安局的做法不当。正确的做法是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的条件就对他进行拘留,这是不当的。拘留应当办理法定手续,须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签发拘留证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后才能执行。

(3)公安局到5月16日才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依法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7日。崔某是5月7日拘留的,5月16日已超期。

(4)公安局拖延到6月22日才释放崔某的做法不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崔某.

(5)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核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复核后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而不是是否批捕的决定。

(6)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派法警将崔某逮捕归案的做法不当。因为逮捕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

(7)在审理中,崔某拒绝律师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法院给予批准是不当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8)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所在单位执行是不当的。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交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查。

(9)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方式是错误的,应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0)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建合议庭,原来参加本案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

求福建电大2011秋法学国家赔偿法网上作业3个任务的答案 (二)

优质回答形考作业一:

(第1—3章)

一、单项选择题:每空2分,共10分

1、C

2、A

3、A

4、B

5、A

二、多项选择题:每空3分,共15分

1、AC

2、BCD

3、ABCD

4、BD

5、ABCD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国家赔偿:

从广义上讲,国家赔偿就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或者说,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可以称为国家爱赔偿。

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与的赔偿。

2、行政赔偿:

即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公务执行机关和人员的侵权损害行为或者处在他们管理或监督之下的物体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3、国家赔偿法:

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判例的总和。

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法专指国家赔偿法典,即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式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它是国家赔偿的基本法律。

4、公务过错:

所谓的公务过错指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

5、职务违法行为:

所谓的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赔偿的基本特质?

一、这种恢复与弥补是人的自觉行为。

二、这种恢复与弥补是他人并且是导致权力与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以及法律规定与其有利害关系可以或应当代其负赔偿责任的人。

三、这种恢复与弥补具有经济内容,它或是使受害人的财产得到修复,或是向受害人返还原物以及交付与受损原物等价的其他财务,或是向受害人支付一笔金钱等。

2、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一、国家赔偿的原因行为(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或其他可非难的性质(如有过错或管理有缺陷);而国家补偿的原因行为则必须具有合法的性质。换言之,国家赔偿是由违法行使是国家权力的行为引起的,国家爱补偿则是有合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引起的。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受到损害的人身权,也包括受到损害的财产权,而国家补偿通常只针对财产权的损失;

三、国家赔偿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补偿的对象多数情况是不特定的,带有普遍性

四、国家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挽回已经产生的违法后果,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而国家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国家补偿是积极的,国家赔偿的目的是消极的。

五、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而国家补偿通常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国家赔偿额以现实、直接的损害为限,而国家补偿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先达成的补偿协议确定。

六、国家赔偿纠纷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国家补偿纠纷一般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国家赔偿法具有系统的法典形式,而民事侵权赔偿法通常没有专门的法典形式,一般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第二、国家赔偿法实体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寓于一体,而民事侵权赔偿法则为实体法规范;

第三、国家赔偿法的调整对象是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形成国家职务侵权赔偿关系,涉及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与兼顾,而民事侵权赔偿法的调整对象是与国家权力的运用无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在保护被侵权人是一般不必考虑与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职能正常行使相协调的问题。

五、论述题:20分

试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答案要点:

1、定义: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是确定和追究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反映了国家的价值取向。

2、主要类型:(1)违法归责原则,是指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违法性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过错作为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过错作为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4)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审理侵权案件时,法官在侵权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的观念,判令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原则。

3、实体法的选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我国国家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它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违法作为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

4、违法归责原则的优点:(1)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以及宪法规定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也很协调。(2)简单明了,易于接受,可操作性强。(3)避免了过错责任原则在认定方面的困难。(4)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受害人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

5、违法归责原则的问题:(1)对违法须作广义解释。违法不仅是指违反了明确的法律规范,还应该包括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以及对特定人的法律合理注意义务。(2)应辅以其他归责原则。在危险责任和风险责任领域,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违法归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不适用,但不给予赔偿又有损公正时,实行公平责任原则。(3)应限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滥用自由裁量权,显失公正的,视为违法,亦应赔偿。

电大天堂形考作业二:

(第4—6章)

一、单项选择题:每空2分,共20分

1、A

2、B

3、C

4、B

5、B

6、B

7、D

8、D

9、B

10、B

二、多项选择题:每空3分,共30分

1、BD

2、ACD

3、AD

4、ABD

5、ABC

6、ABCD

7、ABC

8、ABCD

9、ABCD

10、AD

三、名词解释:每空5分,共25分

1、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其认为合于行政目的的正确行为。

2、行政处理先于诉讼解决的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3、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4、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第三人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这种致害行为是法律许可的,故有阻却违法性的效力。

5、国家责任豁免:根据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处于政治等方面的考虑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也称为国家爱责任豁免。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12分

1、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豁免事项有哪些?

大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

2、在我国,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第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只是损害发生的。

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案例分析(13分)

1996年10月18日晚10时许,许成海受雇驾驶闽E35—10803号柳州五菱小货车至云霄县马铺乡峰头村赤岭自然村,在等候顾客返还时,马铺乡公安派出所认为许成海行迹可疑,将该车扣押。1996年11月1日,许成海根据公安派出所的通知,领回被扣车辆。但因车辆被扣押期间,马铺乡派出所使用该车辆,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碰撞受损坏。马铺乡派出所对损坏的车辆进行小修后,才通知予以返还。许成海于1997年1月17日向云霄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云霄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赔偿决定。1997年5月3日,许成海遂以云霄县违法扣押并使用许成海的车辆,致使在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碰撞而损坏严重为由,向云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云霄县公安局赔偿许成海车辆损坏维修费13620元,车辆被迫中止营运造成经济损失7500元,旅差费3500元,合计24620元。

云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云霄县公安局马铺乡派出所违法扣押原告车辆,并使用该车,造成许成海车辆损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云霄县公安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云霄县公安局于调解达成协议之日支付给原告许成海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双方协议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并于1997年6月10日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2、行政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3、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诉讼是否可以主持调解?

案例分析基本要点:

1、原告因公安派出所扣押其车辆并造成损害,有权要求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许成海受雇驾车前往马铺乡峰头村赤岭自然村,马铺乡公安派出所认为许成海行迹可疑,将其车辆扣押。扣车后,公安派出所使用该车辆并因交通事故造成该车损坏。公安派出所扣车并使用该车辆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原告因公安机关扣车期间造成的营运损失和车辆损坏造成的损失以及该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依法有权取得赔偿。被告对其派出机构扣押车辆的行为已确认违法,应当给予赔偿,但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超过法律的规定,因而双方产生异议,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立案受理,是正确的。

2、被告派出机构违法扣押车辆并造成原告损害,行政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本案的情况,谁是适格被告?也就是说,本案应以马铺乡公安派出所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应以该派出机构的派出机关——云霄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有的意见认为,本案对原告作出扣押车辆并使用该车辆的行为,是马铺乡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自己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而本案可以该公安派出所为赔偿义务机关。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派出所作为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虽然得到法律的授权具有某些行政处罚权,因而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但是,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公安派出机构在此种情况下扣押运输车辆等强制措施的权力,公安派出机构的这种行为,应视为该派出机关——公安局的行为,因此,县公安局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亦即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县公安局,由它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诉讼依法可以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可以调解结案。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赔偿金数额问题进行调解。经调解诉讼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云霄县公安局于调解达成协议之日付给原告许成海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云霄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制作了行政赔偿调解书。

1、张某可向谁请求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张某可以向工商局和公安局请求国家国家赔偿,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的行为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1)违法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工商局的行为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2)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待行政处罚行为。

2、本案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公安机关和工商局应该对各自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应该按照张某被关押的天数赔偿,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并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工商局应该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限制在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电大天堂形考作业三:

(第7—12章)

一、单项选择题:每空2分,共20分

1、C

2、D。

3、D

4、D

5、C

6、C

7、A

8、A

9、D

10、D

二、多项选择题:每空3分,共30分

1、AD

2、ABC

3、D

4、ABCD

5、BCD

6、AC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刑事赔偿范围:也称冤狱赔偿范围,指对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何种范围之内。

2、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指请求人向赔偿的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3、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刑事损害赔偿程序:是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5、国家赔偿法的效力:即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它是指国家赔偿法适用于那些地方,适用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包括国家赔偿法的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十佳效力。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

1、国家赔偿适用的特点:

第一、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赔偿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三、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就其活动方式来讲,是国家机关将国家赔偿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事实中的活动,是个别性的运用国家权力的法律活动。

第四、正是由于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具有将具有将赔偿法的一般规定运用到具体事实的特点,要求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作出主动性、创造性的活动,对具体情况要有客观、全面的分析,对国家赔偿法律规范要有完整、准确地理解。

2、在我国,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有哪些?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17条、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形式国家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案例分析(9分)

曹景学,男,39岁,汉族,公主岭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请求人曹景学于1997年7月19日以申请刑事赔偿为由,要求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因办错案给请求人造成的损失250万元,并为请求人恢复名誉,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逾期未做出决定。曹景学又于1997年10月15日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四平市人民检察院逾期未做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遂以无辜被捕入狱为由,于1998年1月5日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经济赔偿申请。申请事项为:1、冤狱13个月期间实际支出1.3万元;2、冤监期间工资补助3.25万元;3、冤狱患多种疾病治疗及缮食补助12.95万元;4、由于冤狱给律师职业带来的影响(每年7.5万元,31年)的损失232.5万元,请求事项合计250万元。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曹景学于1996年6月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996年6月20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逮捕。公主岭市检察院于1997年7月3日以定罪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于1997年7月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看守所释放。

1、曹景学是否具有刑事赔偿请求权?

2、曹景学请求刑事赔偿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赔偿金额应如何计算?

案例分析基本要点:

1、赔偿请求人曹景学依法具有刑事赔偿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本案刑事赔偿请求人曹景学,于1996年6月2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996年6月20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逮捕;因定罪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于1997年7月3日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于1997年7月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看守所释放。曹景学被错误逮捕,限制人身自由394天,依法取得了向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请求赔偿的权利。

2、曹景学请求刑事赔偿案符合法定程序。赔偿请求人曹景学,因被错误逮捕,于1997年7月19日向赔偿义务机关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做出决定;于1997年10月15日依法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该复议机关逾期未有作出决定,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曹景学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规定的赔偿程序。

3、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实施错误逮捕行为,无辜限制赔偿请求人曹景学人身自由394天。据此,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赔偿曹景学赔偿金10,035.18元,对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答案要点: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

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金钱。

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

答案要点:一般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电大天堂形考作业四:

(综合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空3分,共30分

1、ABC

2、ABCD

3、ABC

4、C

5、A

6、A

7、A C

8、AD

9、ABCD

10、ABCD

二、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抚恤金。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死亡赔偿金的额度上未作出具体规定,这还有待实践中的总结探索然后通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办法加以完善。

2、制约预防功能:指国家赔偿所具有的预防和控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侵权的行为,促进国家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和国家工作人员加强自律的作用。

3、权力救济功能:指当功名、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对公民、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恢复或弥补的功能。

4、立法赔偿:即国家对立法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之损害的赔偿。

三、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英美两国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是国家与私人在同样的情形下以同样的方式负同等的责任,也即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原则完全一样,不承认国家赔偿的特殊性;

二是国家赔偿实行主观过错责任;

三是国家责任豁免的范围仍然很大,国家赔偿有许多列外;

四是国家赔偿对条件虽然严格,但赔偿金额往往很大,与法国国家赔偿面广,但数额一般不大的做法形成了对比。

2、各国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大致有哪些?

一是惩罚性原则,指赔偿额度标准对侵害放应具有惩罚性。

二是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以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之际损失。

三是慰抚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做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虽应尽可能予以赔偿,但并不一定要进行完成充分的弥补。

3、我国国家赔偿方式有哪几种?

一是金钱赔偿;二是恢复原状;三是返还财产。

4、国外赔偿费用支出管理方式有哪些?

一、中央政府统筹列赔偿预算。

二、各级政府分别编列赔偿预算,各自就本机关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三、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国家与赔偿义务机关相结合共同负担赔偿费用,这种模式的特点就是赔偿经费一般由各个政府机关自行担负,如超过某一确定数额才由国家承担。

四、通过保险渠道支付赔偿费用。

四、案例分析(13分)

2001年4月18日上午,汪某、储某在省道上设摊卖早点,被上班路经此地的某城建监察大队执法队员发现,让他们打扫卫生完毕后立即离开。当该执法队员换上制服再次出现时,汪某、储某还未离去,该执法队员当即表示要对其进行处理,汪某、储某不肯,双方发生争执。这时,恰好有一辆垃圾清运车(带有刮板开启液压装置的特种车辆)开了过来,该执法队员示意车停下,并叫随车清运工将汪、储卖早点所用器具及卖剩食物等装进清运垃圾车后部的车兜销毁。当清运工将汪某、储某做饼用的案板装进垃圾清运车时,汪、储就从垃圾车里将案板抢了回来。就在汪、储抢案板之际,该执法队员又将他们卖早点所用的三轮车掀翻在地。于是,清运工将洒在地上的锅盖、油壶及饼等物扔进车兜,汪、储不顾一切将手伸进垃圾车车兜,想捡回属于自己的财物,其中储某在捡锅盖时,右手臂被早已启动的垃圾清运车刮板夹住,后经医生诊断为: "右肱骨干骨折伴桡神经损伤"。储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人民币近4000元。5月21日,汪某、储某不服,依法向该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四万余元。

1、执法队员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执法?

2、储某手臂被压受伤,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医药费、误工费该不该赔?

案例分析基本要点:

1、本案是典型的不文明执法案例,该执法队员违法执法毫无疑问。

2、储某手臂被压受伤,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原因:第一,本案中执法队员直接侵害的是财产权而非人身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若侵犯的是财产权,则应对受害人进行财产赔偿,若侵犯的是人身权,造成其身体伤害的,则应对受害人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而本案中执法队员指使非执法人员任意销毁被执法人的财物,并没有唆使非执法人员用垃圾清运车的刮板去压被执法人,即侵害的是其财产权,并非其人身权,若要赔也仅是对损害财产的赔偿。第二,储某手臂被压与执法队员的违法执法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的确,若没有执法队员的违法执法,即指使非执法人员将汪某、储某卖早点用的器具及食物用垃圾清运车装走销毁,也不会发生汪某、储某捡回自己的财物的事,更不会发生储某手臂被压的一幕,但并不是说,只要是执法队员违法执法,就必然会导致储某手臂被压的结果,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因为对执法队员违法执法造成的后果,被执法者可以寻求多种救济途径得以解决,如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并对被损害的财物提起国家赔偿。而本案中汪某、储某通过自己捡回财物来阻碍执法的方式是最不可取的,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也理应由自己承担。第三,由于被执法者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之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不予赔偿。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刑法形考作业1答案解析,维格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